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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霸能源有限公司所有抵押债权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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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霸能源有限公司所有抵押债权项目
发布日期:2024年02月23日 | 标签:
152913787
guapaijiaoyi
;山东省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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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霸能源有限公司所有抵押债权项目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省分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拟对持有的海霸能源有限公司等*笔债权进行处置,债权本金合计**,***.**万元、利息合计**,***.*万元,*笔债权已全部诉讼并执行。债务企业位于*****。债权清单如下:单位:万元
序号
债务人
本金
利息
贷款方式
保证人
抵质押物情况
是否诉讼
*
海霸能源有限公司
**,***.**
**,***.**
保证及抵押
**青房担保集团有限公司、***霸电池有限公司、***霸能源电动车发展有限公司、***海霸能源电池有限公司、王波、毕淑梅、杨光忠、曹云清
*.位于****九**、北八**、***国道以东的工业用地面积******.*平方米;*.上述抵押土地上的在建工程建筑面积*****平方米及有证房产面积*****.**平方米;*.机器设备。
是
*
海霸能源有限公司
**,***.**
**,***.**
是
*
海霸能源有限公司
*,***.**
*,***.**
是
*
海霸能源有限公司
*,***.**
*,***.**
对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是
合计
**,***.**
**,***.**
债权情况:
第一、二、三笔为海霸能源有限公司银团债权
一、债权情况
****年*月**日,海霸能源有限公司与银团签订编号为****-***号海霸能源有限公司“年产***万组(**亿AH)纯电动汽车铁锂电池项目银团贷款合同”,贷款本金*.*亿元,其中**建行作为牵头行,提供贷款*.**亿元、**农行提供贷款*.**亿元、**银行提供贷款*.*亿元。保证及抵押贷款,保证人分别为**青房担保集团有限公司、***霸电池有限公司、***霸能源电动车发展有限公司、***海霸能源电池有限公司、王波、毕淑梅、杨光忠、曹云清;抵押物为海霸能源名下位于*******九**、北八**、***国道以东的工业出让用地,面积为***,***.*平方米及地上房产、机器设备。
截止****年**月**日,我公司持有上述银团贷款中所有不良债权款,债权本金合计**,***.**万元、利息合计**,***.*万元。
二、债务人情况
海霸能源成立于****年*月**日,位于*****临港经济开发区北九**、北八**、***国道东,注册资金**,***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王波,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 **电池、电机、电控系统的生产及销售,启动电源、UPS电源、EPS电源、矿用后备电源、储能后备电源、通信用后备电源的组装及销售等。企业已停止经营,厂房对外租赁。
三、保证人情况
(一)**青房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青房融资担保公司成立于****年**月**日,住所地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楼***室,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刘涛,注册资本*****万元。经营范围: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
(二)***霸能源电动车发展有限公司
***霸能源电动车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月**日,公司位于**省**经济开发区**街,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王波,登记机关****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号***************,注册资本****万人民币。经营范围:研发、生产、销售电动车、电池及自产产品的进出口业务。
(三)***海霸能源电池有限公司
***海霸能源电池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月**日,住所地位于**省******工业园区,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王波,登记机关****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号***************,注册资本****万人民币。经营范围:电池生产、销售及进出口业务。
(四)***霸电池有限公司
***霸电池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月**日,公司位于**高新区长**路,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波,登记机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Q,注册资本***万人民币。经营范围:手机及通讯设备,通讯产品、器材,IT产业研发、生产、销售及咨询服务;矿灯电池、UPS电源、各种**电池;进出口贸易。
(五)自然人保证人
*.杨光中,男,汉族,系保证人鑫红叶房地产法定代表人,****年因病去世;
*.曹云青,女,汉族,住******,系杨光中之妻;
*.王波,男,汉族,系借款人法定代表人,住******;
*.毕淑梅,女,汉族,住******。
四、抵押物情况
海霸能源公司以其名下房产、土地、在建工程、机械设备全部抵押给了**银行(转让给我公司)、**建行(转让给我公司)及**农行等*家银行。具体情况如下:
抵押物一:工业土地一宗。抵押土地位于原****九**、北八**、***国道东(现***陡楼山路***号)土地证号南国用(****)第G******号,地号GC-**-***,地类(用途)工业,性质国有,使用权类型出让,面积******.*平方米。该宗土地上建设物为海霸能源公司经营厂区。****年*月**日,该宗土地办理抵押登记,他项权号南他项(****)第***号。
抵押物二:工业房产一宗。位于原***临港十四路***号(现***陡楼山路***号),房产证号初公字第******号,面积*****.**平方米,规划用途为车间,实际为*-*号电池生产车间、*-*#宿舍楼、餐厅、科研中心。****年**月*日,该宗房产在***城乡建设局办理抵押登记,他项权号南房地权**他字第******号。
序号
抵押物名称
抵押层数
结构
证载建筑面积㎡
设计用途
*
*-*号电池生产车间
*-*层,各车间面积均为****.**㎡
钢混
*****.**
车间
*
*-*#宿舍楼
*#:*-*层****.**㎡;
*#:*-*层****.**㎡
钢混
*****.**
宿舍
*
科研中心
*-*层
钢混
****.**
科研中心
*
餐厅
*-*层
钢混
****.**
餐厅
合计
*****.**
抵押物三:在建工程一宗。抵押在建工程位于原****九**、北八**、***国道东(现***陡楼山路***号)。****年**月*日,抵押在建工程在***城乡建设局设立抵押登记,他项权号:南房预抵字*****号。抵押物情况:
序号
抵押物名称
抵押层数
