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金湘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镇宁分公司经营不合格“青椒”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29日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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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nggao
;安顺市
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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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招标公司受业主*******委托,于2024年03月29日在招标网发布贵州金湘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镇宁分公司经营不合格“青椒”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各有关单位请与公告中联系人联系,及时参与投标等相关工作,以免错失商业机会。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一、抽检基本情况
****年*月*日,**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受**省*场监管局委托到**金湘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镇宁分公司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当事人经营的青椒(购进日期:****-*-*)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于****年*月**日收到上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并在规定时限内送达当事人,开展核查处置。
二、产品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当事人于****年*月*日以*元/斤的价格在**利薄蔬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采购“青椒”共**斤用于销售,售价*元/斤,截止案发时止,已全部销售完毕,售价*元/斤,截止案发时止,已全部食用完毕,未能召回。
(二)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已违反《食用农产品*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采购食品时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在采购时,不知道所采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采购过程中查验供货方资质以及检验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食品售出后没有接到消费者食用后的不良反应及相关投诉举报。根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免于处罚。相关案件线索已依据《*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移交至相关部门处理。
镇宁自治**场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