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弋江区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定标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3年07月26日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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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招标公司受业主*******委托,于2023年07月26日在招标网发布弋江区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定标办法(试行)。
    各有关单位请与公告中联系人联系,及时参与投标等相关工作,以免错失商业机会。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弋江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公平、高效、规范、廉洁,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根据《关于印发<***开展建筑工程招标项目采用“评定分离”定标方式的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公管办〔****〕*号)及《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定标办法(试行)》的通知》(公管委〔****〕*号)等有关规定,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此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定分离方式招标,是指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评审并向招标人推荐定标备选单位;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根据定标办法在定标备选单位中择优确定中标人。 第三条 采用评定分离定标方式的招标活动应当遵循权责统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科学择优、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区政府年度投资及资**排计划并进入*公共**交易平台交易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房屋建筑工程、*政基础设施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和交通运输工程等工程的施工。 第六条 下列项目应当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 (一)单个标段合同估算价****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 (二)单个标段合同估算价****万元及以上的专业承包项目; 其他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认为需要使用评定分离定标方式的,应当报区政府同意。 第二章 评标要求 第七条 招标人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的项目,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办法、定标备选单位推荐规则、定标办法等相关事项。 第八条 实行评定分离的项目,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的职责和任务是: (一)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完成对所有投标文件的评审; (二)向招标人推荐定标备选单位,原则上为*名; (三)作出评审结论,并在评标报告中对定标备选单位的优势、不足、风险等评审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四)客观反映评标讨论中的焦点分歧; (五)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作为评委代表,应向定标委员会报告评标情况,回答定标委员会的提问。 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评审结论作为定标委员会择优确定中标人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九条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应当及时公示定标备选单位,定标备选单位公示排名不分先后,按定标备选单位名称的拼音顺序排序,公示期不少于三日。 第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定标备选单位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一条 对异议答复不服或有法定理由且在投诉期内进行投诉的,由*公管局启动投诉处理程序。因异议、投诉等原因导致定标备选单位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时,招标人可以在余下的备选单位中继续定标,也可以重新招标,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前约定。 第三章 定标规则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收集并初步了解定标备选单位近三年内在***行政区域内中标项目的投标及履约情况,包括不良行为记录、行政处罚、一般等级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工程获奖等情况,并形成专题报告。需要实地考察的,招标人要按照相关规定组织考察工作。 第十三条 定标工作应在定标备选单位公示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招标人要对定标备选单位进行考察的,可适当**,但不得超过投标有效期。如有异议、投诉等情况的,定标时间顺延。 第十四条 招标人在定标会议召开前可对定标备选单位进行考察,考察人员不应少于*人。考察人应如实记录定标备选单位的考察情况,出具考察报告。 考察报告作为定标辅助材料,考察报告中不得有明示或暗示倾向性的内容。 第十五条 采用评定分离的项目,定标方法分为集体议事法、直接票决法、逐轮淘汰法、票决抽签法等,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选择,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并制定实施细则,不得采用摇号的方式确定中标单位。 第十六条 招标人按照项目投资规模组建定标委员会,除特定人员外,定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从*定标成员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并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七条 单项合同估算价**亿元以上的评定分离项目,定标委员会原则上由下列人员组成: (*)区政府主要负责人; (*)招标人、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 (*)定标委员会成员库抽取的人员。 原则上由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 第十八条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亿元至**亿元的评定分离项目,定标委员会原则上由下列人员组成: (*)区政府分管建设的副区长 (*)招标人、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 (*)定标委员会成员库抽取的人员。 原则上由区政府分管建设的副区长担任组长。 第十九条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至*亿元的评定分离项目,定标委员会原则上由下列人员组成: (*)项目招标单位的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招标人、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定标委员会成员库抽取的人员。 原则上由招标人的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组长。 第二十条 其它评定分离项目的定标委员会原则上由下列人员组成: (*)招标人、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定标委员会成员库抽取的人员。 原则上由招标人主要负责人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 第二十一条 定标委员会人数应当为*人及以上单数,招标人代表、使用单位代表不超过定标委员会人数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考察人员不得作为定标委员会的成员。 第二十二条 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在定标会议召开前一日确定。需要邀请定标委员会成员库成员参与定标的,招标人应于定标会议前一个工作日向*公共**交易中心提出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抽取申请。名单由招标人负责保密,定标结果公告前不得公开。 第二十三条 定标地点由招标人自行选择,应满足对定标会议全程录音、录像等要求。 第二十四条 定标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介绍定标程序及须知,定标成员签署承诺书。定标委员会成员存在法定事由需要回避的应主动提出,招标人办理补充事宜。 (二)招标人介绍项目基本情况; (三)评标委员会代表向定标委员会汇报定标备选单位优势、不足、风险等情况。汇报内容不得有明示或暗示倾向性内容,汇报结束后即刻离开现场; (四)进行考察的项目,由考察人代表汇报对定标备选单位的考察情况。汇报内容不得有明示或暗示倾向性的内容,汇报结束后即刻离开现场; (五)采取问询答辩的,定标委员会现场拟定问询答辩提纲。对每个定标备选单位的问询答辩时间不宜超过**分钟,不得询问与项目无关的问题,定标备选单位应在会议现场作出回复,问询答辩内容由招标人书面记录,交由问询答辩双方签字确认,答辩结束后即刻离开现场; (六)定标委员会根据定标方法,结合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代表汇报情况、招标人考察情况及定标备选单位答辩情况等进行定标,确定中标人; (七)定标委员会出具书面定标报告。 定标会议中,定标委员会不得改变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评标的实质性内容。 招标人组织问询答辩环节的,按照定标备选单位公示的顺序答辩,问询答辩环节结束后即退出定标会议现场。 问询答辩环节提问和答复不得改变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评标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五条 定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招标人及代理机构名称; (二)考察报告(如有); (三)答辩提纲(如有); (四)定标委员会对各定标备选单位的定性分析结论; (五)中标人的名称; (六)中标人相关投标信息(企业资质、项目负责人资质、报价、工期及工程质量等); (七)其他有关材料。 定标报告由定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定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定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定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定标结果。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在定标委员会出具定标报告一个工作日内公告中标人,并发放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中标人出现放弃中标、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因质疑、投诉查实被取消中标资格的,招标人可以从余下的定标备选单位中重新组织定标活动,也可以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应在确定中标人后,应将项目定标记录、定标报告纳入招标投标情况报告中,报送区级招标投标监管部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实施评定分离的项目定标前向区纪委监委报备。区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组对定标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加大监督执纪。 第三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审计机关依法对相关事项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第三十一条 区财政局(招标办)负责评定分离项目的定标现场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参与汇报的专家及定标委员会成员库抽取的定标人员的费用由招标人支付,费用标准参照***评审评标专家劳务费标准发放。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暂定一年。实行期内本办法可依据上级相关政策适时调整。本办法由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区属国有企业采用评定分离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为保证您能够顺利投标,请在投标或购买招标文件前向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咨询投标详细要求,有关招标的具体要求及情况以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的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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