结构
建筑面积㎡
设计用途
*
*-**#车间
*-*层
框架
*****.**
车间
*
*-*#实验楼
*-*层
钢混
****.**
实验楼
合计
*****
抵押物四:涂布机等****台机器设备。该宗设备已办理抵押登记,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为青工商**抵登字****第****号。
抵押物五:涂布机等***台机器设备。设备已办理抵押登记,动产抵押证书号青工商**抵登字****第****号。
五、诉讼执行情况
(一)****年*月,原债权人建行对海霸能源有限公司及相关担保人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年**月,****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青金商初字第***、***号判决,判决确认:一、债权合法有效,债务人偿还建行债权本金合计*****.**万元及相应利息;二、**鑫红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金*,***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三、青房担保分别在本金*,***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四、***霸电池有限公司、***霸能源电动车发展有限公司、***海霸能源电池有限公司分别在*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然人王波和毕淑梅,杨光中和曹云青分别在*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原债权人建行分别在本金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额度范围内对抵押物分别行使优先受偿权。六、诉讼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一审判决后,青房担保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年**月,**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鲁商终字第***、***号判决,改判青房担保在总债务本金*,***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他维持原判。我公司收购后变更债权执行人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我公司收购后已通过法院向保证人**鑫红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执行其担保本金****万元及相应利息。
(二)****年**月,原债权人**银行将借款人及其保证人诉至****级人民法院。****年*月**日,****级人民法院作出(****)青金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定:一、被告海霸能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银行借款本金****.**万元及利息******.**元(计算至****年**月**日,之后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借据约定计算;二、鑫红叶房地产公司在本金****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对第一项的给付义务承担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向海霸能源公司追偿;三、青房融资担保公司在本金***.*万元及相应利息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向海霸能源公司追偿;四、海霸电动车公司在本金*亿元及相应利息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清偿后有权向海霸能源公司追偿;五、**海霸公司在本金*亿元及相应利息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清偿后有权向海霸能源公司追偿;六、***霸公司在本金*亿元及相应利息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清偿后有权向海霸能源公司追偿;七、王波、毕淑梅在本金*亿元及相应利息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清偿后有权向海霸能源公司追偿;八、杨光中、曹云青在本金*亿元及相应利息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清偿后有权向海霸能源公司追偿;九、海霸能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债权人有权对海霸能源公司所有的南他项(****)第***号土地他项权证项下的财产所处分的价款在****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优先受偿;十、海霸能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债权人有权对海霸能源公司所有的南房预抵字第*****号在建工程抵押权证明下的抵押财产所处分的价款在****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优先受偿;十一、海霸能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债权人有权对海霸能源公司所有的南房地权**他字第******号房地产抵押权证明下的抵押财产所处分的价款*****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优先受偿;十二、海霸能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有权对海霸能源公司所有的青工商**抵登字****第****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抵押财产所处分的价款在本金****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优先受偿;十三、海霸能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有权对海霸能源公司所有的南房预抵字第*****号在建工程抵押权证明项下的抵押财产所处分的价款在本金****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优先受偿;十四、海霸能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有权对海霸能源公司所有的青工商**抵登字****第****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抵押财产所处分的价款在本金****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保全费****元,由海霸能源公司、海霸电动车公司、**海霸公司、***霸公司、王波、毕淑梅、杨光中、曹云青负担,鑫红叶房地产公司对其中的*****元,青房融资担保公司对其中的*****元承担连带责任。上述判决生效后,**银行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鲁**执***号,目前案件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我公司受让上述债权后已向法院申请变更债权人。
