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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妇幼保健院电梯维保服务项目质疑公示
发布日期:2024年02月02日 | 标签:电梯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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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P***************D项目名称:***妇幼保健院电梯维保服务项目 品目编号:P***************D***品目名称:***妇幼保健院电梯维保服务项目 采购代理:*************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东立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省********大道北段**号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中标结果公告和中标结果更正公告 答复内容:本项目在采购文件中对“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记录”的具体要求为“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根据贵公司提交的质疑函中对质疑事项阐述本项目中标人:**粤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记录,罚款金额为*万元,按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中认定的“较大数额罚款”***万元以上的罚款。故本项目中标人:**粤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不涉及较大数额罚款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请求:我公司依法参与了贵单位于****年*月*日组织的***妇幼保健院电梯维保服务项目(项目编号:ZFCG***********)的采购活动,根据《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规定,我公司认为本项目的中标结果影响了本次投标的公正性,特提出质疑,理由如下: *、根据招标文件供应商一般资格审查表条款要求,供应商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 *、根据招标文件条款要求,供应商须提供“无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函”,声明投标单位在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未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经查,中标供应商**粤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因在******黄果树大街葡华欧洲城小区电梯维保项目中存在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等违法行为,被**省*******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罚款壹万元整)的决定,并责令整改(行政处罚决定书详见“中国*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监处〔****〕**号)。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号)的规定,对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元(含****元)以上罚款、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万元(含*万元)以上罚款为“较大数额罚款”。本项目中标供应商已经达到了该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综上所述,鉴于中标供应商在以往维保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其不具备本次投标的资格,且在投标文件提供的“无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函”中违背了诚信原则提供虚假声明,建议贵单位取消**粤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中标供应商的资格。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本项目在采购文件中对“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记录”的具体要求为“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根据贵公司提交的质疑函中对质疑事项阐述本项目中标人:**粤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记录,罚款金额为*万元,按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中认定的“较大数额罚款”***万元以上的罚款。故本项目中标人:**粤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不涉及较大数额罚款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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