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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网 > 招标采购 > 招标公告 > 平安银行贵阳分行分行税务信用云平台技术和运维服务项目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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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贵阳分行分行税务信用云平台技术和运维服务项目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发布日期:2024年02月23日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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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招标公司受业主*******委托,于2024年02月23日在招标网发布平安银行贵阳分行分行税务信用云平台技术和运维服务项目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各有关单位请与公告中联系人联系,及时参与投标等相关工作,以免错失商业机会。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信通(贵安)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税务信用云”平台 之 技术和运维服务协议 ****年*月 ** ? ** 甲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E*U*F*A 负责人:吴晓楠 地址:***观山湖区富力中心A*栋 联系电话:*********** 乙方:信通(贵安)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DM*U*** 法定代表人:王广彬 地址:**省贵**区大学城数字经济产业园*号楼**层*号 联系电话:*********** 第一条 释义 *.银税互动: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税务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互通,创新小微企业融资方式、改进金融服务,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税务部门、银监会派出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帮助小微企业将纳税信用转化为融资信用,缓解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题的活动。 *.银税互动协议:甲方与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签订的《“银税互动”业务**框架协议》。 *.税务信用云: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委托乙方投资开发,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税务部门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银税直连的平台。 *.客户:利用税务信用云平台提供的服务在银行获得融资的企业或自然人。 *.结算周期:甲乙双方约定的技术和运维服务费用统计期,本协议项下结算周期是指以甲方系统上线日为基准日,自基准日始每六个月为一个结算周期。 *.日均贷款余额:结算周期内,同一客户每日贷款余额之和除以统计期天数所计算出的每天贷款余额的平均值。日均贷款余额=客户统计期内每日贷款余额之和/统计天数。 *.贷款余额年日均:结算周期内,通过“税务信用云”平台成功向甲方贷款的所有客户的日均贷款余额之和。 第二条 服务内容 为更好服务中小微企业,将“普惠金融”落到实处,解决中小微企业贷款难、风险管控难度大等问题。甲方委托乙方向其提供技术开发与运维服务,进一步对“税务信用云”平台在金融方面应用,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省政策文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挖掘客户纳税信用信息的商用价值,驱动金融服务创新,实现银税大数据的共享、共用、共治,推动大数据战略建设。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结合甲方业务需求特点,乙方在已开发的“税务信用云”平台基础上,研发甲方专属数据应用系统。该系统可根据甲方业务需求,实现甲方与**省税务局之间银税数据直连,共享客户银税信用信息。 *.甲方通过“税务信用云”平台,在《银税互动协议》(甲方与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签订《银税互动协议》做为本合同附件*)中**省税务局依法合规公开的纳税信用信息与客户授权范围内,获取客户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信息及其他涉税信息。 *.乙方确保“税务信用云”平台中客户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及其他涉税信息的真实性,甲方自行依据上述信息进行客户身份核定、资质审查、信用评估和贷款授信。对于甲方通过使用“税务信用云”平台提供的涉税信息完成贷款的客户,客户授权后乙方在贷款期限内通过“税务信用云”平台向甲方提供该客户纳税数据以及涉税违法信息,协助甲方进行贷后管理。 第三条 技术开发流程与运维服务 *.甲方提供信贷产品设计思路,并将该信贷产品所需涉税信息内容提交至**省税务局进行核准,取得**省税务局的授权文件。 *.乙方根据甲方设计需求及本条第*款**省税务局的【授权/银税互动协议】,在“税务信用云”平台上为甲方定制开发数据应用系统,便于甲方在**省税务局依法合规公开的纳税信用信息与客户授权范围内,合法、快速地获取客户的涉税数据。 *.乙方定期为甲方提供“税务信用云”平台及数据应用系统运维服务,在国家/**省税务政策调整或税务系统调整/更新/升级等情况发生时,及时对“税务信用云”平台及数据应用系统进行调整,保证甲**常使用“税务信用云”平台及数据应用系统。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有根据自身业务变化调整业务需求的权利。乙方需积极配合甲方在《银税互动协议》及本协议约定的范围内对“税务信用云”平台及数据应用系统进行调整,保障甲方业务得以实现。如果甲方提出需求变更,应向乙方提交书面《需求变更请求书》。 *.甲方对从“税务信用云”平台及数据应用系统中获取的涉税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省税务局书面同意,不得要求乙方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披露。若甲方委托第三方公司开发税务融资相关产品系统且存在接触涉税信息的情形,甲方应要求第三方公司不得进行包括但不限于泄露、复制、存储、应用涉税信息等行为。 *.客户通过“税务信用云”平台向甲方申请相关金融产品时,甲方需取得客户授权方能查询客户涉税信息,且不得侵犯客户的合法权益。 *.客户通过“税务信用云”平台向甲方申请相关金融产品且完成贷款后,甲方需将贷款结果在【*】个工作日内反馈至“税务信用云”平台,并确保回传数据的准确性,便于乙方及时向**省税务局反馈“银税互动”贷款信息,使**省税务局及时掌握“银税互动”开展情况。 *.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付款方式及付款时间向乙方支付技术和运维服务费用。 第五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乙方应积极响应甲方对“税务信用云”平台及数据应用系统的相关技术开发需求,确保涉税数据安全传输。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省税务局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规范进行“税务信用云”平台及数据应用系统开发。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除**省税务局以外的任何第三人提供甲方向“税务信用云”平台回传的客户相关贷款信息,且该信息只能用于“银税互动”相关业务统计分析。 *.客户通过“税务信用云”平台向甲方申请相关金融产品时,乙方提供给甲方的客户涉税信息不得违反**省税务局的相关要求,且不得侵犯信息所有人的合法权利。 *.应**省税务局要求,乙方有权核对本协议项下甲方回传至“税务信用云”平台客户贷款信息的准确性,甲方需配合乙方完成核对工作。 *.乙方有向甲方收取技术和运维服务费用的权利。 第六条 费用标准与结算 (一)技术运维服务费 乙方受甲方委托对“税务信用云”平台进一步开发,甲方需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技术运维服务费。 *.费用预缴 为顺利进行甲方专属数据应用系统的研发,甲方需向乙方预缴技术和运维服务费用**.*万元(人民币贰拾玖万捌仟元整),该预缴的费用不退还,是甲方向乙方提供技术和运维服务的最低收费标准。 *.计费标准 按照贷款余额年日均计费,即:甲方按照贷款余额年日均的*‰向乙方支付技术和运维服务费。 例如,甲方贷款余额年日均为**亿元人民币,乙方收取的技术和运维服务费计算公式为:**亿元人民币**‰。 *.客户贷款逾期情形下技术和运维服务费用计算 若客户在结算周期内出现贷款逾期情形,自逾期之日起乙方暂停计算该客户贷款余额年日均并将该客户贷款余额年日均从总的贷款余额年日均中予以扣除。待甲方收回该笔贷款后,自收回之日起在收回该笔贷款的结算周期内将前述暂停计算的贷款余额年日均计入该结算周期的贷款余额年日均中。 *.上述技术和运维服务费为包干费用,包含税费、系统运维费、人工费等所有费用。本协议项下的产品开发及投产上线后,乙方应保证系统及项目成员的稳定性,提供模型持续监控、优化、维护、数据更新等的持续运营服务,此部分不再单独收费。 (二)费用结算流程 *.甲乙双方各自指定专人负责对账,每一结算周期届满后,乙方以书面形式出具本结算周期的《技术和运维服务费对账单》(以下简称《对账单》)给甲方。 *.甲方需在收到乙方出具的《对账单》后的** 个工作日内对账单进核对,若甲方对乙方出具的《对账单》数据有异议,可要求乙方配合甲方完成核对工作,并在双方对数据无异议后以书面形向乙方出具《技术和运维服务费确认函》(以下简称《确认函》)。甲方在收到乙方出具的《对账单》后的** 个工作日内未以书面形式对乙方出具的《对账单》表示异议的,视为甲方对乙方出具的《对账单》的确认。 (三)费用支付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需在乙方完成系统开发测试并提交甲方后【**】个工作日内向乙方预缴本年度技术开发与运维服务费人民币**.*万元(大写:贰拾玖万捌仟元整)。 *.本年度每一结算周期届满后,乙方从甲方已预缴的费用中扣减根据本条第(二)款确定的本结算周期技术开发和运维服务费,直至扣完甲方预缴的费用为止。若甲方预缴的费用不足以抵扣本结算周期技术开发和运维服务费,则甲方需以转账的方式向乙方补足。 *.甲方预缴的费用扣减完毕后,乙方收到甲方出具的《技术和运维服务费确认函》后或甲方收到《对账单》后**个工作日未以书面形式表示异议的,乙方向甲方出具《技术和运维服务费用结算清单》及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收到上述资料后** 个工作日内通过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 *.本年度服务周期届满后,若甲乙双方未对乙方收取的技术开发和运维服务费重新进行约定,则下一年度的技术开发和运维服务费按照本款前述约定进行收取。 *.乙方技术开发和运维服务费收款账户如下: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黔**路支行 开户名称:信通(贵安)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 第七条 知识产权 *.甲乙双方在**过程中应尊重对方的知识产权,乙方为甲方对“税务信用云”平台进一步开发前双方已有的知识产权归各自所有。在未取得另一方同意的前提下,任何一方均不得凭借本协议取得另一方拥有的版权、专利、商业秘密、商标或任何其他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许可或与第三方**使用。 *.甲乙双方同意本次“税务信用云”平台进一步开发所形成的专属应用归乙方所有,甲方依托税务信用云平台开发的贷款产品及其商标、品牌(乙方公司名称及商业标识除外)归甲方所有,甲方享有与之相关的一切权利。乙方可以保留与开发成果相关的副本供乙方内部使用,可以为准备制作在乙方其他产品而修改和翻译该等资料,或与其他资料结合使用。 *.甲乙双方确定,乙方有权利用研究开发成果,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及其权利归属,由乙方享有。 *.乙方保证已取得系统开发所需的其他软件的许可使用权,保证所提供的服务不存在对第三人权利人侵权的情形。如发生第三人指控甲方实施的技术侵权的,乙方应承担由侵犯第三者权益而引起的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 保密义务 *.