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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山县2023年度土地整治有机肥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3年08月08日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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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受业主*******委托,招标网于2023年08月08日发布中标公告:关于常山县2023年度土地整治有机肥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请中标单位及时与业主相关负责人联系,及时签署相关商务合同;未中标供应商也可及时向业主提出相关质疑。于此项目有关的其他供应商也可与中标商*******联系,及时提供后续设备与服务。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一、项目编号:ZSCG******-GK** 二、项目名称:*******年度土地整治有机肥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旺农有机肥有限公司            地 址:******龙洲街道半爿月            被投诉人:**************、***自然**和规划局            地 址:**省******天马街道定阳南路***幢***-*** 室、***白马路***号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农牛科技有限公司**省******池淮镇坝头村高源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无无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诉称 投诉事项*:我公司认为标二中标供应商在技术资信分评分标准中第二点同类合同“投标人自****年*月*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实施过类似项目的。每提供一份有效业绩证明材料得*分,最高得*分。商务技术文件中提供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的原件扫描件,否则不得分。”有合同造假的嫌疑。事实依据:质疑答复中对于标项二中标供应商相关业绩表述为非公开采购业绩,现在非公开采购业绩在**政府采购网中非公开采购一栏中也可以查询或采购单位应在其他网站公开,并非无迹可寻。且质疑答复回复已向投标文件中载明的单位联系人进行核实,我公司认为投标文件载明的单位联系人为单位自己编辑的,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应文字发函的方式进行询问了解,并查询中标通知书的真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投诉事项*:我公司认为评标委员会的评分有重大纰漏。该项目标项一和标项二的评分依据和评分内容完全相同,供应商提供的材料也完全相同,为什么有评委在标项一和标项二的评分完全不同?事实依据:在采购文件评分细则主观评分要求中如评分细则*-*,招标文件都是为“进行综合评定”。综合评定就是对该供应商本条评分细则的响应打分而不是横向比较其他供应商而评定的,那怎么存在的同一评分项同一供应商在标项二中评分差距这么大,难道是评委审美观突然改变了?标项一评分合计从专家*-*,我公司与***农牛科技公司的总分分差为*.*;*.*;*.*;*.*;*;*.*;*.*。标项二评分合计从专家*-*,我公司与***农牛科技公司的分差为*.*;*.*;*.*;*.*;*;*.*;*。为什么差距会这么大,按照招标文件的“进行综合评定”,我公司认为评分内容相同,不能应为标二少了一家供应商就有这么大的差距,又不是横向比较导致参照物的不同。尤其是专家*、专家*。在标二和标一的评分差距特别巨大,直接响应了标二评审结果。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六十七条规定。 投诉事项*:我公司始终认为该项目评标委员会中个别评委存在评分情况不公平不公正。事实依据:专家三在标项一中评分细则第五点“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产品质量控制方案,对产品的质量管理制度、质量检验制度,以及原料采购、加工生产、存储、运输配送及质量检测等环节的质量控制措施进行综合评定(*-*分)。”中给我公司打分*.*分,给**农牛科技有限公司打分*.*分,我公司高出*.*分;而到了标项二中同一评分项上给我打分*.*分,给**农牛公司打分*.*分,我公司低他*分,同样的评分条件同一个专家同样的资料,为什么到了标二打分如此大的不同?评委会如此儿戏吗?除非是**农牛科技有限公司更换补充了标二的资料,不然不可能有如此荒唐的评分;评分细则第八点,在标一中给我公司打分*.*分,***.*分到了标二又是*.*分,***.*分,第八点作为给项目所在地生态化环境贡献承担上,难道两个标项也有这么大不同。就算**公司增加了资料,作为综合评定而没有写横向比较,也不能给我公司从标一到标二下降分处理吧?评分第十点售后服务,难道我和**公司在标一和标二也有所不同吗?专家三评分为*.* ***.* 标二*.*和*.*。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规定。 投诉事项*:质疑回复中对于质疑事项*-*答复不满意,偷换概念事实依据:公司质疑评委在标一和标二在同一个评分项下的评分不公平,质疑答复中也回复“贵公司列举的事实依据也许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证明评标委员会相关成员的评审工作存在瑕疵”。既然你们承认存在瑕疵,那就是对我们的极大不公平,本次标二评分我们总分与第一名差距为*.**分,任何一个细小的瑕疵都可以影响整个项目的中标归属,怎么用细微偏差就可以说的过去,有瑕疵难道就不用更正的吗?且这个项目评标时间用在标一和标二相继开启不到十分钟时间,标二在一个小时内就评审完成了,而标一用了将近*个半小时,这就是质疑答复中所说的标二实际上面对的是一个新的项目重新评审吗?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规定。 投诉事项*:质疑答复中“虽然本项目两个标项釆购的货物一致,但涉及的供货区域、釆购数量、所涉乡镇相关土地整治项目施工进度对供货时间的影响等均不相同,即使同时面对两份完全相同的投标材料,评委根据投标人运输工具数量、类型、运载能力等与两个标项供货区域 内涉及的乡镇路途远近、交货地点交通便利度的匹配程度;投标人生产能力与采购数量的匹配程度;投标人供货能力与供货时间要求的匹配程度等因素得出的评审结果也存在不一样的可能性。”