(三)原债权银行农行于****年*月将借款人及其保证人诉至****级人民法院:*.****年*月,****级人民法院作出(****)青金商初字第***号判决书,判定如下:一、被告海霸能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农业银行借款本金*******.**元及利息******.**元(计算至****年*月**日,之后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借据约定计算;二、被告海霸能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农业银行借款本金****万元及利息*******.**元(计算至****年*月**日,之后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借据约定计算;三、被告海霸能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农业银行借款本金****万元及利息******.**元(计算至****年*月**日,之后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借据约定计算;四、鑫红叶房地产公司在本金****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对第一项的给付义务承担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向海霸能源公司追偿;五、青房融资担保公司对(****)青金商初字第***号、***号两案在本金*******.**元及相应利息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向海霸能源公司追偿;六、海霸电动车公司在本金*亿元及相应利息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清偿后有权向海霸能源公司追偿;七、**海霸公司在本金*亿元及相应利息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清偿后有权向海霸能源公司追偿;八、***霸公司在本金*亿元及相应利息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清偿后有权向海霸能源公司追偿;九、王波、毕淑梅在本金*亿元及相应利息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清偿后有权向海霸能源公司追偿;十、杨光中、曹云青在本金*亿元及相应利息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清偿后有权向海霸能源公司追偿;十一、海霸能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对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给付义务,有权对海霸能源公司所有的南他项(****)第***号土地他项权证项下的财产所处分的价款在****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优先受偿;十二、海霸能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给付义务,农业银行有权对海霸能源公司所有的南房预抵字第*****号在建工程抵押权证明下的抵押财产所处分的价款在****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优先受偿;十三、海霸能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给付义务,农业银行有权对海霸能源公司所有的南房地权**他字第******号房地产抵押权证明下的抵押财产所处分的价款*****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优先受偿;十四、海霸能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有权对海霸能源公司所有的青工商**抵登字****第****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附动产抵押清单)项下抵押财产所处分的价款在本金****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优先受偿;十五、海霸能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有权对海霸能源公司所有的南房预抵字第*****号在建工程抵押权证明项下的抵押财产所处分的价款在本金****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优先受偿;十六、海霸能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有权对海霸能源公司所有的青工商**抵登字****第****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抵押财产所处分的价款在本金****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保全费****元,公告费***元,合计******元由海霸能源公司、海霸电动车公司、**海霸公司、***霸公司、王波、毕淑梅、杨光中、曹云青负担,鑫红叶房地产公司对其中的******元,青房融资担保公司对其中的*****元承担连带责任,因农业银行已预交,各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农业银行。青房融资担保公司对上述一审判决不符,提起上诉,二审案号为(****)鲁民终***号。信达公司受让上述债权后提交了变更主体申请,**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信达公司替代农业银行承担案件诉讼,后**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抵押物具备处置条件时,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
*.****年*月,****级人民法院作出(****)青金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定:一、被告海霸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农业银行借款本金****万元及利息*******.**元(计算至****年*月**日,之后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借据约定计算;二、鑫红叶房地产公司在本金****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对第一项的给付义务承担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向海霸公司追偿;三、青房融资担保公司对(****)青金商初字第***号、***号两案在本金*******.