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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网 > 招标采购 > 中标公告 > 关于嘉善县中等专业学校金属切削工具配件采购项目(2023年)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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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嘉善县中等专业学校金属切削工具配件采购项目(2023年)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3年08月17日 | 标签:学校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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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受业主*******委托,招标网于2023年08月17日发布中标公告:关于嘉善县中等专业学校金属切削工具配件采购项目(2023年)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请中标单位及时与业主相关负责人联系,及时签署相关商务合同;未中标供应商也可及时向业主提出相关质疑。于此项目有关的其他供应商也可与中标商*******联系,及时提供后续设备与服务。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一、项目编号:HZZX-****-G** 二、项目名称:***中等专业学校金属切削工具配件采购项目(****年)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四达贸易商行            地 址:**省******青石镇清溪街** 号* 号楼*** 室            被投诉人:***中等专业学校,***宏泽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罗星街道车站南路*** 号,***罗星街道乔克国贸中心*-**** 室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洛科贸易商行**省******环**路** 号三楼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无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四达贸易商行对***中等专业学校金属切削工具配件采购项目(**** 年) ( 采购项目编号:HZZX-****-G**,以下简称本项目)中标结果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投诉人的投诉,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于**** 年* 月** 日起正式受理,并于**** 年* 月** 日向两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洛科贸易商行(以下简称洛科商行)分别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两被投诉人于**** 年* 月** 日联合向本机关提交了《关于对“***中等专业学校金属切削工具配件采购项目”的投诉答复》及相关证据材料,洛科商行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交了《关于对“金属切削工具配件采购项目(**** 年)”的投诉答复》。 一、投诉人诉称: (一)投诉事项:质疑答复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号)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 (二)事实依据:根据我方提出的质疑事项和质疑请求,本项目代理机构并未严格按照法律条文规定处理:把本应属于评标委员会“协助管复”的法律规定,却偷换概念采用了“重新评审”,超出了我方的质疑事项范围,导致我方合法权益受损。 (三)法律依据:l.《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号)“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四)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根据法律规定与事实依据扣除预中标人******洛科贸易商行节能环保和环境标志的政策分,将扣除后的总分进行重新排名,由总分排名第一的选定拟中标人。 二、两被投诉人联合答辩如下: (一)***中等专业学校金属切削工具配件采购项目(**** 年)于**** 年* 月** 日在**政府采购网和***公共**交易网(**)发布公开招标公告。**** 年* 月**日**:**(**时间)在***宏泽招标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开标评标。**** 年* 月** 日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二)**** 年* 月** 日收到**四达贸易商行针对本项目的质疑函。“质疑事项:根据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此次招标文件的所有货物清单内容并没有在节能环保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预中标人“******洛科贸易商行”却在专家评标过程中均获得政策分满分* 分(投标产品属于节能环保产品,根据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每有一项得* 分,本项最高* 分,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符,不应该得分。” (三)**** 年* 月** 日收到******洛科贸易商行针对本项目的质疑函。“质疑事项:应标的另两家投标单位是否技术指标满足要求情况(根据投标人对各项技术参数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打分,不满足的每项扣*.* 分,扣完为止。事实依据:如果另两家没有按照投标文件里的品牌和型号响应的。专家评委是如何评分的(**四达贸易商行享受了小微企业的投标价格优惠,里面有很多品牌是世界*** 强的,应不存在价格优惠享受)” (四)**** 年* 月** 日针对上述两家单位的质疑函分别进行了回复,并在**政府采购网发布了质疑回复公告。回复内容均为:针对你单位所提质疑事项,我单位将组织原评审小组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将在**政府采购网上公告,敬请关注。 (五)根据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 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四条和《**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浙财采监〔****〕** 号)第二十四条,代理机构***宏泽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于**** 年* 月** 日组织原评审小组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如下: *.******洛科贸易商行、**信为五金机电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不是采购文件要求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故政策分* 分不得分。 *.**四达贸易商行,资信商务及技术文件中未提供完整的“投标产品性能水平、功能、技术参数的详细介绍(不含报价)”,未提供采购清单中序号“**-**、**、**-**、**、**-**、**-**、***-***、***、***-***、***、*** 等”的技术参数详细介绍,项目不齐全,根据采购文件第** 页评标程序(二)第* 条资信商务及技术文件符合性审查的第(*)点“资信商务及技术文件格式不规范、项目不齐全或者内容虚假的”,符合性审查不通过,投标文件被视为无效。 *.