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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安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融财处〔2023〕2号)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06日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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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一、项目编号:LZZC****-G*-******-GXJT 二、项目名称:***城乡环卫*场化政府购买服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海智星城*综合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疏港路***号桂中建材五金家居商贸城B区**栋***号 被投诉人:************** 地 址:*****路*号原地委大院组织部二楼 相关供应商:无 地 址:无 当 事 人:无 地 址:无 四、基本情况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妨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中采购需求中的采购标的数量不明确,妨碍我公司参与该政府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中采购需求中的部分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不完整、明确,妨碍我公司参与该政府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评标委员会人数不符合规定。 投诉事项*:获取招标文件截至时间和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相距太短,导致我司无法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制作投标文件参与投标。 投诉事项*: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在采购需求中未对项目运营方案、内部管理方案、质量安全文明作业、应急保障及迎检方案进行具体的要求,也未对投标人在拟投入的人员设备上有具体量的要求,采购需求与评审因素不匹配,评标标准未对评分评审因素进行细化和量化。 (二)审查情况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第*页技术要求第三条和招标文件第*页作业范围第八条有相关要求。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采购对**大件生活垃圾收集点和**垃圾分类投放点的设置数量不做具体要求,并未妨碍和限制投诉人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中(十)已有相关要求。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此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人数为 * 人,评审专家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符合法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此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二十日,符合法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已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处理结果: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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