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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关于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松鹤路65号2-4复地花屿城C区9幢吊3-商业3号商服用房(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28日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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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特别提醒:除公告中写明的辅拍机构以外,法院从未委托其他第三方主体提供中介服务。竞买人如需咨询,请直接联系公告中司法辅拍机构咨询电话。网络司法拍卖活动不收取拍卖费用,请竞买人对中介机构以法院名义进行的收费行为提高警惕。 公示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网络司法拍卖的事项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权利人书面明确放弃权利的,可以不通知,无法通知的,应当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并说明无法通知的理由,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 本次司法拍卖,已按前述规定通知到了案件的申请人、被执行人,特此公示。 拍卖公告 *****区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即**小时,延时除外)对以下标的物按现状依法进行公开拍卖,申请执行人依法选定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sf.taobao.com/***/**spm=a***w.*******.courtList.***.***f*a**LrEzxb)进行拍卖,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物:******回兴街道松鹤路**号*-*复地花屿城C区*幢吊*-商业*号商服用房。询价:**.****万元;起拍价:**.*****万元;保证金:*.*万元;增价幅度:*.*万元(及其整数倍)。 *、证载信息:该房屋产权证号为渝(****)***不动产权第*********号,房屋结构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套内面积为**.**平方米,房屋用途为商业服务,土地用途为其他商服用地,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 *、实地勘察信息:标的物所在大楼共*层,房屋位于所在大楼吊*层,楼梯房,现由租户使用,详见租赁合同。现场情况与前述信息不一致的,以现场实际情况为准,未标明的瑕疵不在拍卖人承担范围。 *、拍卖范围:产权证载明的范围。面积最终以标的物所在地相关职能部门实测为准。拍卖公告中提供的照片及视频仅作参考,不做最终交付依据。 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由此产生的后果竞买人自行承担。 二、特别说明: *、权利限制:有查封,有抵押。 *、其他附随义务:通过物业服务中心了解,截止****年*月,标的物拖欠物业管理费****元(仅供参考,以房屋交付时实际欠费为准),拖欠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未了解到水电气欠费情况,最终物业费及其他欠费具体金额以相关单位实际核算及实际交付之日为准,请竞买人自行了解。标的物欠费(包括但不限于物管、水、电、气、大修基金等)由买受人承担,其他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承担。标的物移交时可能所涉及的相关费用(搬运费、装卸费等)及相关安全责任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瑕疵情况:(*)本次拍卖范围包含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固定装饰装修(包括但不限于:入户防盗门、室内门窗、地面铺设的地板砖、内墙面贴墙砖、窗帘盒、壁柜、灯具、开关面板、橱柜、烟灶机、水龙头、台盆、洗槽、热水器、不可拆卸的衣柜、室内隔断及相关隐蔽工程设施设备等),不包含室内可移动物品。(*)本次拍卖标的物存在租赁,租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为带租拍卖,租金及租金缴纳方式详见租赁合同。 委托法院及平台不保证拍卖财产真伪或者品质,且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可以申请实地看样,若与本公告载明的内容有出入,拍卖成交价不作调整,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请竞买人在报名前详细阅读《评估报告》、《拍卖公告》、《拍卖须知》等材料所披露的内容,认真查看标的物,充分了解标的物现状和瑕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即视为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以现状竞买本项目。 *、产权过户及税费缴纳: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凭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双方按照税法规定各自缴纳相应的税费,但依法应由出卖人缴纳的相关税(费)须由买受人先行垫付,垫付后买受人凭税务部门出具的出卖人已纳税(费)票据,向法院申请退还已垫付税(费)。土地使用权类型需由划拨转为出让性质的,由买受人自行承担费用。竞买人是否符合过户条件,请竞买人自行到当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咨询确认,因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需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等情况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法院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对相关登记机关办理产权登记的行为承担责任,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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