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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新县财政局关于大新县教育城域网采购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9日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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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受业主*******委托,招标网于2024年01月19日发布中标公告:大新县财政局关于大新县教育城域网采购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请中标单位及时与业主相关负责人联系,及时签署相关商务合同;未中标供应商也可及时向业主提出相关质疑。于此项目有关的其他供应商也可与中标商*******联系,及时提供后续设备与服务。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一、项目编号:CZZC****-C*-******-GXSL 二、项目名称:***教育城域网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地 址:***丽川路**号 被投诉人:************,***教育局 地 址:***青秀区中柬路*号龙光世纪*号楼****号,***养利路***号 相关供应商:- 地 址:- 当 事 人:- 地 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就***教育城域网采购,项目编号:(CZZC****-C*-******-GXSL)采购过程及成交结果于****年**月**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年**月**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因对质疑答复不满, 投诉人于****年*月*日向本机关进行投诉。投诉事项:*.代理机构以投诉人提交质疑函时间超出法定质疑期为由,对质疑事项不作回复,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号)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的规定;*.本项目存在蹉商供应商不具备直接提供服务能力及通过极低的不合理报价来恶意扰乱本项目正常采购活动的嫌疑;*.中标人投标未按招标文件进行实质性响应;*.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明细表》未按磋商文件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招投标法》第二十七条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应属无效响应。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二)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处理结果:投诉事项*部分成立,责令被投诉人限期改正。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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