事实依据:请给出评分时的量化细化标准,答复说标项供货区域内涉及的乡镇路途远近、交货地点交通便利度的匹配程度打分,这个是参照公里数打分吗,有没有响应的标准。如果照答复所说这个有区别的话,那面对评分要求第七点**利用从投标产品主要原材料的来源、利用范围、种类、规模等角度,对其解决本项目所在地畜禽粪便污染问题及改善本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的贡献程度等进行综合评定(*-*分)。评委三在标一和标二的评分也有如此大不同,难道不同乡镇送货对原材料的来源利用也有不同。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要求评标委员会查询中标供应商中标业绩,并通过文字函询合同甲方有无履行过该项目,该项目是否真是有效。如提供虚假材料的,要求重新开标。 *.重新组织专家评审或者组织复核,以确保评审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并重新开标。 *.请监管部门详细解读我方的投诉函,切实维护我方合法权益,还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公开,同时我们保留启动进一步诉求的权利。 二、被投诉人述称 关于投诉事项*。经查阅农牛公司的投标文件(商务技术文件),其中第*页-第**页提供了同类业绩响应材料,包括马金镇补划标准农田质量提升项目有机肥采购、中村乡茅岗村农田质量提升项目商品有机肥采购、***村头镇人民政府实施标准农田质量提升项目、***村头镇人民政府****年度实施荷花示范基地项目有机肥采购等四个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及采购合同,合同金额均在**万元以下。质疑处理过程中,我们通过电话逐一向投标文件中载明的项目采购单位联系人进行了核实,根据核实结果,四个项目均真实存在,且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合同金额、实施时间(合同签订时间)等均属实,未发现可以证明农牛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行为的证据。针对投诉书中“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应文字发函的方式进行询问了解,并查询中标通知书的真伪”的要求,鉴于本项目已进入投诉处理阶段,建议贵单位就农牛公司业绩真伪情况以函询方式向相关单位进行查证。 关于投诉事项*。*.本项目评标委员会严格依法组建。相关成员中,评审专家*名从评审专家库中以土壤肥料、化肥、其他农用物资、农业服务、其他农业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服务、其他农林牧副渔服务等为专业限定范围随机抽取确定,采购人代表*名根据采购人书面授权意见确定,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经评标委员会复核,所有成员均认为本人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进行独立评审,得出的结果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要求,相关评审结果具有合理性。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应当一致。而主观分评审部分除遵循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外,其结果还与评审专家的专业技术水平及主观判断等因素相关,评审专家可以适当行使自由裁量权。其次,我们没有查询到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有“评分标准相同且投标响应材料基本相同的情况下,不同标项的主观分评审结果应当一致”的类似规定或精神。 按照“政采云”系统设定的评标程序,标项一评审完毕并在线公布评审结果,结束整个流程后才能进入标项二的评审,在此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在标项二评审时无法再返回查看标项一的投标文件,因此,要求评委在较短时间内凭记忆确认同一投标人针对标项一和标项二的投标材料是否完全相同不合常理,评委事实上面对的是一个新的评审项目。其次,虽然本项目两个标项采购的货物一致,但涉及的供货区域、采购数量、所涉乡镇相关土地整治项目施工进度对供货时间的影响等均不相同,即使同时面对两份完全相同的投标材料,评委根据投标人运输工具数量、类型、运载能力等与两个标项供货区域内涉及的乡镇路途远近、交货地点交通便利度的匹配程度;投标人生产能力与采购数量的匹配程度;投标人供货能力与供货时间要求的匹配程度等因素得出的评审结果也存在不一样的可能性,何况评委并不能确认两份投标材料是否完全相同。 *.采购文件第五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第四、*项规定,评委对投标人各项评分合计数的算术平均值为各投标人技术资信得分,分值计算公式为:评标委员会各成员评分合计数/评标委员会组成人数(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位小数),贵公司的技术、商务总得分为评标委员会*位成员评分合计数的算术平均值,因此逐一对比*位评委标项一、标项二对旺农公司和农牛公司的评分从而得出两者存在很大差距的结论并不科学。从技术、商务总得分结果看,旺农公司标项二得分(**.**)与标项一得分(**.**)的差值为-*.**分,绝对值占技术资信总分值(**)的比例为*.**%;农牛公司标项二得分(**.**)与标项一得分(**.**)的差值为+*.**分,绝对值占技术资信总分值(**)的比例为*.**%。从常理推断均属于细微偏差。 *.旺农公司在质疑函中列举的事实依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证明评标委员会个别成员的评审工作存在瑕疵,但不能排除技术评审各评分项的评审结果受评审专家的专业技术水平及主观判断等因素影响的可能性,因此我们无法直接认定个别评委存在评分不公平不公正情况。鉴于旺农公司在投诉时提供了新的事实依据,请贵单位在投诉处理过程中结合开、评标现场音视频资料对评标委员会个别成员是否存在评分不公平不公正情况予以判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评标委员会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及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审结果,质疑事项明显不属于上述规定的情形,因此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没有法律依据。