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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西秀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对《西秀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23日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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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招标公司受业主*******委托,于2023年10月23日在招标网发布安顺市西秀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对《西秀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请与公告中联系人联系,及时参与投标等相关工作,以免错失商业机会。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为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储备粮油管理,持续提升保障能力,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号第三次修订)、《**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号)等系列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发展和改革局起草了***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在公示期内反馈至邮箱**********qq.com。 附件:***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展和改革局 ?????????????????????????????????????????????????????????????????????****年**月**日 附件 ?????????????????????????????***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区级储备粮的管理,确保区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区级储备粮的宏观调控作用,保障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储备粮,是指区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区粮食供求总量平衡,稳定粮食*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原粮、成品粮、食用植物油和大豆等。 第三条***行政区域内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未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区级储备粮。 第五条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区级储备粮行政管理,对区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区财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安排并及时拨付区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和轮换费(包括轮换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和轮换价差)等财政补贴,对区级储备粮有关财务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农发行***分行及其分支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区级储备粮所需贷款,贷款资金实行封闭运行,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八条??承储区级储备粮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建立健全内控管理制度,按照“谁储粮、谁负责,谁坏粮、谁担责”的原则,做到储备与经营分开,规范管理,对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九条建立***粮食储备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召集,区财政局、区场监管局、农发行***分行为成员,必要时可邀请承储企业参加,负责研究区级储备粮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第二章 计划 第十条??按照省、*下达我区地方储备粮计划,根据全区粮食宏观调控需要,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农发行***分行制定区级储备粮分解计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区人民政府根据应急供应需要,建立不低于城镇常住人口**天*场供应量的成品粮油储备。 ?????????????????????????????????????第三章??储?存 第十二条?区级储备粮的储存品种应当按照省、*级安排,符合本地消费需求,以稻谷、小麦、菜籽油为主,其中:稻谷和小麦两大口粮品种储备比例应达储备规模的**%以上。 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农发行***分行应当根据*场消费需求,适时调整储备粮品种结构。 第十三条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 (二)仓房、油罐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 (三)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仓(罐)型、进出库(罐)方式、粮油品种、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粮食装卸、输送、清理、计量、储藏、病虫害防治等设施设备。配备必要的防火、防盗、防洪、防雷、防冰雪等安全设施设备;支持控温储藏,有能力达到低温或者准低温储藏功效的可优先考虑; (四)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储备粮质量等级和储存品质必需的检测仪器设备和检化验室;具有检测粮油储存期间粮食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等条件;具有粮情测控系统、机械通风系统、环流熏蒸系统和适合当地气候环境条件的其他保粮技术; (五)具有与地方储备粮食储存保管任务相适应,经过专业培训,掌握相应知识和技能并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仓储管理、质量检验等专业技术人员; (六)根据国家、省、*、区相关规定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承储企业应当加强仓储设施、质量检验保障能力建设和维护,推进仓储科技创**使用,提高区级储备粮安全保障能力。 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地方储备粮仓储等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或者变更用途。 第十五条??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动用区级储备粮; (二)虚报、瞒报区级储备粮数量; (三)在区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仓号、油罐; (五)以区级储备粮和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地方储备粮仓储等设施办理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者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 (六)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七)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区级储备粮霉坏变质; (八)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报损耗、虚列费用、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区级储备粮的贷款和财政补贴;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承储企业被依法撤销、解散或者宣告破产的,其储存的区级储备粮,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农发行***分行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要求的存储资质调出另储。 第十七条 储企业应当建立区级储备粮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粮食从入库经储存到出库全过程的质量安全情况。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从粮食出库完毕日算起不得少于*年。 第十八条??承储企业应当执行国家、省、*、区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和储藏技术规范。 第十九条??承储企业储存区级储备粮应区分不同品种、不同收获年度、不同产地、不同性质,严格按照国家、省、*、区有关储备粮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做到实物、专卡、保管账“账实相符”、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账账相符”;数量、品种、质量、地点“四落实”,实行专人保管、专仓储存、专账记载;确保区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储存周期结束后,保管总账、分仓保管账保存期不少于*年。 第二十条??承储企业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严格执行《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和《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全生产事故防控方案或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建立健全储备粮防火、防盗、防汛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加强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区级储备粮储存安全。 承储企业在区级储备粮承储期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及时处置,并向区发展和改革局和区应急管理局报告。 第二十一条??区级储备粮储存期间,承储企业按照每季度检测*次的要求对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报区发展和改革局备案。由区发展和改革局每年至少开展*次对区级储备粮的抽检,检查覆盖面不低于承储单位数量的**%。 ????????????????????????????????????第四章 ?轮?换 第二十二条??区级储备粮以储存粮食品质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原则上小麦每*年轮换一次,中晚籼稻谷每*年轮换一次,粳稻谷、玉米、食用植物油每*年轮换一次,大豆及杂粮每*年轮换一次。 第二十三条??