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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人民法院关于浙江省金华市和悦路939号保集?湖海塘庄园3-11幢1-1301室(第二次拍卖)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年05月21日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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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人民法院关于**省***和悦路***号保集·湖海塘庄园*-**幢*-****室的拍卖公告 ***人民法院将于****年*月*日**时起至****年*月*日**时止(延时的除外)在***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law_court.htmspm=a***w.*******.*.*.VMiNjn&user_,户名:***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省***和悦路***号保集·湖海塘庄园*-**幢*-****室,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未登记地下车位*个,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财产范围包括建筑物、所分摊土地使用权、未登记地下车位,不包括动产及债权债务等其他财产或收益。毛坯房(详见评估报告) (一)区位状况 拍卖对象位于***和悦路***号保集·湖海塘庄园*-**幢*-****室,东临**街,南至志和路,西临文悦街,北临和悦路,距***政府约*.*公里。周边有光明湖***花园、**·金色蓝庭、保集海塘府、新纪元香湖等小区,毗邻湖海棠,居住氛围及人文环境良好,自然环境及景观良好,附近有**体育中心、海棠幼儿园、***宾虹小学、**职业技术学院、**农贸*场、银行网点等生活服务设施及公共配套设施,周边有多路公交路线通过,道路通达度高,交通便捷。 (二)实物状况 *.建筑物实物状况 拍卖对象建于****年,钢筋混凝土结构,共**层,所处第**层,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单元设*电梯*户,保养好,成新度高。 建筑物外立面为**石、真石漆,整体配铝合金窗,入户防盗门,内部户型为四室二厅一厨二卫。室内现状为毛坯房,水电卫管线已预埋。未登记地下车位*个,位于地下*层,编号***。 拍卖对象所属封闭式住宅小区,入住率高。整幢房源格局合理、通风采光良好,南北通透,楼幢间距充分,绿化率高,视野开阔。宗地周围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齐全,对外交通便利。 *.土地实物状况 该宗地块形状较规则,地形平坦,地势与周围土地齐平,地质水文状况较好,基础设施完备程度较高, 基本无积水、淹水之虞,土地开发程度为宗地外达到*政设施配套“六通”、内部平整在利用。 (三)权益状况 *.权益状况 拍卖对象房屋权利人为高某某,产权证号为浙(****)***不动产权第*******号,建于****年,钢筋混凝土结构,共**层,所处第**层,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为**.**平方米;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住宅,权利性质为出让/商品房,终止日期为****年**月**日止。 *.抵押状况 无。 *.查封状况 根据《不动产权属查询结果单》载明,拍卖对象被*****局**分局、**省***人民法院查封。 *.物业费情况 根据我公司拍卖人员去拍卖对象所在物业公司查询,拍卖对象未缴纳****年**月**日至****年月**月**日物业费、车位费总计约****.*元。本次评估价值未扣除该项费用,提请报告使用方注意。 在价值时点,拍卖对象权属清楚。 生效判决文书:(****)浙****刑初*号 评估价:***万元,起拍价:***万元,保证金 ** 万元,加价幅度:*.*万元及其倍数。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委托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经法院确认后方能报名进行竞拍;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委托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本院已委托***易拍互联网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拍品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组织看样等工作,看样时间由易拍公司统一安排,请竞买人提前预约,如无人预约则不安排现场看样。***易拍互联网数据服务有限公司联系电话:**********或关注微信公众号“易拍互联”自助预约。特别提示:该公司提供的相关信息由该公司负责并承担责任,一切答复内容不代表法院立场,仅供竞买人参考,竞买人也可向本院及办理权证、过户手续的行政职能部门了解、核实。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分钟。 五、拍卖方式:本次拍卖为增价拍卖,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注:一人或一人以上报名,拍卖结束时出价最高的竞价人则竞买成功)。 六、特别提醒:拍卖标的物以现状进行拍卖,其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房地产的实际面积以过户时登记机关确定为准。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详细情况可向物业及相关部门了解。拍卖人对房屋外观、质量问题、结构调整、固定装修损坏、房地产面积差异等瑕疵不作担保,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如有房屋结构与发证时发生改变的,由竞买人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了解能否办理过户手续。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进行确认,责任自负。 七、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双方按照税法规定缴纳各自应承担的相应税费。出卖方(被执行人)缴纳本次交易环节的增值税、城*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买受人缴纳本次过户所产生的印花税、契税。具体税额以税务部门确定的实际税(费)为准。(具体详情请咨询税务部门,咨询电话:*****)。 买受人应在收到法院过户法律文书后及时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向税务机关申报和结算交易税费。出卖人应承担税费由买受人先行垫付,垫付后买受人凭税务部门出具的出卖方已缴纳税费票据,向本院申请退还已垫付税(费)。 买受人在收到法院过户法律文书之日起**日内未完成过户,未向本院提交垫付出卖人税费票据申请退费的,本院将直接联系税务机关并按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卖人应缴金额,经审核无异后将税款直接划付税务机关。因买受人未在上述期限内及时办理过户或税款申报,可能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税费政策的变化导致税费增加、延迟过户产生的滞纳金及新的政策性障碍等,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可能存在的物业、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不动产如有原有户口难以迁出、新户难以迁进的情况由买受人自行承担解决。竞拍人竞拍前自行向相关部门咨询了解。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的,其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八、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年*月**日与本院联系。 十、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本标的物若存在优先购买权,公示满*日视为已通知。享有优先购买权人请于规定时间内提交有效证明至法院,经法院确认后方可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竞拍。 十一、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锁定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司法拍卖因标的物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 https://www.taobao.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q*。本标的物竞得者原锁定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年*月**日**时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姓名与买受物品;请勿将余款直接打入支付宝账户),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锁定的保证金自动释放,锁定期间不计利息。 十二、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逾期未支付拍卖款,视为悔拍),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十三、本拍品的按揭贷款事宜,竞买人必须在拍卖前与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联系。联系人:陈羿琨***********/****-********;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联系。联系人:王彩良***********/****-********;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联系。联系人:李响***********;王巍慧:***********; *、浙商银行联系。联系人:童健***********(企业);倪君琳***********(个人);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系。联系人:方志珣***********(工业房地产类);王跃飞***********(个人房地产类)。如本拍品按揭贷款的,除首付款外余款的付款时间可****日,但银行必须在拍卖成交之日起**日内向本院提交贷款工作联系单及买受人已支付购房款的首付款证明。特别提醒:本次拍卖的房地产和竞买人能否办理贷款由贷款银行审核确定。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本公告最终解释权归***人民法院所有。 咨询、展示看样:***易拍互联网数据服务有限公司,联系电话:**********或关注微信公众号“易拍互联”自助预约。 网拍辅助机构咨询电话:****-********; 承办法官咨询电话:****-********; 监督电话(监察室):****-********; 联系地址:*****路**号; ***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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