同时,我们在质疑处理的调查核实过程中没有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明显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或有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至五项情形的行为,因此,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也没有法律依据。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ZSCG******-GK**),**************受采购人***自然**和规划局委托,****年*月**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标项一预算金额*******元,标项二预算金额*******元。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为****年*月*日**:**,参加投标的投标人有*家,标项一中标候选人为****跃进化肥实业有限公司,中标价*******元,标项二中标候选人为***农牛科技有限公司,中标价*******元,合同已签订。*月**日投诉人对本项目采购结果进行质疑,*月**日被投诉人针对质疑事项作出书面答复,被投诉人没有支持质疑请求。 *.经调查,该项目评标委员会由*名采购人代表及*名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审专家组成,分别为吴国华、毛**、张振俭、徐青华、曾志泉、杨峰(采购人代表)、张磊(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组成和抽取符合相关规定。 *.标项一的采购内容为招贤镇、青石镇、紫港街道、同弓乡、**街道、何家乡、辉埠镇范围内的****年度立项实施的土地整治项目的有机肥采购;标项二的采购内容为东案乡、**镇、**乡、大桥头乡、球川镇、白石镇、天马镇范围内的****年度立项实施的土地整治项目的有机肥采购。 *.**农牛公司在投标时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中,其中两份业绩证明材料由***村头镇提供,另外两份业绩证明材料分别由***中村乡、马金镇提供。 *.各评委对**农牛公司、**旺农公司评审总得分对比表。(详见附件) *、处理结果: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 经调查,标项二第一中标候选人**农牛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同类业绩响应材料,共有四个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及采购合同,合同金额均在**万元以下,分别为***村头镇实施标准农田质量提升项目有机肥采购,合同金额*.**万元;**村头镇****年度实施荷花示范基地项目有机肥采购,合同金额**.**万元;**中村乡茅岗村标准农田质量提升项目有机肥采购,合同金额*.****万元;马金镇标准农田质量提升项目有机肥采购,补划标准农田质量提升项目有机肥采购,合同金额**.****万元。**农牛公司在投标时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其中两份业绩证明材料由***村头镇提供,另外两份业绩证明材料分别由***中村乡、马金镇提供,上述四份业绩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得到确认。据此,认定投诉人该部分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均为投诉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有违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并对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表示不满,故将四项投诉事项合并处理。 经调查,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标项一和标项二采购需求主要有两处不同,一是供货区域不同,二是采购数量和最高限价不同,其他内容均相同,开标顺序为先开标项一、后开标项二,不能兼投兼中。标项一共有五家合格投标人,标项一的中标候选人不能参加标项二的投标,标项二有四家合格投标人,该四家投标人均参加了标项一的投标。经比对,各投标人在标项二中提供的商务技术文件的主要内容与标项一完全一致。从评审结果来看,在客观分打分上,各评标专家对于标项一和标项二打分一致。在主观分打分上,专家*、*、*、*对于标项一与标项二打分基本一致;专家*对于标项二进行打分时,对其中三家供应商标项二的技术各分项较标项一进行了一定的减分,唯独将**农牛公司增加了*.*分;专家*对于标项二进行打分时,将其中三家供应商标项二的技术各分项和商务技术总分分值打成与标项一得分一致,唯独将**农牛公司标项二的商务技术总分分值较标项一增加了*.*分。且在本机关进行调查时,专家*和专家*不能合理说明打分有明显倾向的理由,两专家在政采云平台评审时也未认真阅读标项二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违反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号)的规定,未切实履行政府采购专家的评审职责。 综合以上的相关证据,本机关认为:评审专家在评标时应遵循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从评标现场监控和评审结果来看,专家*和专家*评审工作存在失职和不公正行为,评审结果具有明显的倾向性,未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据此,本机关认定评审专家在标项二的评审过程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 号)的相关规定,投诉事项成立。本机关决定: 综上,投诉人关于对本项目采购过程提起的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认定投诉事项部分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二),本机关决定:本次采购项目标项二作废标处理,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财政局 ****年*月*日 六、处理日期:****年**月**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财政局 *、联 系 人:李卫明 *、联系电话:****-******* 常财执法〔****〕*号(有机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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