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信息”是指披露方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口头、或以样品、范本、计算机程序或其它形式)向接受方披露的与业务相关的任何信息。 *.上述“保密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应对其在本协议签订及履行过程中所获知的信息、资料、财务数据、商标、专利、任何技术、情报、商业秘密及由此产生的各项成果。保密信息不包括: (*)在披露时,或披露前已为公众所知晓的信息或资料; (*)能证明从披露方获得相关信息时接受方已经熟知的资料或信息; (*)由第三方合法提供给接受方的资料或信息。 *.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信息”仅供双方用于业务**,且在任何状况下都不得有损披露方利益。非经披露方书面同意,接收方不得将因本**所获得的上述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或者将保密信息用于非本协议项下约定的用途。 *.双方一致认可接受方应该告知其雇员、顾问、受委托第三方上述信息的保密性质,并在他们事先承诺接受本协议关于不披露义务的约束后方予披露。 *.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为持续性义务,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终止。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保密义务,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对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一经签署,对甲乙双方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均需经双方书面同意。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否则视为违约,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且违约一方需赔偿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可得利益损失以及维权所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执行费等费用,对违约一方将处以合同总额*%的经济赔偿。 *.甲乙双方因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条款而向任何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由不履行义务方全部承担该赔偿责任。 *.甲方逾期支付技术和运维服务费,每逾期一天按迟付金额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应**省税务局对涉税信息安全保护的要求,甲方须在《银税互动协议》规定的授权范围与客户的授权期限及授权范围内查询使用涉税信息。若甲方发生违规授权查询行为,为保护客户涉税信息安全,乙方有权将甲方行为上报至**省税务局并暂停技术开发与运维服务,直至甲方将查询行为调整至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省税务局有关规定及《银税互动协议》的相关约定为止。 第十条 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家政策和法律变化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预防或避免的不可抗力,直接影响本协议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以最快方式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消失后【*】个工作日之内,提供上述不可抗力的详细情况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和有效的证明文件。*.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存在超过【**】个工作日,双方应通过**协商,商定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方法或者终止本协议。 第十一条 协议变更与解除 *.甲乙双方就**主要事项达成的相关约定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应当替代协议签订前甲乙双方所有的口头或书面承诺。 *.本协议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要求变更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协议权利与义务的书面请求,另一方应当在*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在本协议履行期间,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但甲乙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协议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一方可以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协议: (*)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协议; (*)协议期限届满,双方不再续签本协议; (*)在协议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协议主要义务的;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协议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受中华人民**国法律管辖。 *.双方确认,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均应以**的精神和真诚的态度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解决争议的,甲乙双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正在提交诉讼或与诉讼有关的部分外,本协议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 第十三条 通知与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协议首部约定的地址,以书面信函形式或双方确认的传真、电子邮件或类似的通讯方式进行,双方均同意电子送达。