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违规储存、运输、销售非法瓶装液化气行为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3年07月16日 | 标签:
131737664
gonggao
;石嘴山市
2023.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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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招标公司受业主*******委托,于2023年07月16日在招标网发布关于严厉打击违规储存、运输、销售非法瓶装液化气行为的通告。
各有关单位请与公告中联系人联系,及时参与投标等相关工作,以免错失商业机会。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瓶装液化气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非法存储、买卖、运输危害极大!稍有不慎,极易发生爆燃、爆炸、一氧化碳中毒事故,众多案例触目惊心、发人警醒。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瓶装液化气安全管理,规范瓶装液化气*场秩序,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从事瓶装液化气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取得燃气充装、经营等相关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瓶装液化气供应点和销售点;燃气经营者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二、严厉打击组织生产、储存、运输、经营瓶装液化气行为,一经查实,依法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非法利用车辆、车库、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等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运输或使用液化气;禁止私自倒装、掺混二甲醚、销售不合格气源的燃气;禁止仿冒其他企业标识充装瓶装液化石油气。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充装和使用超期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气瓶充装燃气;禁止改装气瓶或者使用擅自翻新的气瓶;不得用罐车等移动式压力容器直接对气瓶充装燃气。
五、非法储存、运输、销售液化气,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液化气运输经营的,根据《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根据《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液化气的,根据《中华人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处**日以上**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日以上**日以下拘留。
(四)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液化气瓶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六、****将严格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辖区的巡查,发现非法生产、储存、运输、经营液化气行为立即报告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同时,加强对广大*民的安全教育宣传,督促广大*民自觉遵章守法,确保辖区内不出现非法生产、储存、运输、经营液化气行为。
七、鼓励广大*民积极举报瓶装液化气违法充装、运输、经营、使用行为。
举报电话:****—*******
**区**分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