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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东县人民法院关于一辆车牌号为粤G0L542的小型汽车(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21日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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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省***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第一次拍卖) (****)粤****执****号之二 **省***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将在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对拍卖标的物的有关说明[有关情况请参考随公告发布的网络询价报告]: *、标的物:一辆车牌号为粤G*L***的小型汽车; *、车辆品牌:丰田牌;车辆识别代码: LFMBD**B*********,发动机号: C******; 车身颜色:黑色;排量:*.*L; *、保管、占有情况:目前该车辆已被本院查封,由*****连进停车场保管; *、瑕疵说明:车身有刮蹭,有使用痕迹;停车保管费用需买受人承担,从****年**月**日起按每日**块钱计算至车辆交接当日,具体情况请实地看样,并以实物现状为准。 二、拍卖时间:本标的拟进行二次拍卖,当次拍卖流拍的,进行下一次拍卖;当次拍卖成交的,后续拍卖自动取消。第一次拍卖竞价时间:****年*月*日**时起至****年*月**日**时止(延时除外)。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有权在拍卖开始前、拍卖过程中,中止拍卖或撤回拍卖。本院变更拍卖时间的,将在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重新公告。 三、本次拍卖起拍价格、保证金及竞价要求: *、起拍价:*****元(以评估价*****.*元下调**%取整为起拍价)。 *、保证金:****元,如买受人悔拍,保证金不予退还。 *、竞价方式及幅度:从起拍价开始以递增出价方式竞价,不到保留价不成交,增价幅度***元起。 四、竞买人条件: *、除下列第*项不得参与竞买的机构和人员外,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参加竞买,竞买人在京东网上实名注册。 *、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   (*)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   (*)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   (*)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   (*)第(*)至(*)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如有限购政策规定的,有关详情请向该标的物房屋产权登记部门了解,如因不符合购房政策造成房屋未能办理过户手续的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京东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日前向***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本次拍卖不限制竞买人数量,如一人参与竞拍,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成交。 *、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 、优先购买权人需向人民法院主张优先购买权并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以及优先竞买代码、参拍密码,并以优先竞买代码参与竞买;未经确认的,不得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申请参与竞买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顺序,赋予不同顺序的优先竞买代码。 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可以与其他竞买人以相同的价格出价,没有更高出价的,拍卖财产由优先购买权人竞得。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财产由顺序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顺序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财产由出价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标的物特别提示: 法院负责拍卖标的物清场交付。 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权属过户登记手续是否完善,请向权属登记管理部门了解;无法办理权属转让登记手续或标的物交接后因标的物瑕疵造成的后果由买受人承担。 瑕疵说明:车身有刮蹭,有使用痕迹;停车保管费用需买受人承担,从****年**月**日起按每日**块钱计算至车辆交接当日,具体情况请实地看样,并以实物现状为准。 六、拍卖价款及相关权利义务: *、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标的物权属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凭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 *.标的物成交后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并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分别由买受人和原产权人(被执行人,下同)各自应当承担的税(费)。具体如下: (*)买受人自行办理水、电、煤气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部门应当收取的手续费等由买受人承担; (*)标的物成交前拖欠的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房屋维修基金等欠费由买受人承担; (*)因本次交易发生的应由买受人承担的契税、印花税等由买受人承担。 (*)标的物原产权人在标的物成交前拖欠所有应当向税务部门、自然**局缴纳的税费(包含但不限于土地占用费、土地出让金、土地闲置费),均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前向有关部门咨询了解。买受人报名参与竞买并成交的,视为其已经知晓应当承担的税费具体金额。 (*)标的物原产权人因本次交易(拍卖)应当承担的所有税费,包含并不限于增值税、城*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由买受人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先行垫付,再向本院申请退还已经垫付的税费。 买受人在申请退还垫付款项时,应当提供由税务部门开具的以原产权人为交款人的税务完税凭证等相关资料,并且在税收缴款书备注中注明涉税财产信息(与拍卖公告中的信息一致)。买受人应当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并缴纳相关税费,在收到法院送达的过户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还已经垫付的税费;逾期未向本院申请退还已经垫付税款的,视为买受人自愿承担该部分税费,本院将及时发放该标的物拍卖成交的款项,不再向买受人退回其垫付的税费。 具体税费及相应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及建设规划手续是否齐全的事宜,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与拍卖人无涉。 *、拍卖价款说明: 拍卖竞价前京东系统将锁定竞买人京东账户内的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锁定的保证金自动释放,锁定期间不计利息。 本标的物竞得者原锁定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可以充抵成交价款,拍卖成交余款必须在拍卖结束次日起*个工作日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华侨城支行;账号:***************************)并备注本案执行案号及该标的物名称【(****)粤****执****号】,逾期视为悔拍,保证金不予退还;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与竞买。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在缴纳尾款期限内将拍卖成交价款余额缴入法院指定账户。贷款行为属个人行为,银行放款时效与交付拍卖尾款时限无关。拍卖贷款相关事宜由买受人自行与银行商议和签约。若买受人逾期未交付尾款,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效果。 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锁定的保证金自动释放,锁定期间不计利息。 七、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法院发布的拍卖须知及相关特别提示,因对拍卖公告及拍卖须知公示的内容未仔细阅读造成的后果由竞买人承担。 八、标的物详情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 京东拍卖(**)司法拍卖服务咨询电话:***-****-***,即日起办公时间接受电话咨询(节假日休息) 集中看样时间: ****年*月*日上午**:**。(如需预约看样,请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预约,并编辑短信【内容格式为:处置单位(**法院)、拍卖标的名称、集中看样时间、姓名、联系电话】发送至手机号码***********作为看样登记。请有意看样者提前预约,按时到达,法院不另行安排看样时间;未按时到场者自行到场看样,未能详细了解情况的后果自负。如未有一人报名,则取消本次集中看样) 看样集中地点:*****连进停车场(该标的物地址) 九、拍卖平台信息、咨询及监督电话: *、本院拍卖平台情况: 网址:http://auction.jd.com 户名:**省***人民法院 *、标的物详情咨询电话(**京东钟小姐,联系电话:****-*******) 法院咨询电话(钟远程,联系电话:****-*******) *、京东技术咨询电话:***-***-**** *、举报监督电话:****-******* *、联系地址:***华侨城大道**号 本院网址:http://www.gdhdcourt.cn/ 十、上述拍卖的事项已在本公告发布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无法通知的,本公告发布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 十一、本次网络司法拍卖由**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进行辅助。 十二、特别提示:京东网司法拍卖平台是我院对该拍卖标的物进行本次拍卖的唯一交易平台,不收取任何费用。**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是本次拍卖唯一被选定的司法拍卖辅助机构,不向竞买人收取任何费用。我院未委托或者指定其他任何第三方中介公司及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担保公司)进行任何形式的交易活动。近期收到举报某些公司有涉嫌干扰司法拍卖行为,两级法院正在立案调查,在此声明,在该标的物公示和拍卖期间,对于有其他机构或者个人,借用司法拍卖名义,发布竞买公告和项目信息,招揽客户,要求签订**代拍协议,收取中介手续费用等行为,或承诺标的物以起拍价或者显著低于*场价成交,要求支付高额代拍费用之行为,请竞买人和案件当事人务必保持警惕,谨防受骗。 **省***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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