采用信函形式的应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期,无注明日期的自交邮后第*日视为送达。如使用传真、电子邮件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讯发出之日即视为送达。该条款适用于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的送达。 甲乙双方确认上述送达地址均为真实有效的,并保证对方可通过约定的方式联络到本方,任何一方送达地址发生变更,应提前【*】日书面通知对方。如因一方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或变更等其他原因导致另一方发出的通知被退回或无法及时联络的,在该书面通知或传真、电子邮件等发出之日,即视为通知已成功送达,同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过错方承担。 第十四条协议生效与其他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 *.本协议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有效期壹年,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期满前**日内双方均未书面提出到期终止本协议的,本协议自动续期,每次续展一年,直至一方书面提出或双方就本协议委托事项重新签订同类型合同为止。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表述均不得被视为对一方权利的放弃,任何违约行为亦不得被免除责任,除非享有权利的一方以书面形式确认该弃权或免责。任何一方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同意免除或放弃追究另一方在某方面的违约责任,并不意味着免除或放弃追究该另一方在其他方面或后续发生的违约责任。 *.如果由于任何原因使本协议下的任何条款或内容成为无效或被依法撤销,本协议其他条款或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不受影响。 *.本协议未约定事项,可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特别约定 基于甲方与**省税务局签订了《银税互动协议》且上述协议为本协议签订之前提条件,甲乙双方确定: *.甲方与**省税务局签订的《银税互动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甲乙双方应遵照执行。 *.甲乙双方对本协议项下的各项约定均不得违反上述协议。 *.若本协议与上述协议的相关约定发生冲突,以上述协议的相关约定为准。 甲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乙方:信通(贵安)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附件 反商业贿赂条款 *.甲乙双方都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双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甲方或乙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但如该等利益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合同中明示。 *.甲方严格禁止甲方经办人员的任何商业贿赂行为。甲方经办人发生本条第*款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是违反甲方公司制度的,都将受到甲方公司制度和国家法律的惩处。 *.甲方郑重提示:甲方反对乙方或乙方经办人员为了本合同之目的与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本条款第二条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该等行为都是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并将受到国家法律的惩处。 *.如因一方或一方经办人违反上述第*款、第*款、第*款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条所称“其他相关人员”是指甲乙方经办人以外的与合同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合同经办人的亲友。 反虚假宣传条款 甲、乙双方均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国《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类、《民法典》及广告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双方均有权就本合同所约定事项以约定方式在约定范围内进行真实、合理的使用或宣传,但不得涉及合同所约定的保密内容。为避免商标侵权及不当宣传等风险的发生,双方均同意,在使用对方的商标、品牌、企业名称等进行宣传前,均须获得对方事先的书面认可,否则,不得进行此类使用或宣传。双方在此承诺,会积极响应对方提出的就**事项的合理使用或宣传申请。双方均承认,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而利用其商标、品牌及企业名称等进行商业宣传;虚构**事项;夸大**范围、内容、效果、规模、程度等,均属对本合同的违反,并可能因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守约方或被侵权人将保留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 权益保护保证条款 乙方保证:非取得授权,划清与甲方品牌之间的界限,且永不实施侵犯甲方包括但不限于名誉权、荣誉权、知识产权和公平交易权等权益的侵权行为,否则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侵权行为存在之日起,甲方有权立即采取终止发送业务或服务需求、终止付款、终止**、解除或终止合同等处理措施,且不承担任何对乙方的违约或侵权责任。乙方保证无条件接受甲方的上述处理措施,且不主张任何异议或任何权利。 涉税条款 鉴于:甲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以下简称“我行”)与乙方(信通(贵安)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了《关于“税务信用云”平台之技术和运维服务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鉴于涉税条款是专门的技术性条款,甲乙双方现就主合同的涉税条款事宜以书立本附件的形式达成一致意思表示,以昭信守。