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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闽0982破6号垫付破产费用征询意见函
发布日期:2023年07月13日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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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招标公司受业主*******委托,于2023年07月13日在招标网发布(2023)闽0982破6号垫付破产费用征询意见函。
    各有关单位请与公告中联系人联系,及时参与投标等相关工作,以免错失商业机会。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关于垫付破产费用征询函
***铭悦机车部件有限公司各债权人:
****年*月**日**省****级人民法院受理***铭悦机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悦机车”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省***人民法院审理,****年*月**日**省****级人民法院经采取摇号方式选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指定**普道清算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担任***铭悦机车部件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全面履行管理人职责,及时开展接管、资产调查、财务清查等各项工作。经管理人调查,铭悦机车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不配合清算的行为导致铭悦机车公司财产状况不明,导致铭悦机车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导致无法清算,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铭悦机车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主张民事赔偿,铭悦机车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应当就铭悦机车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向债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现就该事项的调查情况,以及是否以诉讼方式向铭悦机车公司股东追究无法清算的责任相关事宜,函询债权人意见。
为顺利完成本案接管工作,管理人向铭悦机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监事寄送了《接管通知书》,要求铭悦机车公司及其股东限期向管理人移交铭悦机车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并于****年*月**日,管理人对铭悦公司法定代表人马英锐和监事邓晶作接管调查笔录,接管到铭悦机车公司公章*枚和法定代表人章*枚,除此之外没有接管到铭悦公司其他相应资料。截至本征询函发布之日,管理人已穷尽调查手段,未能接管到铭悦机车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资料。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但债权人愿意垫付破产费用的,破产程序可以继续进行。
风险提示:
(一)若提起诉讼,将导致高昂的诉讼成本,如追究铭悦机车公司无法清算的责任,主张铭悦机车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民事赔偿,管理人将以全体债权人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应预缴案件受理费一审约******.*元。以上费用为管理人预估,最终费用以受理该案件法院出具缴费通知单为准。经管理人全面调查,铭悦机车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余额*.**元。此外,管理人未接管到铭悦机车公司名下任何房产、车辆、证券、股权权益、知识产权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综上,债务人已无财产可供支付上述诉讼费用。
(二)诉讼风险客观存在,可能因诉讼请求不当、举证困难、不能充分提供证据、不能提供原始凭证等原因导致不能胜诉的结果。债务人的债务人若为失信被执行人,即使胜诉,后续可能面临无财产可执行,收益可能为零。另诉讼可能经历一审、二审、执行等程序,诉讼周期长。
鉴于债务人现有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管理人特征询各债权人是否同意预先垫付铭悦机车公司上述入诉讼产生的破产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请各债权人应于收到本函件之日起三日内,对是否同意垫付铭悦机车公司破产费用以书面方式回复管理人。逾期回复、未回复或未明确表态的,视为不同意垫付铭悦机车公司破产费用。
若有债权人愿意垫付上述破产费用,管理人将启动对铭悦机车公司追究债务人清算义务人导致无法清算的损害赔偿责任诉讼工作。若无债权人垫付本案破产费用,管理人将不提起诉讼,个别债权人可以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上述诉讼。若无债权人垫付本案破产费用,也无债权人提起上述诉讼,管理人将申请人民法院宣告铭悦机车公司破产、终结铭悦机车公司破产程序。法院出具终结裁定之后管理人将按照法律规定将铭悦机车公司注销。自本案破产程序终结后 * 年内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追加分配。
特此函告。
***铭悦机车部件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通讯地址:**省********街道祥坂街**号富力中心A座***室;联系人:范思文:***********)
回函
***铭悦机车部件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关于垫付破产费用征询函》我方已收悉,现就管理人函询事宜回复如下:
我方(同意/不同意)垫付上述破产费用。
债权人:
年月日
附件 ******铭悦机车关于垫付破产费用征询函(修订).docx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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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您能够顺利投标,请在投标或购买招标文件前向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咨询投标详细要求,有关招标的具体要求及情况以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的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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