**元及相应利息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向海霸能源公司追偿;四、海霸电动车公司在本金*亿元及相应利息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清偿后有权向海霸能源公司追偿;五、**海霸公司在本金*亿元及相应利息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清偿后有权向海霸能源追偿;六、***霸公司在本金*亿元及相应利息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清偿后有权向海霸能源公司追偿;七、王波、毕淑梅在本金*亿元及相应利息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清偿后有权向海霸能源公司追偿;八、杨光中、曹云青在本金*亿元及相应利息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清偿后有权向海霸公司能源追偿;九、海霸能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有权对海霸能源公司所有的南他项(****)第***号土地他项权证项下的财产所处分的价款在****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优先受偿;十、海霸能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农业银行有权对海霸能源公司所有的南房预抵字第第*****号在建工程抵押权证明下的抵押财产所处分的价款在****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优先受偿;十一、海霸能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农业银行有权对海霸能源公司所有的南房地权**他字第******号房地产抵押权证明下的抵押财产所处分的价款*****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优先受偿;十二、海霸能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农业银行有权对海霸能源所有的青工商**抵登字****第****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附动产抵押清单)项下抵押财产所处分的价款在本金****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优先受偿;十三、海霸能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有权对海霸能源公司所有的南房预抵字第*****号在建工程抵押权证明项下的抵押财产所处分的价款在本金****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优先受偿;十四、海霸能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有权对海霸能源公司所有的青工商**抵登字****第****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附动产抵押清单)项下抵押财产所处分的价款在本金****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保全费****元,公告费***元,合计******元由海霸能源公司、海霸电动车公司、**海霸公司、***霸公司、王波、毕淑梅、杨光中、曹云青负担,鑫红叶房地产公司对其中的******元,青房融资担保公司对其中的*****元承担连带责任,因农业银行已预交,各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农业银行。青房融资担保公司对一审判决不符,提起上诉,二审案号为(****)鲁民终***号。信达公司受让后提交了变更主体申请,**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信达公司替代农业银行承担案件诉讼,后**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抵押物具备处置条件时,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
第四笔为海霸能源有限公司工程款债权
一、债权情况
我公司于****年自**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购海霸能源有限公司工程款本金*,***.**万元及相应利息,该债权已经法院判决并执行,债权人对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截止****年**月**日,涉及工程款本金*,***.**万元、利息****.*万元。
二、债务人情况
海霸能源成立于****年*月**日,位于*****临港经济开发区北九**、北八**、***国道东,注册资金**,***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王波,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 **电池、电机、电控系统的生产及销售,启动电源、UPS电源、EPS电源、矿用后备电源、储能后备电源、通信用后备电源的组装及销售等。企业已停止经营,厂房对外租赁。
三、工程款涉及的房产情况
(一)根据海霸能源与海川建设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年修订版),海川建设所建项目为海霸能源产业园电池车间工程,共*个车间,单个车间面积为*,***.*平方米,面积合计**,***.*平方米。
(二)根据海霸能源与海川建设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年修订版),海川建设所建项目为海霸能源产业园*#宿舍、*#宿舍、食堂、科研中心楼工程,面积共计**,***平方米。
上述合同签订后,海川建设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建设。施工主体工程完工后(主体工程面积合计**,***.*平方米,房产证载面积为**,***.**平方米,证号为“初公字第******号”)。上述房产由企业对外租赁。
四、诉讼执行情况
****年**月,原债权人海川建设集团将海霸能源诉至****级人民法院,要求海霸能源支付工程款**,***,***.*元(包含工程质量保修金*,***,***.**元)。法院在审理中以涉案工程不具备返还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条件,因而仅支持了除质量保修金外的工程款**,***,***.**元,工程质量保修金需海川建设另行主张。****年*月**日,****级人民法院作出(****)青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定:*、海霸能源支付海川建设工程款**,***,***.**元及逾期利息,利息具体计算方式为以**,***,***.**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年**月*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给付之日;*、海川建设在海霸能源所欠工程款**,***,***.**元范围内对涉案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元,保全费****元均由海霸能源承担。上述判决生效后,海霸能源未履行生效判决,海川建设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我公司于****年初收购上述工程款债权,并已向执行法院变更债权执行人。
抵押物 抵押物 * . 工业房地产 抵押物类型 工业地产 所在地 **省*********陡楼山路***号 原始权证 南国用(****)第G******号 它项权证 南他项(****)第***号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土地面积 ******.*平方米 抵押物说明 抵押物一:工业土地一宗,位于原****九**、北八**、***国道东(现***陡楼山路***号)土地证号南国用(****)第G******号,地号GC-**-***,地类(用途)工业,性质国有,使用权类型出让,面积******.*平方米。该宗土地上建设物为海霸能源公司经营厂区。 抵押物二:工业房产一宗,位于原***临港十四路***号(现***陡楼山路***号),房产证号初公字第******号,面积*****.**平方米,规划用途为车间,实际为*-*号电池生产车间、*-*#宿舍楼、餐厅、科研中心。 抵押物三:在建工程一宗,位于原****九**、北八**、***国道东(现***陡楼山路***号),在建工程已完工并投入使用但未办证,建筑面积*****平方米,****年**月*日,抵押在建工程在***城乡建设局设立抵押登记,他项权号:南房预抵字*****号。 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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