本附件与主合同中涉税条款不一致的,以本附件为准。 (一)主合同价格的构成(请根据适用情形在相应条款前的方框(□)中勾选) □情形一 主合同的价款为含税价格,共计(或每次/每笔)人民币________元整(大写:人民币_______元整),其中,不含税价(每次/每笔)为人民币________元整(大写:人民币_______元整),增值税(每次/每笔)为人民币________元整(大写:人民币_______元整)。如税控系统开发票时价、税的数字计算与本附件所列示的价、税的数字因四舍五入而有差异时,则不含税价和增值税额应以税控系统列示的为准,而合同的总价保持不变。(一次性采购适用) 主合同的价款为含税价格,所包含的适用的增值税的适用税率为________% 。如税控系统开发票时价、税的数字计算与协议订单所列示的价、税的数字因四舍五入而有差异时,则不含税价和增值税额应以税控系统列示的为准,而合同的总价保持不变。(框架协议适用) R情形二 主合同的价款(含税价)共计人民币******元整(大写:人民币贰拾玖万捌仟元整)。如税控系统开发票时价、税的数字计算与本附件所列示的价、税的数字因四舍五入而有差异时,则不含税价和增值税额应以税控系统列示的为准,而合同的总价保持不变。 □情形三 主合同的价款为含税价格,共计(或每次/每笔)外币(或人民币)元整(大写:外币(或人民币)元整)。 (二)税负的承担(请根据适用情形在相应条款前的方框(□)中勾选) R情形一 任何因中国税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而导致本交易额外发生、增加的税费成本,均应由乙方(供应商)承担,在任何情况下,我行均不承担由此而增加的任何税费成本。 □情形二(*) 任何因中国税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而导致本交易额外发生、增加的税费成本,均应由乙方(供应商)承担,在任何情况下,我行均不承担由此而增加的任何税费成本。乙方作为境外供应商,应按照中国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境内缴纳相关税款,该税款应由境外供应商承担,由我行代扣代缴。代扣代缴的税款金额以税务机关实际扣款数额为准。 □ 情形二(*) 任何因中国税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而导致本交易额外发生、增加的税费成本,均应由乙方(供应商)承担,在任何情况下,我行均不承担由此而增加的任何税费成本。乙方作为境外供应商,应按照中国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境内缴纳相关税款。如果乙方在中国境内设立了经营机构,自行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应向我行开具增值税发票(具体约定请参见本文件第三条)。 (三)发票条款 我行向乙方(供应商)支付款项以乙方向我行提供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如下类型的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为前提。我行将在收到乙方提供的符合规定的发票后,安排付款。 为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之目的,我行的相关信息兹列示如下: -公司名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纳税人识别号:********MA*E*U*F*A -开户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户:************** -地址:**省***观山湖区诚信北路**号大西南富力中心B*栋 -电话:****-******** 乙方不开具发票或开具发票不符合规定的,我行有权延迟支付应付款项直至乙方向我行足额开具合格发票。乙方认可,在前述情形下,我行不承担由于前述延迟付款而导致的任何违约责任,且主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义务仍须按主合同原来的约定履行。 乙方的发票应于发票开具之日起**个自然日内以快递或其他快捷方式送达我行,以便我行可以及时抵扣该发票所列示的增值税进项税税额。因乙方迟延寄送前述发票而导致我行无法按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税额的,乙方应补偿我行因此而造成的税务损失。 (四)发票特定事项的处理 除本附件第一、二、三条另有约定外,自“营改增”政策实施之日起,当双方在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寄送、保管、作废、红字冲销等方面出现需要对方配合的情形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尽最大努力配合对方妥善解决前述事宜。 具体而言,对于下列特定事宜: 乙方(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送达我行以前如发生丢失、灭失或被盗等情况,导致相应发票未能顺利送达我行的,乙方应按照税收法规的相关规定向我行提供有关资料,确保我行顺利抵扣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否则,我行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应由乙方负责赔偿。 乙方(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达我行后,如因我行原因丧失(丢失、灭失、被盗)相关发票,乙方应妥善协助我行,以便我行可以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手续,确保我行顺利抵扣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主合同项下的业务发生销售折让、销售退回或者其它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或重新开票的情况时,乙方(供应商)须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我行开具红字发票或重新开票。 甲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乙方:信通(贵安)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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