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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信局关于《武汉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21日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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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招标公司受业主*******委托,于2023年12月21日在招标网发布市经信局关于《武汉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请与公告中联系人联系,及时参与投标等相关工作,以免错失商业机会。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全**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我局***财政局起草了《****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年*月*日**点前以书面形式反馈至*经信局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
联系人:陈嫦??联系电话:********
邮箱:***********
?
附件:****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
***经济和信息化局
****年**月**日??
?
附件
****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使用
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号)文件精神,统筹各类**优化供给,降低数字化转型成本,以数字化转型为契机提高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激发涌现更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资金和地方配套用于支持我*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全面统筹、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经信局,*财政局,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一)*财政局负责安排专项资金预算,根据*经信局分配建议下达资金。
(二)*经信局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发布数字化转型试点项目申报指南;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三)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负责配合做好全**小企业数字化试点项目申报和推荐工作;配合*经信局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四)各区(开发区)财政部门配合做好专项资金拨付工作。
第三章??支持范围与标准
第五条 ?中央和地方专项资金统筹使用,共同支持中小企业数字转型工作,具体支出范围和标准如下:
(一)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企业改造投入补助
对纳入改造范围企业的数字化改造相关软件、云服务支出,网关、路由等必要的数据采集传输设备支出给予补助。根据改造完成后的数字化水平评测等级情况,对纳入改造范围企业的数字化改造投入给予补助。其中,达到二级水平的企业按照改造投入**%补助,每家最高补助**万元;达到三级及以上水平的企业按照改造投入**%补助,每家最高补助**万元。
(二)数字化服务商能力提升补助
围绕“小快轻准”产品及服务、上云用云服务、数字技术攻关创新服务等方向,遴选诊断咨询、解决方案集成、专业软件等*类样板服务商,发挥带动示范作用,提升工业互联网平台和数字化服务商供给水平。其中:每家诊断咨询样板服务商给予一次性奖励**万元,解决方案集成样板服务商和专业软件样板服务商给予一次性奖励**万元。
(三)数字化转型典型样板企业奖励
鼓励中小企业深度应用工业互联网平台、专业服务云平台的SaaS(软件即服务)化服务,遴选典型优质应用的样板企业,带动广大中小企业“看样学样”,推动加快数字化转型,每家样板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万元(每家样板企业获得专项资金支持比例累计不超过该企业改造投入的**%)。
(四)“链式”转型典型案例奖励
围绕试点细分行业开展“链式”案例遴选工作,推动“链式”数字化转型,提升强链补链能力,对获评中小企业“链式”数字化转型典型案例的数字化转型服务商或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万元。
(五)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补助
*.建设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水平。
*.中小企业数字化诊断咨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要求诊断服务商为纳入改造范围企业提供免费诊断咨询、项目跟踪等数字化转型顾问服务,诊断咨询补助标准按照每家企业*万元。
*.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益服务。开展全国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相关会议、供需对接、数字化转型成果展示等活动。
(六)试点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奖励
遴选光通信及激光设备制造、电气及其他高端装备制造、汽车零部件、生物医药、石油化工、新材料、食品加工和纺织服装*个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每个行业最多*家),提**台服务供给水平。每个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万元。
(七)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成效评估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为改造企业提供数字化水平评测服务和成效验收服务。
(八)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人才培训补助
依托“万企育才”等中小企业公益培训,引导各试点企业设置企业数字化转型专员,实现改造企业全覆盖。建立“百场万人”培训机制,面向试点企业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培训活动,参照*级技能人才培训的有关标准给予相应补贴。
(九)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创新赋能中心运营补贴
支持打造具备产品介绍、成果展示、供需对接、融资支持、教育培训等功能的全**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创新赋能中心。对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创新赋能中心按照实际运营情况给予不超过****万元补贴。
(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攻关补助
聚焦试点行业开展“卡脖子”技术攻关创新活动,梳理“卡脖子”技术清单,通过“揭榜挂帅”等形式组织技术攻关,对于实现攻关并获得重大奖项的给予资金补助。
(十一)其他列支范围
根据全*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实际,支持其他与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加大地方资金配套力度。在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基础上,地方专项资金用于扩大改造范围,复制推广,推动“链式”转型,技术创新攻关,数字化转型生态优化等方面。
第七条??专项资金不予支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及项目:
(一)已获得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二)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财政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号)中改造试点的中小企业。
(三)申报单位三年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四)试点实施期结束,项目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单位。
(五)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申报和审核
第八条??*经信局按照试点实施进展,公开发布改造企业、样板企业、样板服务商、“链式”转型案例等申报指南文件,明确支持重点、申报程序及要求,向社会征集。
第九条??申报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报送申报材料,专项资金项目采取逐级申报、专家评审和综合评定相结合方式,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程序如下:
(一)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申报通知,按照属地原则向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推荐。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对本区的申报项目进行审查,重点审查申报企业是否具备申请资格、有关申报文件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等,出具推荐意见。
(三)评审及公示。*经信局对申报主体及相关材料进行复核,组织专家评审,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个工作日。
第十条??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企业应严格按照批复方案实施,严禁擅自变更。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申报单位应及时向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上报*经信局同意后方可调整。
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项目发生重大变化:
(一)项目主体发生变更。
(二)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性质发生变化。
(三)建设期延期三个月及以上,并超过试点实施期间的项目应取消并缴回补助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其他重要变化事项。
第十一条??改造企业因项目取消、验收不合格、企业破产等原因产生的结余资金和结转资金,按照相关规定上缴财政统筹使用。
第十二条??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攻关补助的支持范围、补助标准、申报审核、资金拨付均由*科技局按其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对纳入改造范围的试点行业(光通信及激光设备制造、电气及其他高端装备制造、汽车零部件、生物医药)企业数字化改造投入补助和诊断咨询补助由中央和*级财政承担,对纳入改造范围的非试点行业(石油化工、新材料、食品加工、纺织服装)企业数字化改造投入补助和诊断咨询补助由照*、区财政各承担**%比例。
第十四条??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向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同意后报送至*经信局,*经信局适时开展验收,出具审批意见。
第十五条??中央专项资金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经信局结合全*总体情况提出资金总额**%的预拨方案,报*政府批准后,*财政局下达预拨资金至各区财政部门。根据前期各区实际验收结果,*经信局分批次向*政府上报清算方案。根据*政府批准的资金清算方案,*级财政及时将资金下达至各区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其他涉及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申报主体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申报专项资金,如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得进行补助,已获得专项资金的追回资金,涉嫌违法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经信局***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开展监督检查,也可依照法定程序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核查。如发现违规操作,及时纠正,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施行有效期为三年。本办法由*经信局、*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出台资金使用新政策时,按新政策要求执行。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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