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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城市服务职业学院校方责任保险采购项目(二次)询价公告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9日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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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招标公司受业主*******委托,于2024年01月19日在招标网发布山东城市服务职业学院校方责任保险采购项目(二次)询价公告。
    各有关单位请与公告中联系人联系,及时参与投标等相关工作,以免错失商业机会。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服务职业学院 校方责任保险采购项目(二次)询价公告 一、 采购内容 ****服务职业学院校方责任保险采购项目(二次),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二、投标人资格 (*)供应商须是在中华人民**国境内合法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保险公司或其*级及以上的分支公司或保险经纪公司,并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 (*)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或保险中介许可证; (*)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资信状况优良; (*)参加采购活动前 *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报价。 三、报价要求 ****年*月**日*时**分—*时**分,到****服务职业学院(**省***高新区科创西路**号)后勤处(图信楼***办公室)提交报价文件。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丛老师,***********;*******。 报价人须提供包含以下内容的加盖单位公章的报价资料一份: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报价单、服务承诺(包括优惠条件承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等。上述资料装订成册,自行密封并在封面加盖单位公章,否则视为无效投标。所交资料因存档需要,采购人不予返还。 本次报价为综合单价,本项目供应商必须完成与本项目相关的保险服务工作,要求达到相关规范要求,应考虑到所有可能影响价格的因素,报价若有遗漏,均应免费提供。 *.服务及验收标准: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保险业务,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内容的标准、规范、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服务主体的合法权益。 四、其他要求 *.采购人不组织统一考察现场,无论供应商对现场考察与否,都将被视为熟悉该项目的一切情况,并承担一切与报价有关的风险、责任和义务。 采购人未设置最低限价,但投标人报价不得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也不允许低于成本价报价。否则,采购人将认为其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服务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投标人现场不能对其低报价做出合理解释的,采购人可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号令)等法律法规认定为无效报价。 *.中标人因自身原因放弃中标人资格,将不允许再次参与该项目,一年内不允许参与采购人其他项目。 *.报价资料应符合完全响应****服务职业学院校方责任保险采购项目(二次)所有要求,要求见附件,不完全响应视为无效报价。 五、控制价及付款方式 本项目控制单价:人民币玖元捌角/生(¥*.**/生),总预算为人民币玖万元整(*****.**元),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将按无效报价处理。本采购项目中参保学生人数约为****人。本项目总费用=实际参保学生人数*每名学生保险费,且总费用不超*****.**元。 付款方式:本项目无预付款,见费出单,一次性无息支付合同价款的***%。(按照实际投保人数付款) 六、报价人提交报价资料视为同意该询价公告条款,采购人享有对该条款的解释权。 附件:*.报价单 *.服务内容及相关要求 ****服务职业学院 ****年*月**日 附件*:报价单 报价单 ****服务职业学院: 我单位在****服务职业学院校方责任保险采购项目(二次)中每名学生保险费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报价单位(章): ****年月 日 附件*:服务内容及相关要求 一、采购项目说明: 本项目为****服务职业学院《校方责任保险采购》。供应商须对采购内容全部响应,报价若有遗漏,视为对本项目让利,应免费提供。本次采购的预算为人民币玖万元整(¥*****.**),控制单价为人民币玖元捌角/人(¥*.**/人),本次报价为综合单价。 二、采购内容 项目概况 一、投保人名称 ****服务职业学院 二、投保人地址 **省***高新区科创西路**号 三、投保学生人数 约****人,以实际投保人数为准。 四、保险期间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 五、保险条款 (一)基本险: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 (二)附加险:附加校(园)方无过失责任保险条款 (三)扩展条款: *、扩展财产损失保险条款(每次事故每人财产损失责任限额:*万元) *、扩展交流生保险条款 *、扩展自然灾害及不可抗力保险条款 *、扩展集体活动保险条款 *、扩展新增学生人数变动保险条款 *、扩展学生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每次事故每人第三者责任限额:**万元) *、扩展恶劣天气保险条款 *、扩展境外保险条款 *、扩展校车保险条款 **、扩展住宿场所保险条款 **、扩展罢工、暴乱、民众骚乱或恶意破坏保险条款 **、扩展性侵害保险条款 **、扩展学业中断保险条款(每日学业中断损失补偿金:**元,每次事故每人学业中断损失责任限额:****元,每次事故每人学业中断绝对免赔天数:*天) **、错误和遗漏条款 **、违反条件条款 注:上述扩展条款不需要投保人另行缴费,投保人投保基本险即获得上述所有扩展条款保险保障。 六、基本险责任限额 方案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 保险费率 方案 ****万元 ***万元 注:*、累计责任限额:****万; *、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同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 *、每次事故每人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限额:**万元; *、每次事故每人施救费用责任限额:同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 *、每次事故及累计法律费用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 七、附加险责任限额 方案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 保险费率 方案 ***万元 **万元 注:*、累计责任限额:对应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倍; *、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同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 八、免赔额 本保险合同无免赔 九、保险费 保险费 = 基本险保险费率 * 投保学生人数 + 附加险保险费率 * 投保学生人数 十、保费支付 见费出单 十一、特别约定 扩展条款的效力高于基本险条款。 三、其他要求(采购人及供应商需响应***校方责任保险条款规定要求): ***校方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凡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等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发生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遭受人身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国法律(以下简称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被保险人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被保险人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被保险人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被保险人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被保险人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被保险人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被保险人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被保险人的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被保险人的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被保险人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研学旅行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的; (十三)被保险人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形导致学生遭受人身损害,尽管被保险人已履行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但经法院判决、调解或仲裁机构裁决、调解或保险人认可的赔偿处理机构决定被保险人需对受伤害学生给予经济补偿或被保险人依法根据实际情况对学生给予经济补偿时,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学生在代表被保险人参加各项比赛,或者在参加被保险人统一组织的各项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 (二)拥挤、踩踏造成的意外事故; (三)火灾、爆炸、煤气中毒等造成的意外事故; (四)高空物体坠落造成的意外事故。