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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消防验收手续,某幼儿园被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28日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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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年,****住建局消防科严格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程序,加强消防设计审查监管,细化落实措施,压实工作责任,深化隐患排查,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违法违规专项治理长效机制,筑牢全*建设工程领域消防安全红线、底线,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年**月*日,****住建局执法人员对教育机构进行隐患排查检查时,发现某幼儿园未办理消防验收手续就投入使用。该违法行为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幼儿园现有教学楼*栋,地上*层,建筑面积****㎡,****年*月**日进行装修,****年*月**日正式投入使用。该幼儿园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十三条,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及其适用规则》的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住建局对该幼儿园未经依法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 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及其适用规则》的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建设工程为****㎡以下的民用建筑,或者预算经费在***万元以下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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