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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关于合肥市瑶海区张洼路胜利新村51幢504室(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年04月08日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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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拍卖公告 ******人民法院定于****年*月**日上午**时至****年*月**日上午**时止(延时除外)在“淘宝网”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张洼路胜利新村**幢***室(合瑶*********号) 参考价:人民币******.**元; 起拍价: 人民币**万元; 保证金:人民币*万元。 增价幅度:**** 元(以及其整倍数)。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本院已委托拍辅机构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房产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看样时间根据预约情况由拍辅机构统一安排,联系电话见本公告最后部分。看样时间为公告期内(节假日除外)。 三、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分钟。 四、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拍卖结束时出价最高的竞价人则竞买成功。 五、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若拍卖成交,现状交付(询价及评估报告中对户型、装修现状的设定,仅供竞买人参考),若在办理过户手续或违建整改、消防安全检查等涉整改拆除的,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损失及费用。法院不承担标的物的瑕疵[质量、品质(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及其建筑材料标准、房屋的安全性能、沉降、渗漏、房屋配套设备的完好程度等)]担保责任。竞买人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该房产拍卖成交后应按法律规定应给予相应的宽限期。意向竞买人参加竞买的,应当符合本*的住房限购政策,具体请详询房产所在地的房管局;不具备购房资格的竞买人最终竞买成功,依照法律规定,本院不予出具成交裁定书且没收竞买保证金;明知不具备购房资格参加竞买,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本院将依据情节严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标的物以实际交付时的现状为准。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全部税、费等(个人所得税*%;契税:**㎡及以内首套*%、二套*%,**㎡及以内首套*.*%、二套*%,三套及以上均为*%;增值税营业税等依据成交价及税收政策,最终由税务部门核准),按照相关规定依法承担(如因标的物存在欠税、费情况,导致办理产证需补交税费,由买受人承担。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流拍抵债且税费自理,按标的物所在税收相关政策部分税费申请执行人可免交),故竞买人竞价时务必充分考虑税费,垫付税费在签收成交裁定书之日起**日内凭票退款,逾期不利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如买受人迟延缴纳产生的滞纳金,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水、电、物业管理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自行协调解决协商不成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户籍过户由买受人自行解决。竞买人是否具有竞买资格,请自行了解,拍卖人不承担一切责任。 七、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拍卖起拍之日前*日通过拍卖辅助机构与本院联系。本案当事人无法通知的,自本公告公示之日起满五日即视为已经通知。 八、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可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有意竞买者须以自己的名义于报名截止时间前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报名并支付相应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的保证金将不计利息按原付款方式原渠道如数退还;本标的物竞得者(买受人)所支付的保证金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须在成交后**日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买受人付清成交价余款后持付款凭证及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手续等)到**省******人民法院(地址:****二环与**路**)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十、竞买人一旦举牌,则视为接受本公告所有要求且须在竞得该标的物后规定期限内支付全部交易价款,不得以未完成担保贷款手续或其他任何理由拒绝或延期支付交易价款,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或未办理交接手续,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债务。原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不足以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拍卖产生的费用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法院强制执行。未能竞得者的保证金退回原支付账户,均不计利息。 请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 本公告其他末尽事宜,请向拍卖辅助机构咨询。 拍卖辅助机构:**助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联系人:韩经理 辅助机构咨询电话:***********,****-******** 法院举报监督电话:****-******** 特别提醒:除本公告中明确的拍辅机构,本院未委托其他机构对本次拍卖从事辅助工作,任何其他机构对各竞买人所做的任何解释请勿轻信。 ******人民法院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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