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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关于沈阳市于洪区闾山路19-4号2-11-1(建筑面积97.94平方米)房产(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年02月19日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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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人民法院关于******闾山路**-*号*-**-*(建筑面积**.**平方米)房产的拍卖公告 ******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于****年**月**日**:**时起至****年**月**日**:**时止(即**小时,延时除外)对以下标的物按现状依法进行公开整体拍卖,申请执行人依法选定在******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物: ******闾山路**-*号*-**-*,建筑面积**.**平方米,设计用途住宅。 土地使用权人:亿合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土地使用证号:辽(****)***不动产权第*******号;土地权利性质:出让;土地用途:城镇住宅用地和其他商服用地。 询价价格:*******.**元,起拍价:******.**元,保证金:******元,增价幅度:****元。 上述房产拍卖,房产所属土地相关信息由买受人自行了解。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 自公告之日起至****年**月**日**时止接受咨询,具体看样时间根据预约情况统一安排。 咨询联系人:**翰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看样联系人:周先生 联系电话:***********。 三、拍卖方式 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 四、竞买人条件 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竞买人参与竞买的,应当先确定在拍卖标的所在**等具有购买资格,具体限购政策等应当咨询当地交易部门;竞买人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应当在竞价程序开始前经人民法院确认;竞买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在竞价程序开始前经人民法院确认。 五、特别提醒: *、标的物具体信息详见询价报告,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物业费、水电费、采暖费等欠费情况不详,请竞买人自行了解,由此引发的纠纷法院不予处理,法院仅负责标的房产的实物交付,物业公司入住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 *、该房产是否具备办理所有权登记的条件、能否办理过户手续、是否存在涉军产等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形及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拍卖财产可能存在因不符合相关管理部门的具体要求而不能过户、不能取得所有权证书等产权证明风险,本院不承担担保责任,本院不负责处理以上事项,相关权利证明只能登记为竞买人。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本院仅负责向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因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造成不能或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自负,拍卖人不做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该房产户籍信息不详,请竞买人自行了解,本院不负责该房屋户口的迁入、迁出等事宜,如对户口有特殊需求,请买受人自行了解并处理; *、标的物以现状进行拍卖,其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预购登记面积可能与实测面积不符,标的物面积最终以国土房管部门实测为准。若与本公告载明的面积有出入,拍卖成交价不作调整。本院对房屋外观、质量问题、结构调整、固定装修损坏、房地产面积差异等不作担保,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该标的物是否设立居住权情况不详,请竞买人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了解并承担相应风险; *、由于土地性质原因,部分标的物过户时可能需补缴土地出让金、土地租金、土地滞纳金等费用,该费用由买受人承担。标的物土地性质及是否需要补缴费用、具体补缴流程及金额请竞买人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调查确认,调查结果买受人自行了解并承担相应责任;当地限购政策由竞买人自行到相关部门了解,请谨慎参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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