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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钰龙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武汉众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00万股股权(变卖)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18日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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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省****级人民法院将于****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止(延时的除外)在****级人民法院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户名:**省****级人民法院,网址:http://sifa.jd.com/****)进行公开变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变卖标的:钰龙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众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股股权。 评估价:*******元(评估单价为*.****元/股),变卖起拍价:*******元,保证金:***万元,增价幅度:*****元(或其整数倍)。 特别声明: 一、根据**众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民营银行股东资产要求及审批程序》: ①资质要求:*.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合并会计报表口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必须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符合“两参一控”监管要求,即股东及其关联企业加计本次入股后,参股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超过*家,如取得控股权只能保留*家的要求;*.应为省内纯中资民营企业,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为中国境内公民且不持有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国籍、永久居留权及类似身份;**.不允许主营业务不突出或限制性行业等入股;**.满足金融监管部门对于民营银行股东资质要求及其他审慎性条件。 ②审批程序:*.对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含)以上股东,应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并初审,由银监会审查并决定;*.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以下、*%(含)以上股东,应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含)以上、*%以下的股东,应当在股权转让后**日内向所在地银监局报告,相关股东应符合民营银行股东资质条件;*.未尽事宜详见《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监管制度。 **众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咨询电话:王律师*********** 二、**银保监局的回函载明:“在受让人资格上,根据有关监管法律法规,开业后民营银行发生股权变更,新进股东应取得省政府书面推荐意见函。投资人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需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且民营银行股东应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资产状况良好,同时相关行政许可规定对股东注册地、资本属性、国籍要求、净资产、投资人主营业务、持有其他银行股权情况等也有明确要求”。 三、竞买人应符合监管部门和**众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条件。请在参加竞买前自行向相关职能部门、**众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详细咨询入股条件、变更等相关政策与手续。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竞买无效,本院视为干扰执行行为,将撤销本次变卖,同时变卖预缴款中的保证金部分不予退还,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不利后果均由竞买人承担,与变卖人无涉。 以上声明请意向竞买人特别予以关注,一旦购买视为了解本变卖标的物一切风险并自行承担。 二、咨询时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时止(节假日除外)接受咨询。 三、变卖方式:网络司法变卖期为**天,如有竞买人在**天内变卖期中的任一时间出价,则变卖自动进入到**小时竞价倒计时;**小时竞价周期内,其他变卖报名用户可加价参与竞买,竞价结束前*分钟内如有人出价,则系统自动向后延时*分钟(循环往复至最后*分钟内无人出价)。 四、竞买人需要先报名缴纳等同于标的物变卖价全款金额的变卖预缴款,才能取得变卖参与资格;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变卖价,方可成交。 五、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应当在竞价程序开始前经人民法院确认。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京东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必须在竞价程序开始前向法院提交委托材料(随带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经法院确认后可参与竞买。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果买受人本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来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领取标的的,买受人应向法院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并由代理人携带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到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领取标的。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六、本标的物以股权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变卖标的瑕疵保证。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变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变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的瑕疵。 七、特别提醒,竞买人参加竞买前需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详细咨询限购、过户等相关政策,相关风险自行承担。变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变卖价款后,本院将办理变卖标的物的解除冻结手续。买受人凭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过户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和本变卖标的物所需补缴的相关税、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担。根据法律规定,具备发还条件的执行案款应于十五个工作日内发还完毕,故针对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过户税费部分,买受人应自收到本院过户裁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先行垫缴并持有效支付凭证至本院申请退款。买受人逾期申请退付已垫税款的,按以下规则处理:*.如本次变卖所得款项扣除相关费用后不足以清偿本案(含可能存在的参与分配执行案件)全部债权的,本案中不再受理买受人的退款申请,买受人应另行向被执行人追偿,追偿不能的风险自行承担,与变卖人无涉(特别提示:此种情形下买受人另行向被执行人追偿成功的概率较低,请买受人竞拍之前务必自行前往行政机关全面了解过户政策和缴税流程,并于竞得本变卖标的物后及时与本院联系);*.如本次变卖所得款项扣除相关费用及本案(含可能存在的参与分配执行案件)全部债权后尚有剩余的,买受人仅能以剩余案款为限在本案中申请退还垫付税款,不足部分按照规则*另行追偿。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变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与变卖人无涉。 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八、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年*月**日前与本院联系。本案当事人无法通知的,自本公告公示满*日视为已经通知。 九、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变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十、竞买人报名参与变卖时,网拍系统将通过竞买人京东账户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变卖预缴款,变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变卖预缴款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变卖预缴款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如果成交价等于变卖预缴款,则无需另外支付余款;如果成交价高于变卖预缴款,高出部分的变卖余款请在变卖成交后**日内(以到账时间为准)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省****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民航东路支行,账号:*******************),变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预缴款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一、重要提示:变卖价金额在****万及以上的,或企业参与竞买,建议请竞买人提前*个工作日完成报名及变卖预缴款缴纳手续。如因竞买人未按此条提示规定的时间完成报名及变卖预缴款缴纳手续,导致京东在变卖结束前未能全额收到竞买人缴纳的变卖款,无法为竞买人开通竞买权限,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上拍法院与京**台均不就此承担任何责任。 在报名缴纳变卖预缴款中,如有疑问,请拨打京东司法拍卖服务热线:**********。 十二、买受人未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变卖余款或未办理交接手续的视为悔拍,变卖预缴款中的保证金部分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变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变卖价款低于原变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变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悔拍后重新变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重新变卖的价款低于本次变卖价款造成的差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处理。 十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号)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京东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并公示,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等信息。 竞买人在变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变卖须知。 标的情况介绍摘录自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编号为银信评报字(****)第B*****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及补充说明。 本次涉案财产变卖主体为**省****级人民法院,本次变卖标的物仅由***利法拍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有偿网络司法变卖辅助服务,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未委托或授权其它中介机构、任何社会组织或个人代理辅助本次司法变卖。本次变卖不向竞买人收取任何费用。任何组织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均与本院无关。有竞买意向的,请直接与咨询电话联系。 标的物详情咨询电话: **众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律师*********** ***利法拍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院监督电话:***-******** 联系地址:**省******常青路***号 网 址:http://sifa.jd.com/**** 京东技术询电话:**********。 **省****级人民法院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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