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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东坡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开遴选“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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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东坡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开遴选“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12日 | 标签:
医疗招标
139667451
gonggao
;眉山市
2023.10.12
2023.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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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招标公司受业主*******委托,于2023年10月12日在招标网发布眉山市东坡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开遴选“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请于2023.11.12前与公告中联系人联系,及时参与投标等相关工作,以免错失商业机会。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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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定点零售药店:
为进一步提升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供应保障水平,充分发挥定点零售药店便民、可及的作用,根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号)、**省医疗保障局 **省卫生健康委《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医保函〔****〕***号),按照*医保局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遴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原则
“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遴选要坚持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动态管理的原则,综合考虑人口分布和参保患者就医便捷性,适度增加“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数量和范围,原则上确保区内至少*家“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
二、遴选条件
申请“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已纳入我区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
(二)近*年内(经营未满*年的自开业之日起)无重大药品质量事故,无行政处罚,无中止或解除医保服务协议情形;
(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确保质量的物流、仓储、配送、冷链等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保温箱、冷藏柜、冷库、UPS、温湿度监控系统等),具备相关设备验证报告。具备对所售药品实现电子追溯的条件,做到所售药品全周期信息可追溯,确保每一盒药品来源明确,去向可查。
(四)药店须配备*名及以上执业药师,营业时间内至少有*名执业药师在岗提供药学服务,执业药师须在门店注册。在申报药店履职的药师,其执业药师注册证与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动态维护平台注册信息应保持一致。
(五)有独立营业用房,经营区域使用面积在***平方米及以上,设置相对独立的国家谈判药品经营区域,与普药经营区域有明显区分,药品销售、用药指导、宣教等功能区设置完整。
(六)需具备“双通道”管理药品品种**%及以上的相关零售经营权,能够保证相关品种的持续稳定供应。
(七)进销存管理系统与医保系统对接,使用医保相关监管平台,配合完成医保管理所需相关接口改造。
三、遴选程序
(一)申请受理。***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受理我区“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申请,其中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需以具体门店为申报单位。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基本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逾期未补齐视为自动放弃;不符合基本条件的,不予受理。申请材料同时作为评估材料。
遴选工作采取现场申请方式,不收取报名药店任何费用,不接受采用申请资料邮寄、传真等其它方式报名。
(二)开展评估。***医保经办机构对提出申请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现场评估,按照《***“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遴选评分标准》(附件*),对申请药店基本条件、服务和管理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分。
评估采用综合评分法,由***医保经办机构成立评估工作组,评估工作组按遴选条件的各项因素逐一打分,将评估结果上报区医疗保障局党组集体研究,择优确定******“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名单。评估工作也可交三方代理机构完成。
(三)结果公示。确定的“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个工作日。
(四)签订协议。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医保经办机构与“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双方自愿签订医保服务协议,并报同级和上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医保协议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签订医保协议的双方应当严格执行医保协议约定。医保协议原则上一年一签,“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经年度考核合格后可以续签。医保服务协议范本由*医疗保障局另行制定发布。
四、申请材料
(一)《***“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附件*);
(二)申请药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药店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及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冷链设备购买凭证、UPS设备购买凭证、温湿度监控系统截图、药品电子追溯系统截图、第三方冷链设备验证合格报告复印件、第三方验证机构相关资质复印件(需加盖该机构公章);
(五)申请药店的营业用房房产证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合同的复印件(如营业用房为自有房产,仅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标注尺寸的门店平面图(标记经营区域面积);
(六)零售药店注册到店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注册证、劳动合同复印件;
(七)申请药店在售“双通道”管理药品统计表(包含药品通用名、药品商品名、剂型、规格、生产企业、零售价格、配送企业等信息),申请药店(或所隶属的药品经营企业)与生产商(或经销商)的授权书、购销合同(协议)或其它取得“双通道”管理药品经营权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以上提交资料属复印件的,需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字盖章。申请药店对所提交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出现弄虚作假或隐瞒有关情况的,由申请药店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经济等方面的后果及责任,并取消药店的申请资格。
五、动态管理
(一)变更和注销。“双通道”药店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的,应在变更后**日内向区医保经办机构提交变更材料,涉及地址变更的,需组织现场核查确认。“双通道”药店注销的,需在注销后的**个工作日内向区医保经办机构报备。
(二)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双通道”药店服务协议。
*.各类医保检查中发现已经不符合“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基本条件的。
*.被解除定点零售药店医保服务协议的,同步解除“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的。
*.“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约定应当解除协议情形的。
*.未达到医保信息化、标准化改造要求的。
*.国家、省规定其它解除“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情形的。
六、受理时间及地点
(一)受理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年**月 ** 日的法定工作日正常工作时间。
(二)受理地点及咨询电话:
******医疗保障局(**路东二段**号)*楼***办公室,咨询电话***-********。
受理方式:定点零售药店携带相关材料到受理地点现场提交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后,不得自行补充、修改或撤回申请材料。
七、注意事项
本次遴选中采用承诺制的事项,如发现与实际不符的,视为提供虚假材料,取消遴选资格;已确定为“双通道”药店的,取消“双通道”药店资格。
特此公告。
附件:*.***“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遴选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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