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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竹山县双包寨矿区绿松石矿采矿权“净矿”出让处置方案》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年05月22日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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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为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确保***双包寨**绿松石矿采矿权设置投放,***人民政府组织**乡人民政府、*自然**和规划局等单位,结合实地踏勘情况,拟定了《***双包寨**绿松石矿采矿权“净矿”出让处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予以公告。
本公告公告期为公告发布之日起*个工作日,公告范围为**乡和塘湾村、迎东村、皇城村、长坪村,并同时在今日**网进行公告。**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及《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可在本公告公告期内,向***自然**和规划局或**乡人民政府书面提出。
联系人:
***自然**和规划局?朱名卫??***********
**乡人民政府?????????卢??斌??***********
特此公告。
附件:《***双包寨**绿松石矿采矿权“净矿”出让处置方案》
***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
***双包寨**绿松石矿采矿权
“净矿”出让处置方案
为加快推进***双包寨**绿松石矿采矿权设置投放,根据《省自然**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矿业权管理改革完善出让登记工作的通知》(鄂自然资规〔****〕*号)、《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号)和《***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被征收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调整成果的通知》(竹政函〔****〕*号)等精神,结合我*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拟设矿业权基本情况
**省***双包寨**绿松石矿拟设采矿权位于***城***°方位约*公里处,**中心点地理坐标(CGCS****):东经***°**′**″,北纬**°**′**″,行政区划隶属*****乡,**有简易公路向南连通G***国道,向西通至***城,交通较为便利。**范围由*个拐点圈定,面积*.****平方公里。坐标如下:
***双包寨**绿松石矿普查(最终)为*财政出资勘查项目,**省地质局第八地质大队于****年*月-****年*月开展了***双包寨**绿松石矿普查和水工环补充地质勘探工作,编制了《**省***双包寨**绿松石矿普查(最终)报告》。****年**月**日,省自然**厅矿产**储量评审中心组织矿产**储量评审专家对《报告》进行了评审。****年*月*日,省自然**厅矿产**储量评审中心对《〈**省***双包寨**绿松石矿普查(最终)报告〉评审意见书》进行了认定,全**累计查明绿松石矿推断**量*****kg。
该矿拟采用平硐斜坡道联合开拓,地下开采方式开采。生产规模(拟建)*吨/年.矿物(*.*万立方米/年.矿石),矿山服务年限为*.*年(含*年基建期)。
二、合法性、合规性情况
***双包寨**绿松石矿采矿权已纳入《**省矿产**总体规划(****-****年)》《***矿产**总体规划(****-****年)》。
***双包寨**绿松石矿**范围不涉及《矿产**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得开采矿产**的地区。拟设采矿权**范围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不涉及自然保护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公益林地。拟设采矿权范围内未受理其他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申请,不存在矿业权权属争议等情况。
三、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目的、范围和土地现状
为维护公共利益,确保***双包寨**绿松石矿合理有序开发利用,根据采矿权建设需要,对其影响范围内的部分土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等进行据实征收。**范围内土地现状:水田**.**亩、旱地**.**亩、乔木林地****.**亩、灌木林地****.**亩、其他林地***.**亩、其他草地*.**亩、农村宅基地**.**亩、公路用地*.**亩、农村道路*.**亩。
(二)征收主体和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自然**和规划局
*.征收实施单位:*****乡人民政府
(三)补偿安置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房屋及附属物面积以土地使用证(房产证)为依据,通过现场测量、房屋确权得出认可面积;土地(林地)以承包证、林权证为权属依据,全部实行实地测量,以航测投影面积为准。
*.坚持依法公开公正原则。严格执行现行法律法规**策规定,不打折扣、不搞变通,严格区别有证与无证房屋,合法建筑与违法建筑,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补偿安置标准及实施
*.土地补偿安置和青苗补偿、林木补偿。
土地、青苗、林木补偿实行货币补偿,以土地使用证、土地承包权证、林权证等为依据。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土地补偿费以村为单位计算,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指导村集体使用。安置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林木补偿费经所在地乡镇、村调查、核实、公示并与被征收农民签订征收协议后,兑付给被征收农民。
村集体土地补偿费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指导村集体使用。
对符合《*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竹政办发〔****〕**号)规定的被征地农民,按照要求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体系。
*.房屋补偿安置。
采矿权影响范围内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合法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实行货币补偿。由乡镇、村对被征收的房屋、附属(着)物、建(构)筑物类别、面积和数量进行调查、核实、登记、公示并与农户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兑付被征收农民相关补偿费。具体标准如下:
房屋(正房)按被征收面积**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搬迁补助费(不足**㎡的,按***元标准一次性计发搬迁补助费)。
被征收农户住房属唯一住房的,由乡镇、村负责按标准落实宅基地,并计发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元。
被征收人因残疾、生活自理困难等无能力自寻过渡房的,由征收片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民政局、住建局等部门予以协助。
被征收农户逾期不搬迁或不拆除房屋、建(构)筑物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实施强制性拆除。
*.坟墓补偿安置。
选择集中迁移安置的:有碑坟墓****元/冢、无碑坟墓****元/冢、无主坟墓****元/冢,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妥善迁置。自行迁移安置的:有碑坟墓****元/冢,无碑坟墓****元/冢。
(五)其他事项
*.征收工作人员在补偿安置工作中不履行本方案的规定,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补偿资金实行“一卡通”兑现到户,严禁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
*.房屋和土地测绘机构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认定报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责问责。
*.被征收农户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补偿补助款,漫天要价、无理取闹、暴力威胁征收工作人员,蓄意制造事端,阻挠征收工作正常进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自《***双包寨**绿松石矿采矿权“净矿”出让处置方案》发布之日后投机栽种的林、农作物,投机建造的附属物一律不予补偿。
*.本补偿安置方案未尽事宜,由*自然**和规划局****乡人民政府按“一事一议”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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