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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网 > 招标采购 > 中标公告 > 关于杭州市文一街小学云庐校区LED显示屏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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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市文一街小学云庐校区LED显示屏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19日 | 标签:小学招标 校区招标 街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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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受业主*******委托,招标网于2023年10月19日发布中标公告:关于杭州市文一街小学云庐校区LED显示屏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请中标单位及时与业主相关负责人联系,及时签署相关商务合同;未中标供应商也可及时向业主提出相关质疑。于此项目有关的其他供应商也可与中标商*******联系,及时提供后续设备与服务。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一、项目编号:XHZFCG-****-G-** 二、项目名称:***文一街小学云庐校区LED显示屏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晶弘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良睦路***号***A            被投诉人:***文一街小学、************            地 址:******保俶北路**号、******文一西路***号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天龙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省******丰潭路***号*幢***、***室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朱红艳******良睦路***号***A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晶弘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文一街小学云庐校区LED显示屏采购项目(项目编号:XHZFCG-****-G-**,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的质疑答复不满,于**** 年*月*日向本机关投诉,本机关已于 ****年*月*日受理。 一、投诉人诉称 (一)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晶弘科技有限公司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回复不满意,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回复中没有提供强有力的证据来佐证质疑不成立。 事实依据:***文一街小学云庐校区LED显示屏采购项目于****年*月**日开标,****年*月**日公布采购结果,根据项目中标(成交)公告显示,本次有*家公司参与投标,中标单位为:**天龙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根据公告中的技术评分明细表显示,**天龙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分为满分(**分),且*位专家的打分都是**分(详见《技术商务评分明细》),专家们如此默契,让人匪夷所思。我司就成交结果和评标过程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回复中说:针对我司提出的*个质疑点,采购代理机构重新组织了专家进行了复核,复核后一致认为:关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和P*.**LED屏参数中参数*、参数**是符合招标参数要求的,故这*个质疑点是不成立,只有参数****天龙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不符号招标参数要求的,但采购代理机构并未在质疑回复中展示**天龙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时提供的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和型号为:BRY***A*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检测报告,质疑成不成立,型号为:BRY***A* LED屏的参数是否都符合招标要求,全凭采购代理机构的片面之词,这样的质疑回复没有足够的说服力(详见《质疑回复函》)。而且,根据《**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采购组织类别中的序号**:非法改变评审结果中第*条中“客观评审因素专家评分一致错误的,采购组织机构应当上报财政部门,不得擅自组织重新评审。” 法律依据:《**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信息公开类别中序号**:未按规定公开质疑答复中的第*条. 质疑答复内容应全面完整,质疑答复人应将质疑答复内容及时在**政府采购网公开;以及采购组织类别中的序号**:非法改变评审结果中第*条.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了资格性审查错误(仅非招标方式适用)、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评审小组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小组认定评分畸高或畸低等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审结果。评审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前述情形的,评审小组应当当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记载;评审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前述情形的,或者投标(响应)供应商针对前述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原评审小组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采购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客观评审因素专家评分一致错误的,采购组织机构应当上报财政部门,不得擅自组织重新评审。 (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要求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供**天龙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时所提供的《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和型号为:BRY***A*且符合招标要求的检测报告原件来佐证原有的评标结果是有效的,否则取消原有的评标结果,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二、被投诉人答复 (一)被投诉人*:***文一街小学辩称 **晶弘科技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对《***文一街小学云庐校区LED 显示屏采购项目》的采购结果提出质疑,我学校根据***采购中心要求,选派人员作为复核代表于****年*月**日下午*时**分在***公共**交易中心**分中心***评标室跟随复核专家组对该质疑进行复核,采购中心并于****年 *月**日对该质疑进行在线回复。