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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程科技学院外籍专家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3年09月25日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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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招标公司受业主*******委托,于2023年09月25日在招标网发布武汉工程科技学院外籍专家管理制度。
    各有关单位请与公告中联系人联系,及时参与投标等相关工作,以免错失商业机会。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为了维护国家的尊严和权益,维护外事工作的严肃性,同时保证在我校工作的外籍专家的正当权益,特制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外籍专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国的各项法律、法规,尊重中华人民**国的民族感情,互敬互谅,****,**共处。
第二条 外籍专家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国对外籍人员、外籍专家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居留工作及出入境等手续。
第三条 外籍专家要自觉遵守外事纪律,不得利用工作或外籍专家身份之便搜集、盗窃损害中华人民**国国家安全、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方面利益的资料和文件。
第四条 受聘在我校工作的外籍专家为一般语言教学者,应有学士以上学位,两年以上相关教学、专业管理工作经验。身体健康,年龄**岁以下。
第五条 外籍专家必须遵守学校工作管理制度,服从工作安排,自觉遵守各项工作纪律。
第六条 学校尊重外籍专家的个人宗教信仰,但不允许外籍专家在我校(我国)进行传教、宣传宗教和从事与其身份不相符合的工作。
第七条 未经允许,外籍专家不得兼任、接收其他单位的任何工作及从事以盈利为目的任何活动。
第二章 工作管理
第八条 聘用外籍专家是为了提高学校教学水平,目前主要由人文学院进行聘任管理。人文学院应结合教学目标、教学大纲及教学计划,统一安排外籍专家工作时间和教学进度。
第九条 国际教育学院将**教务处、人文学院建立评估考核体系,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始有计划,终有总结,促进外籍专家管理工作。
第十条 国际教育学院将**教务处、人文学院每学期安排一次外籍专家工作座谈会,以便及时发现问题,调整教学计划,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派遣单位。
第十一条 外籍专家受聘在学校工作期间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
第三章 请假制度
第十二条 外籍专家在学校工作期间享受我国法定节假日及规定的正常休息日。
第十三条 外籍专家非节假日办理工作之外的其他事情,必须提前一周向人文学院提出书面申请,请假时间不超过*天,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外出。
第十四条 如外籍专家因自身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工作的,需向人文学院提出病假申请,并到指定的医院就诊。相关情况须及时通报派遣单位。
第十五条 外籍专家未按上述规章制度办理请假手续的,一律视为旷工,按违反聘用合同处理。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六条 派遣单位、我校与外籍专家三方必须订立聘用合同,合同条款须符合国家外籍专家局制订的聘用外籍专家标准合同的各项规定。
第十七条 外籍专家单方面要解除合同,必须按照聘用合同提前书面告知我校及派遣单位,根据聘用合同的有关条款进行协商解决。
第十八条 派遣单位、我校与外籍专家的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 聘用合同的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协议或履行合同协议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即为违反合同协议。受损害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如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尚不能完全弥补其损失,受损害的一方仍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第二十条 聘用合同的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应向受损害的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违反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的,受损害的当事人有权索赔。
第五章 生活、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切实负责外籍专家的生活和安全。并指派专(兼)职的工作人员(由人文学院秘书负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外籍专家的住宿由学校统一安排、管理。外籍专家所住的公寓应列入学校的安全重点保护区域。外籍专家的客人如需留宿,须经学校同意,并持客人有效证件办理登记手续,客人来访、离开时间不得超过*天。
第二十三条 学校相关工作人员应帮助外籍专家熟悉工作环境及居住环境。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保证外籍专家在参加单位相关重大活动中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要求外籍专家保持公寓整洁,未经学校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在公寓内拉电线及添加电器。学校相关工作人员应教会外籍专家如何使用公寓内各项电器,告知其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及如何使用应急电话。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定时派遣电工对外籍专家公寓进行相关电器、电线、用火等的安全检查,保证公寓用电、用火的安全。
第二十七条 外籍专家在公寓内的作息规律,不能影响到其他人的休息。公寓内禁止安放危险物品及色情书刊。
第二十八条 如发生外籍专家人身伤亡,学校应按应急处置程序,立即报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及公共安全部门,并保护好现场等待当地相关部门处理解决。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来访进行专题讲座、短期考查等其他类型的外籍专家,在符合本制度“总则”的前提下,做好外籍专家的接待工作,并按劳务向外籍专家支付酬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在法律许可范围由学校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为保证您能够顺利投标,请在投标或购买招标文件前向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咨询投标详细要求,有关招标的具体要求及情况以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的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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