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0803破4号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通知书(债权人)
发布日期:2024年04月03日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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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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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省******人民法院 通知书 (****)皖 **** 破 * 号 全体债权人: **省****级人民法院根据赵优奎对**金硅矿产品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于**** 年 * 月 * 号作出( ****) 皖 ** 破申 * 号民事裁定,受理赵优奎对**金硅矿产品科 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将案件交由本院审理。本院 决定以快速审理方式审理该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 **** 年 * 月 * 日指***皖宜律师事务所为**金硅矿产品科技 有限公司的管理人。你单位应在 **** 年 * 月 * 日前向** 金硅矿产品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 皖江大道北侧**世纪城 * 期 B 区商业 * 幢 * 室;邮政编码: ******;联系人:陈进元;联系电话:***********)申报 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 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 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 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 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 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 **** 年 * 月 * 日 上午九时在**省******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召开第 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 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 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 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 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 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日 通知书(债权人)(已签章版)(已签章版).pdf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