根据区级储备粮储存品质状况,结合储存年限,经区粮食储备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审核或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和农发行***分行联合发文,制定下一年度轮换计划。区级储备粮轮换工作由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轮换情况。 第二十四条??区级储备粮轮换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原则,原则上通过公益性专业交易平台进行公开竞价交易。必要时经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和农发行***分行批准可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区级储备粮轮换架空期不得超过*个月。因客观原因需要**架空期的,经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和农发行***分行联合批准,最多可***个月,**期内承储企业不享受相应的保管费用补贴。 第二十六条??为避免超架空期轮换,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对区级储备粮轮换工作的调度,按月向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和农发行***分行报送轮换情况。承储企业要积极开展轮换工作,按时完成区级储备粮轮换计划,不得故意拖延或拒绝执行轮换计划。 第二十七条??承储企业在执行轮换计划时,应加强粮油*场价格行情调研,选择最佳时机开展竞价销售和采购,最大限度减少轮换价差亏损。 第二十八条??承储企业因管理不善,导致储备粮质量、品质、卫生指标严重下降,不宜继续储存,造成的损失损耗和产生的非正常轮换费用,由承储企业承担。 第二十九条??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轮换地方储备粮; (二)以未轮报轮,或低价轮入“转圈粮”等手段,套取财政轮换差价费用补贴; (三)轮换入库粮食质量不符合地方储备粮要求,拒不整改; (四)未及时轮换,造成地方储备粮品质劣变损失; (五)轮换期间,擅自更换地方储备粮品种或储存地点; (六)弄虚作假,骗取地方储备粮质量检验结果或确认文件; (七)挤占、挪用储备粮采购、销售资金;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区级储备粮保管自然损耗定额为: 原粮:储存*个月以内的,不超过*.*%;储存*个月以上**个月以内的,不超过*.**%;储存**个月以上的,累计不超过*.*%(不得按年叠加); 食用植物油:储存*个月以内的,不超过*.**%;储存*个月以上**个月以内的,不超过*.*%;储存**个月以上的,累计不超过*.**%(不得按年叠加); 油料:储存 * 个月以内的,不超过 *.**%;储存 * 个月以上** 个月以内的,不超过 *.*%;储存 ** 个月以上的,不超过 *.**%(不得按年叠加)。 定额内损耗以及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由区财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据实核销。超定额损耗或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由承储企业承担。 第三十一条??实行区级储备粮验收检验制度。承储企业采购储备粮,应当按国家标准和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储备粮采购入库平仓结束后,承储企业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委托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检验,验收检验包括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检验合格后方可作为区级储备粮进行验收。对不符合储备粮质量安全要求和有关规定,经整理后仍不达标的,不得入库。入库存水分应符合安全水分要求。 第三十二条  实行区级储备粮轮换出库检验制度。区级储备粮出库由承储企业委托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作为出库质量依据。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出库粮食应附检验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出库检验项目应包括常规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储存期间施用过储粮药剂且未满安全间隔期的,还应增加储粮药剂残留检验,检验结果超标的应暂缓出库。 承储企业不得将下列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 (一)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二)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的; (三)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 (四)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 ????????????????????????????????????第五章 ?资金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及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区级储备粮贷款及利息、保管费用和合理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三十四条??区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价格由区财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农发行***分行进行核定,入库成本一经核定,不得擅自变更。 第三十五条??区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实行据实结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承储企业应当在农发行***分行或者其分支机构开设基本账户,并接受开户行的信贷监管,保证区级储备粮资金封闭运行。 第三十六条??区级储备粮保管费、轮换费实行定额包干,其中:区级储备粮(原粮)保管费每年***元/吨,食用植物油保管费每年***元/吨,小包装成品粮***元/吨;区级储备粮(原粮)轮换价差补贴标准***元/吨,食用植物油轮换价差补贴标准为***元/吨,小包装成品粮轮换价差补贴标准为***元/吨。 在*场粮油价格大幅上涨等的特殊情况下,若定额包干补贴不足以弥补差价亏损时,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测算后报请区人民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通过提高轮换价差补贴标准或对轮换亏损进行据实补贴等办法加以解决。 第三十七条区级储备粮轮换贷款实行购贷销还,封闭运行。区级储备粮轮出销售款应当及时、全额偿还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采取先购后销轮换方式,由农发行***分行及其分支机构先发放轮换贷款,待验收入库转为区级储备粮后,及时发放区级储备粮贷款,同时足额收回相应的轮换贷款;采取先销后购轮换方式,销售后收回贷款,轮入所需资金,由农发行***分行及其分支机构及时、足额发放区级储备粮贷款。对于轮换后成本调整的,按照重新核实的成本发放贷款。 ?????????????????????????????????第六章 ?动 用 第三十八条??区发展和改革局要加强粮食*场动态监测,按照《***粮食应急预案》要求,**区财政局提出区级储备粮动用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组织实施。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应急动用区级储备粮产生的价差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应当上缴区财政局,产生的价差亏损和相关费用,由区财政局据实补贴。 第三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区人民政府可以批准动用区级储备粮: (一)全区或者部分乡(镇)、街道办、新型社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 (三)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动用地方储备粮应当首先动用区级储备粮。区级储备粮不足时,由区人民政府向*人民政府申请动用*级储备粮。*级储备粮不足的,由*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紧急情况下,区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区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原则上,储备动用后在**个月内完成等量补库。 第四十一条??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区级储备粮动用命令应当给予支持、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区级储备粮动用方案。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农发行***分行及其分支机构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国家和省储备粮管理规章制度进行监督检查,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区级储备粮采购、销售、轮换计划、动用及有关财务执行等情况; (三)调阅、复制区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账簿、原始凭证、电子数据等有关资料; (四)对承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他工作人员进行问询;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三条??承储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农发行***分行及其分支机构等部门单位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农发行***分行及其分支机构等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十四条??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农发行***分行及其分支机构等相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一旦发现区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加强对区级储备粮的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粮食储备运营风险。对危及区级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及农发行***分行。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六条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农业发展银行有关公职人员在区级储备粮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破坏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区级储备粮,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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