本项目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本次招标失败。 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洛科商行回复 **** 年* 月** 日当日我公司接到***宏泽招标咨询有限公司通知,**四达贸易商行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本公司于当日在**政府采购网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发现**四达贸易商行在报价评审中享受了价格优惠政策,存在不合理。采购文件中有很多推荐品牌为世界*** 强企业,如不二越NACHI 品牌(不二越(中国)有限公司)、京瓷KYOCERA品牌(京瓷精密工具(**) 有限公司)、MISUMI 品牌(米思米(中国) 精密机械贸易有限公司)等,应不可能享受价格优惠政策,因此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四、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中等专业学校金属切削工具配件采购项目(**** 年)预算金额** 万元,于**** 年* 月** 日在**政府采购网和***公共**交易网(**)发布公开招标公告。**** 年* 月** 日**:**(**时间)在***宏泽招标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开标评标。截止投标时间,共有******洛科贸易商行、**四达贸易商行、**信为五金机电有限公司* 家供应商参与投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 家供应商均符合资格审查条件。******洛科贸易商行最终得分**.** 分(报价为****** 元,评审价:****** 元),排序为第一名,**四达贸易商行最终得分**.** 分,排序为第二名(报价为****** 元,评审价:****** 元),评标委员会推荐******洛科贸易商行为中标候选人。经采购人确认采购结果,**** 年* 月** 日在**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二)**** 年* 月** 日,投诉人就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向 两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根据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此次招标文件的所有货物清单内容并没有在节能环保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预中标人“******洛科贸易商行”却在专家评标过程中均获得政策分满分* 分(投标产品属于节能环保产品,根据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每有一项得* 分,本项最高* 分。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符,不应该得分。” (三)******洛科贸易商行在**** 年* 月** 日向两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另两家投标单位的技术指标是否满足要求,事实依据为采购需求里推荐品牌有很多是世界*** 强,应不存在价格优惠(**四达享受了小微企业价格优惠)。 (四)被投诉人于* 月** 日对两份质疑函分别进行了答复,同时将质疑答复公告在**政府采购网上。承诺针对所提质疑事项,将组织原评审小组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将在**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五)**四达贸易商行在投标提交的响应文件中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提供货物的** 家制造商全部属于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评标委员会根据**四达贸易商行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对其投标报价****** 元给予**%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 元参与评审。 (六)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采购清单以表格的形式列明共*** 项金属切削工具配件的设备名称、规格型号、采购数量及推荐品牌,推荐品牌大多为京瓷、狮王、山特维克、YAMAWA、日立等国际知名品牌。表格附注:“*.投标人在报价时要求在投标报价明细表中把生产厂家、规格、型号都写清楚,资信商务及技术文件中须提供产品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品牌的详细介绍(不含报价)。*.除采购文件明确的品牌外,欢迎其他能满足本项目技术需求且性能与所明确品牌相当的产品参加,但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所投品牌与推荐的品牌相当的证明材料。” (七)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二、评标程序(二)评标委员会对资信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技术评审,对报价文件进行报价评审。*.在资信商务及技术文件符合性审查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资信商务及技术文件格式不规范、项目不齐全或者内容虚假的;” (八)针对两家供应商的质疑函,被投诉人***宏泽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于**** 年* 月** 日组织原评审小组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为两家供应商的质疑均成立,对******洛科贸易商行、**信为五金机电有限公司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政策分予以纠正,**四达贸易商行技术文件项目不齐全,符合性审查不通过,根据原评标办法投标文件被视为无效。最终本项目因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废标,并于当日在**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结果更正公告。 (九)被投诉人***宏泽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年*月* 日在**政府采购网发布《关于***中等专业学校金属切削工具配件采购项目(**** 年)第二次的公开招标公告》,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本机关认为关于投诉事项“质疑答复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号)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认定如下: (一)针对投诉人的质疑,被投诉人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依据原采购文件的评标办法进行复核,对审查失误、评分不当予以纠正,不属于重新评审。 (二)针对两家供应商的质疑函,经复核两家供应商的质疑均成立,质疑答复导致中标结果改变,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法定处理程序,未超出各自质疑事项范围。 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号)“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处理结果:驳回投诉 六、处理日期:****年**月**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财政局 *、联 系 人:刘先生 *、联系电话:******** 行政处理决定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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