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学生人身损害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发生可能引起本保险合同项下赔偿的情形时,被保险人被提起诉讼或仲裁,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诉讼费、鉴定费、取证费、案件受理费、评估费、公证费、律师费、仲裁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不可抗力,但因被保险人防范措施不落实、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防范救援措施不力,由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除外; (六)被保险人默许或放任其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 (七)学生已脱离被保险人管理范围的; (八)学生自伤、自杀的,但学生有自伤、自杀倾向,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注意或被保险人存在限制学生人身自由或体罚、羞辱学生等过错情形的除外; (九)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被保险人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十)学生突发疾病,被保险人采取的救护措施并无不当的; (十一)学生遭受第三者性侵害的,但被保险人有过错的除外。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签订的协议应承担的合同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二)学生在被保险人安排的实习单位进行实习过程中遭受的人身损害; (三)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损害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四)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五)任何财产损失或间接损失。 (六)保险单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率)。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 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包括累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施救费用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责任限额、累计法律费用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限额。 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由保险人根据责任限额及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确定。 保险人义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并将核**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核定并通知被保险人,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按照前款的规定做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被保险人给学生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学生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学生支付赔款。 被保险人怠于提出索赔的,学生有权根据本保险合同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学生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学生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保险费。 被保险人应当在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合同列明的重要事项如学生名单变动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及时办理批改手续或调整保险费。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 (一)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学生做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责任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必要时,经被保险人同意,保险人可以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以按照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依据: (一)保险人认可的赔偿处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做出的赔偿决定; (二)人民法院判决、调解或仲裁机构裁决、调解; (三)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下列单证材料: (一)索赔申请书(含事故情况说明); (二)学生的身份信息以及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三)学生病历资料;学生死亡或残疾的,提供相关机构或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残疾程度证明; (四)保险人认可的赔偿处理机构出具的赔偿决定书、法院判决书、人民法院出具的调解书、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 (五)医疗费发票或可以证明医疗费的其他材料以及依照本保险合同第二十九条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其他费用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对于本保险合同第三条所指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计算的赔偿金额乘以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比例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赔偿项目及标准如下: (一)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学生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医疗费(含因抢救所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造成学生残疾的,除应赔偿本条(一)中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赔偿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造成学生死亡的,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一)中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学生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合理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 (四)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经法院判决、调解或保险人认可的赔偿处理机构决定所需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五)对学生因保险事故残疾的,伤残级别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确定;对残疾赔偿金按照下表,即伤残赔偿比例表,规定的伤残赔偿比例乘以《司法解释》规定的对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计算。 