现对**晶弘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书中投诉事项进行答复:投诉书中投诉事项*关于“我司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回复不满意,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回复中没有提供强有力的证据来佐证质疑不成立”的问题,采购中心于*月**日组织原专家评审小组进行协助质疑答复,并对**晶弘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质疑内容进行审核。经原专家评审小组复核后,专家评审小组认为质疑事项部分成立,但该部分成立的质疑事项并不影响中标结果,即原评标结果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二)被投诉人*:************辩称 **晶弘科技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对***文一街小学云庐校区LED显示屏采购项目的采购结果提出质疑,我中心于****年*月**日下午*时**分在***公共**交易中心**分钟***评标室组织复核专家组对该质疑进行复核,并于****年*月**日对该质疑进行在线答复:对于“**晶弘科技有限公司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回复不满意,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回复中没有提供强有力的证据来佐证质疑不成立” 的问题, 我中心于*月**日组织原专家评审小组进行协助质疑答复,并对**晶弘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质疑内容进行审核。经原专家评审小组复核后,专家评审小组认为质疑事项部分成立,但该部分成立的质疑事项并不影响中标结果,即原评标结果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三)相关供应商:**天龙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辩称 *、我司所投京**产品有中国环境标志(Ⅱ型)产品认证证书,厂家随时可以提供相关文件证明;*、我司所投京**厂家可提供检测报告以及证明材料佐证参数第*条、第**条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第**条存在微小偏差;*、投诉人所提出的*条质疑点有*条我司所投京**厂家可以提供证明材料满足招标要求不影响评分,有一条偏离的按评分规则扣除分数后总分数不影响得分排序。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文一街小学云庐校区LED显示屏采购项目(编号:XHZFCG-****-G-**,以下简称本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于****年*月**日在**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公开招标公告,****年*月**日************发布***文一街小学云庐校区LED显示屏采购项目的更正公告,****年*月**日发布的招标文件作废。****年*月**日************第二次发布***文一街小学云庐校区LED显示屏采购项目的更正公告,更正采购文件相关内容。****年*月*日************再次发布关于***文一街小学云庐校区LED显示屏采购项目的更正(延期)公告,更正采购文件相关内容,同时将开、评标日期更正为****年*月**日**点**分。****年*月**日发布关于***文一街小学云庐校区LED显示屏采购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天龙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年*月**日签订采购合同,合同公告日期为****年**月**日。 *、代理机构****年*月**日收到本项目投诉人对本项目采购结果提出的在线质疑,*月**日对质疑进行答复。投诉人对答复不满意,于*月*日向本机关投诉。 *、关于**天龙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节能环保产品标志”认证是否有效和投标产品是否符合招标文件技术参数的问题。 **天龙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国家*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认证机构名录》内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内的节能标志产品认证证书以及国家*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参与实施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内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复印件。 本机关于****年**月**日专门组织了由省、*、区三级LED显示屏方面的专家(非原评审专家),针对本项目产品型号为BRY***A*的中国环境标志认证及其性能参数指标进行复审。 专家组复审论证意见结论为:*、**天龙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的环境标志认证为有效;*、指标中第**条供应商提供的检测报告不符合指标要求,实际为**bits,为负偏离项,其他指标符合要求,同意质疑回复的处理意见,即扣分。 *、处理结果:关于投诉事项:投诉人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回复不满意,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回复中没有提供强有力的证据来佐证质疑不成立。 根据本机关审查相关证据和经本机关组织专家组复审论证,**天龙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的环境标志认证为有效;**天龙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检测报告对应的技术参数实际为**bits,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参数“**.灰度及颜色等级≥**bit;”为负偏离项,其他指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质疑答复中认为应对第三项技术要求响应情况的分值进行纠正,即扣分,并无不当。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本投诉事项中,原专家评审小组认为质疑事项部分成立,但在扣分纠正后不影响得分排序,不改变原评标结果。即不违反上述规定,据此,本机关对投诉事项不予支持。 综上,投诉人**晶弘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文一街小学云庐校区LED显示屏采购项目(编号:XHZFCG-****-G-**)”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处理日期:****年**月**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财政局 *、联 系 人:葛洁 *、联系电话:********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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