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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安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24年04月29日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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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招标公司受业主*******委托,于2024年04月29日在招标网发布怀安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请与公告中联系人联系,及时参与投标等相关工作,以免错失商业机会。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保障性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制度,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后期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号)、****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张政办发〔****〕*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保障性租赁住房(简称保租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民、青年人、城*基层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 第三条*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为住房保障办,负责全*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出租单位",指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完整的出租经营权和收益权的单位;“面向社会出租",是指公开发布招租公告面向社会人群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定向出租"是指面向特定行业、特定对象或本园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五条*民政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局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准入 第六条面向社会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出租单位在发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招租公告前,应先将房源位置、套数、户型面积、租金区间、申请时限、申请地点等信息提前**天向保障办备案,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招租公告应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准入标准 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不设收入线门槛,每个申请家庭只能申请一套保障性租赁住房,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年满**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城建成区内无任何自有住房,且未享受任何住房保障; (三)申请人在本*范围内的单位工作满六个月或在本*出资设立公司、企业; (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承诺同意审核机关核实申报信息,并有担保人或担保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五)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成员中有优抚对象、*级以上劳动模范、政府人才引进人员等群体应优先配租。 第九条申请人应按照招租公告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担保承诺书》(有担保人或担保单位为其提供担保,选填其中一份即可); (三)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相关证件(查验原件); (四)劳动合同(单位工作证明)、个人收入证明或营业执照等相关申请材料(查验原件); (五)《保障性租赁住房诚信承诺书》对申请信息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六)其他需要补充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定向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准入程序可适当简化,具体由出租单位结合本办法制定。 第三章 审核与配租 第十一条出租单位在收到申请家庭提交的材料后进行初审。经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个工作日内报送*住房保障部门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住房保障部门收到出租单位报送的申请家庭材料后,核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住房、人口、就业情况是否符合保障条件,在**个工作日内出具核查结果,并公示。未通过*住房保障部门核查的申请家庭,不得配租。 第十三条通过审核的申请家庭,经公开抽签确定配租房号并与出租单位签订统一制式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租赁合同签订后,由出租单位负责到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并将申请家庭信息录入保障性租赁住房信息管理平台。 第四章 租金管理 第十四条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场租赁住房租金的**%,*场租赁住房租金由保障办每年组织评估一次,必要时可根据情况适时评估,经*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出租单位根据审定的*场租赁住房租金价格制定,并报保障办备案。 第十五条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管理使用。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的,按规定上缴财政。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租赁管理 (一)出租单位将保障家庭的申请、审核的材料、租赁合同与房屋使用情况建立住房保障档案, 并根据家庭变动情况及时更新,实现保障性租赁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出租单位要按照保障办要求,做好后期运营工作。 (二)保障办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台账,监测维护信息管理平台,及时更新信息管理平台数据。 (三)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承租人应遵守《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规定,正确使用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不得拆改室内房屋结构或对室内设施设备进行改装,在租赁期限内因使用不当造成功能障碍或损坏的应当按规定修复并承担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四)承租人应当按时足额交纳合同期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和物业费、取暖费等相关费用。租金一年一收,并在首次签约时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用于支付因住户违约产生的费用,具体数额和违约责任以合同约定为准。承租人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时,退还剩余履约保证金(未产生违约费用则全部退还)。 (五)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在《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内向出租单位提出申请,仍符合条件的,出租单位办理续租手续;不符合的不再续租,承租人应退出住房。 第十七条 退出管理 承租人在租住保租房期间,在出租单位年检或保障办核查中,发现承租人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出租单位立即予以清退,限期收回保障性租赁住房,并解除合同: (一)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骗取住房保障资格的; (二)租住期内,经核实承租人已不在本*工作或不符合保障条件的; (三)申请人家庭在*城建成区内取得其他住房的; (四)转租、出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的; (五)在保障性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应当收回的。 第十八条 监督 出租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障办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一)向不符合准入条件家庭出租的; (二)随意调整租金标准的; (三)改变房屋用途的; (四)合约期限内上*销售或变相销售的; (五)以保障性租赁住房名义变相福利分房的; (六)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十九条出租单位根据相关规定,落实房屋使用安全和维修保养等责任。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保证您能够顺利投标,请在投标或购买招标文件前向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咨询投标详细要求,有关招标的具体要求及情况以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的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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