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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水利局关于公开征求《厦门市用水单位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年09月06日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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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招标公司受业主*******委托,于2023年09月06日在招标网发布厦门市水利局关于公开征求《厦门市用水单位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请与公告中联系人联系,及时参与投标等相关工作,以免错失商业机会。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我局按程序起草了《***用水单位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于****年*月**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电子邮箱:***********,邮件主题请注明“***用水单位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通信地址:**省******枋钟路***号水利大厦***室(邮编******),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用水单位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联系人:林工联系电话:****-*******   附件*:***用水单位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水平衡测试报告表   ***水利局   ****年*月*日   附件:*   ***用水单位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家节水行动和最严格水**管理制度,加强本*计划(定额)用水和节约用水的科学管理,促进水**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省水**条例》《**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城*供水节水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行政区域内纳入计划(定额)用水管理的用水单位(以下简称“用水单位”)和从事水平衡测试的第三方服务机构适用本办法。   月用水量****m*及以上用水单位(以下简称“重点用水单位”)应每四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编制水平衡测试报告书。   月用水量****m*以下的用水单位(以下简称“一般用水单位”)根据需要开展水平衡测试,并填报水平衡测试报告表(报告表范本见附件)。   **、改建、扩建工程或产品结构、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或改变用水性质时,用水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水平衡测试。   申请增加年度用水计划指标审批、节水型载体和水效领跑者申报的用水单位,应当提供有效的水平衡测试报告书或水平衡测试报告表。   第三条(定义标准)本办法所称水平衡,是指以用水单位为对象的水量平衡,即该单位各用水单元或系统的输入水量之和应等于输出水量之和。   水平衡测试是指对用水单元和用水系统的水量进行系统的测试、统计、分析得出水量平衡关系的过程。   用水单位应按照《水平衡测试通则》(国家标准GB/T *****-****)、《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国家标准GB/T ****-****)、《节水型企业(单位)目标导则》《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T*****-****)的要求开展水平衡测试。   第四条(测试方式)用水单位根据自身条件可选择以下三种测试方式:   *.委托专业测试机构测试;   *.自行组织测试,并委托专业测试机构协助测试(提供重点测试过程的技术指导、测试结果的规范化指导);   *.具备条件的可自行组织测试。   开展水平衡测试应当配备必要的并经*场监督管理部门检定合格的计量检测仪器设备,用水单位应当按照《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相关要求完善用水计量设施,满足日常用水节水管理和水平衡测试要求。   第五条(参与人员)直接从事水平衡测试的人员应当具备节水管理、给排水和专业测试、分析技能,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对水表计量率、用水环节、用水工艺、用水设备和用水量等开展测试工作,并进行用水合理化分析,按规范格式编写水平衡测试报告书(表)。   用水单位参加水平衡测试的人员应掌握水平衡测试相关知识,并积极参加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社会专业机构举办的水平衡测试技术培训。   *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节水培训纳入工作计划,每年举办一至两次节水培训。   第六条(复核验收)重点用水单位根据水平衡测试情况编制水平衡测试报告书、落实节水整改措施,水平衡测试和整改情况应当自测试整改完成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报备材料后,应及时召开评审会议,组织专家组查看资料,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勘查,开展技术复核,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技术复核不合格的项目应及时完成整改,并重新报备。   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召开评审会议。   第七条(监督检查)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标准对重点用水单位水平衡测试开展情况和一般用水单位水平衡测试承诺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用水单位连续四年未开展水平衡测试、经测试发现不合格、发现在水平衡测试中弄虚作假的,一般用水单位水平衡测试承诺备案材料失实的,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书面通知其限期整改,用水单位逾期不改的,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专业测试机构存在水平衡测试中弄虚作假、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等情况,依据《****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人民政府令第***号)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八条(用水管理)用水单位通过水平衡测试,完善节水措施,落实日常用水统计,制订合理用水规划,加强用水的科学管理,实现科学用水。   第九条(解释单位)本办法由*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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