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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关于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石塘小区1号3单元401房(第二次拍卖)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年05月22日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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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人民法院 公告 (****)粤****执***号 一、执行依据、执行法院 执行依据:(****)粤****民初****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法院:******人民法院。 二、标的概况及拍卖标的 房产坐落:**省******井岸镇石塘小区*号*单元***房。 登记建筑面积:***.**平方米。 登记产权人:黄国文,对上述房产占产权份额***%。 权证号码:***********。 当前占用使用情况:无人使用。 拍卖标的:黄国文名下对上述房产的***%的产权份额。 特别提醒: *.上述标的中含有单车房,由于无法查找,在拍卖成交后无法交付,本院只裁定将上述房产过户至买受人名下,单车房无法交付。 *.拍卖标的不包括家电家具等一切商品。 *.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应当承诺具备购房资格及自愿承担法律后果。在司法拍卖房产成交后、向买受人出具法院裁定书前,买受人需提交自申请参与竞拍到成交裁定书出具时具备购房资格的证明材料。 *.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导致拍卖行为无效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需要法院进行强制腾迁的房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需要公告后组织力量进行腾迁行动,所以实际交付买受人使用需一定时间,请买受人有一定的心理预期。若本次拍卖因法定程序而被撤销的,拍卖人只负责退回保证金,而不负责赔偿。 三、本场拍卖的网络平台及拍卖时间 网络平台:京东网 拍卖时间:****年*月**日**时*分起,至****年*月**日**时*分止。最后*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拍卖时间自动***分钟。 如认为拍卖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认为对拍卖标的享有足以对抗执行的实体权利的,应在开拍前十五日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或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提交书面异议申请,并及时通知网拍小组,联系电话:****-*******。逾期提出的,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四、拍卖主要条件

为保证您能够顺利投标,请在投标或购买招标文件前向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咨询投标详细要求,有关招标的具体要求及情况以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的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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