项目 伤残级别 伤残赔偿比例 (一) Ⅰ级伤残 ***% (二) Ⅱ级伤残 **% (三) Ⅲ级伤残 **% (四) Ⅳ级伤残 **% (五) Ⅴ级伤残 **% (六) Ⅵ级伤残 **% (七) Ⅶ级伤残 **% (八) Ⅷ级伤残 **% (九) Ⅸ级伤残 **% (十) Ⅹ级伤残 **% 对于医疗费用的赔偿,如果受害人的损失能够从重复保险以外的其他途径获得全额或部分医疗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赔偿的,则本保险按照学生的全部损失金额乘以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不扣减其他途径已赔付金额。但学生从本保险合同及其他途径获得的医疗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赔偿总和不得超过其医疗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损失金额。 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每名学生医疗费用赔偿金额在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内赔偿。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每名学生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每次事故每人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限额内赔偿。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每名学生的赔偿金额总和不超过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且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以内计算赔偿。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各项损失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保险人对多次事故各项损失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所承担的本保险合同第五条项下的每名学生施救费用按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每次事故每人施救费用责任限额。被保险人可以从本保险合同第二十九条项下列明的赔偿项目中获得的赔偿金额不属于施救费用的赔偿范围。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所承担的法律费用在保险合同列明的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责任限额内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金额进行赔偿。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累计法律费用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责任限额及累计法律费用责任限额均在累计责任限额以外计算。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存在重复保险,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项下的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国人民法院起诉。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国法律。 其他事项 除本保险合同约定外,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或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退还全部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应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定义 学生:指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在被保险人处注册就读的受教育者。 中华人民**国法律: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司法解释等,但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研学旅行:指学校有计划地组织安排,通过集体旅行、集中食宿方式开展的研究学习和旅行体验相结合的校外教育活动。 自然灾害:指雷击、暴雨、地震、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其中,暴风:根据气象部门制定的风力级表规定,暴风是指风速在**.*米/秒以上,即相当于风力等级表中的**级以上的风力。 暴雨:是指每小时降雨量达到**毫米以上,或连续**小时降雨量达到**毫米以上,或连续**小时降雨量达到**毫米以上。 特异体质:指体质状况不同于常人,例如对药物、食物、油漆、花粉过敏等。通常分为:过敏体质,指有的人对药物反应高于一般人,其中一部分是由遗传因素所致,称为特异体质;另一部分则是由免疫系统参与而形成的差异,称为变态反应。 特定疾病:指非危及生命的恶性病变,包括先**脏病、脑血管疾病、肺结核、哮喘、肺炎、肾炎、轻微脑中风、精神病、癫痫、血液系统疾病等。 异常心理状态:指在大脑生理生化功能障碍和人与客观现实关系失调的基础上产生的对客观现实的歪曲的反映,如因学习困难、失恋、违纪等问题导致的异常言行。 性侵害:指第三者以权威、暴力、金钱或甜言蜜语,引诱、胁迫、欺骗未成年人与其发生性活动,性活动包括:猥亵、乱伦、强暴、性交易、媒介卖淫等。 实习:指被保险人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学生到企业等用人单位实训、学习,安排学生实际动手操作、参与企业技术创**工程开发一种社会实践活动。 每次事故:指一次意外事故或者同一突发性事件引起的一系列意外事故。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多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导致多人同时或先后向被保险人索赔的,视为一次事故,在本保险合同中简称为每次事故。 校(园)方责任保险扩展条款 (注:扩展条款不需要投保人另行缴费,投保人投保基本险即获得下述所有扩展条款保险保障。) 一、扩展财产损失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学生遭受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二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金银、首饰、珠宝、文物、软件、数据、现金、信用卡、票据、单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及其他不易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任何间接损失。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所指责任限额为每次事故每人财产损失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财产损失责任限额包含在基本险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里面。 第四条 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二、扩展交流生保险条款 在保险期间内,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发生基本险约定的保险事故造成至被保险人进行校际交流活动的外校生遭受人身损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三、扩展自然灾害及不可抗力保险条款 在保险期间内,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发生暴风、暴雨、崖崩、雷击、洪水、龙卷风、飑线、台风(热带风暴)、海啸、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冰雹灾害等自然灾害及不可抗力造成学生遭受人身损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四、扩展集体活动保险条款 在保险期间内,在被保险人统一组织的校外社会实践活动以及军训、校运会、文艺演出、体育竞赛等集体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学生遭受人身损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五、扩展新增学生人数变动保险条款 对于在投保年度参保学校的新增学生,自该生完成注册手续之日起,自动纳入本保险保障范围。若新增学生人数不超过保单投保人数的* %(含),保险人免于收取增加的保险费;若新增学生人数超过保单投保人数的* %,保险人按实际新增人数收取新增保险费。 六、扩展学生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在保险期间内,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由于学生的过失造成第三者的人身损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每次事故每人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七、扩展恶劣天气保险条款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接到相关气象部门认定的恶劣天气造成的学生必须停课的通知后,学生因停课从校园返回住所途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其遭受人身损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八、扩展境外保险条款 在保险期间内,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出境活动中(包括港、澳、台地区)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学生遭受人身损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九、扩展校车保险条款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提供的校车服务过程中(包括学生在校车运行途中或上下校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学生遭受人身损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十、扩展住宿场所保险条款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管理、提供、认可的负有管理责任的住宿场所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学生遭受人身损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十一、扩展罢工、暴乱、民众骚乱或恶意破坏保险条款 在保险期间内,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发生罢工、暴乱、民众骚乱或恶意破坏引起的意外事故导致学生遭受人身损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十二、扩展性侵害保险条款 在保险期间内,在被保险人的管理范围内,学生遭受第三者性侵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十三、扩展学业中断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基本险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导致学生因身体原因不能到校学习遭受学业中断损失,被保险人给予学生的学业中断损失补偿金,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所指责任限额为每次事故每人学业中断损失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学业中断损失责任限额包含在基本险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里面。 第三条 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四条 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每名学生的赔偿按照保险单载明的每日学业中断损失补偿金乘以实际学业中断天数后确定的金额进行赔偿,最高不超过每次事故每人学业中断损失责任限额。 十四、错误和遗漏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地延迟、错误或遗漏向保险人申报有关变更或其他有关信息而被拒负,一旦被保险人明白其疏忽或遗漏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向保险人申报,并根据保险人要求支付自风险增加之日起的适当的附加保险费。 不正确的、有缺陷的或错误的评估不可视为非故意的错误与遗漏。 十五、违反条件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条件和保证分别适用于每一承保风险和每一危险单位,而非共同适用于所有承保风险和危险单位。如因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则对该条件和保证的违反不影响本保险单整体效力;被保险人对某些条件和保证的违反仅使该违反所适用风险涉及的那一部分危险单位的保障失效,不影响其他保障的有效性。 附加校(园)方无过失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在投保《***校(园)方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基本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基本险合同效力终止,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基本险合同无效,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第二条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基本险合同为准;基本险合同与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合同为准。凡涉及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在被保险人管理范围内(包括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导致学生遭受人身损害,尽管被保险人已履行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但经法院判决、调解或仲裁机构裁决、调解或保险人认可的赔偿处理机构决定被保险人需对受伤害学生给予经济补偿或被保险人依法根据实际情况对学生给予经济补偿时,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 (二)来自被保险人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 (三)学生自身原因造成的; (四)学生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被保险人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五)学生自杀、自伤; (六)学生遭受第三者性侵害; (七)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被保险人已尽告诫、制止等义务但学生拒不改正后发生的意外事故; (八)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被保险人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 (九)首次被诊断为患有重性精神疾病的; (十)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在被保险人管理范围外发生下列情形导致学生遭受人身损害,尽管被保险人已履行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但经法院判决、调解或仲裁机构裁决、调解或保险人认可的赔偿处理机构决定被保险人需对受伤害学生给予经济补偿或被保险人依法根据实际情况对学生给予经济补偿时,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学生在被保险人学校周边***米范围内发生意外事故或遭受暴力伤害的; (二)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 (三)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溺水死亡。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 第五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包括累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 第六条 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七条发生本附加保险条款第三条第五款的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每名学生的赔偿金额总和不超过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的**%。发生本附加保险条款第四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每名学生的赔偿金额总和不超过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的**%。 第八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每名学生医疗费用赔偿金额在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内赔偿。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每名学生的赔偿金额总和不超过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且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以内计算赔偿。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各项损失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保险人对多次事故各项损失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 释义 突发性、偶发性侵害:来自校外的车辆、外来人员或其他侵害主体在本保险单列明的承保区域范围内实施的突发性、不可预见的伤害事件。 学生自身原因:学生由于疏忽大意或过失行为造成自身的人身损害。 四、后续服务 供应商必须针对本项目的技术要求,提供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确保项目成果达到项目的要求, 并对质量保证的措施进行详细描述。 供应商必须根据本项目的用户要求提供完整的免费售后服务。 后续服务:根据采购人的要求完善相关手续。 五、知识产权 供应商一旦成交,应保证采购人在使用本项目的成果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供应商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 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的使用权。 供应商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响应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总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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