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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关于公开征求《泸州市文化和旅游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年02月07日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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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招标公司受业主*******委托,于2024年02月07日在招标网发布泸州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关于公开征求《泸州市文化和旅游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请与公告中联系人联系,及时参与投标等相关工作,以免错失商业机会。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为了推动***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促进文化和旅游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文化强*旅游强*,经过前期深入调研、反复论证,***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牵头,根据《中华人民**国旅游法》《**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草拟了《***文化和旅游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为确保立法质量,现将《条例》予以公布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条例》可在***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门户网站、文旅**公众号下载。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年*月*日至*月*日。
二、反馈意见方式
(一)将修改意见建议通过电子邮件发至:***********。
(二)将修改意见建议通过信函寄送至:**省***一环路龙透关路段***号;邮政编码:******;联系人:魏书兵、李**;联系电话:****-*******。
(三)公众意见收集及采纳情况将于意见征集结束后通过***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门户网站进行反馈。
***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年*月*日
***文化和旅游发展促进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
第三章 融合与发展
第四章 组织与保障
第五章 安全与监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推动***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促进本*文化和旅游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文化强*旅游强*,根据《中华人民**国旅游法》《**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保护、融合发展、保障促进、安全运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核心价值观、发展促进原则】文化和旅游发展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贯彻融合、创新、协同、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推进红色文化、白酒文化、长江文化、康养文化等四大文化为代表的**特色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形成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场运作、行业自律的文化和旅游发展格局。
第四条【政府职能职责】*、*(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化和旅游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文化和旅游产业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和重要支柱产业,纳入目标管理,制定促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的配套政策。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统筹、部门联动、区域协同的综合协调机制,研究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和旅游发展的重要事项,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规范景区等相关文化和旅游场所的运行管理。
第五条 【部门职能职责】*、*(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和旅游发展的规划统筹、行业指导、协调联动、宣传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文化和旅游发展有关促进工作。
第六条【社会参与】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旅游者等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通过研究、展示、传承、保护、捐赠、投资、宣传等多种方式,参与文化和旅游发展相关活动。
鼓励媒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文化和旅游发展的公益宣传,向国内外推介本行政区域的文化和旅游**及产品。
鼓励自然人参与文化和旅游发展志愿者活动。
鼓励行业协会、学会等文化和旅游行业组织开展本行业的课题研究和标准制定,推动本行业课题成果应用。
对在文化和旅游发展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文化和旅游活动准则】倡导健康、文明、安全、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文化和旅游公益宣传。
文化和旅游活动应当遵循文明、秩序、保护**和环境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
  第八条【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改革创新】*、*(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区域一体、多规合一、功能互补的要求,推动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改革创新,推动乡(镇)规划全覆盖。
第九条【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编制】*、*(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要求编制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本地区实施方案。
*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自然**和规划、商务和会展、文化和旅游、生态环境等部门和有关*(区)人民政府编制本*重点文化和旅游**专项规划,加强对文化和旅游**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十条 【文化和旅游**普查】文化和旅游**普查采取*级协调、*(区)组织实施的联动模式,遵循应普尽普、应查尽查的基本原则。*(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有关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和旅游**普查、评估,建立文化和旅游**基础数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指导乡(镇)开展文化和旅游**普查、利用具体工作。
开展文化和旅游**普查,应当将工业遗产**纳入普查范围,加强对工业遗产**的普查、认定、保护。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经济和信息化、教育体育、商务和会展等相关部门,推动挖掘本地特色文化**的旅游开发价值。
  第十一条【文化和旅游**分类保护】*、*(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文化和旅游**进行分类,开展文化和旅游**保护等级、承载力评估。依法制定文化和旅游**分类保护、开发、利用方案,保护自然**、人文**和生物多样性。
第十二条【文化和旅游**的融合保护】鼓励对既符合文化**特点又符合旅游**特点的融合性**同时认定为文化**和旅游**,列入文化**名录和旅游**名录。
第十三条【文化和旅游**和环境保护】*、*(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保护文化和旅游**及环境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保护文化和旅游**及环境的意识。
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应当主动了解保护文化和旅游**及环境的知识,禁止实施破坏文化和旅游**及环境的行为。
第三章 融合与发展
第十四条【四大文化和旅游融合】*、*(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文化和旅游在业态、产品、*场、服务等各方面的深度融合,利用本地历史人文**,依托红色文化、白酒文化、长江文化、康养文化等特色文化**,加快旅游业的发展。
第十五条【红色文化旅游】*、*(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段)建设,并依托**重要革命旧址、遗址遗迹和纪念设施以及重要档案、文献、手稿、声像资料和实物等红色**,加强对红色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优化红色文化和旅游产品,发展红色旅游。
  支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以及培训机构利用重要革命旧址、遗址遗迹和纪念设施等红色场所及景区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活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十六条【白酒文化旅游】*、*(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白酒产业重点项目建设,丰富其文化和旅游元素,提升其工业旅游承载力;完善已建、在建白酒主题旅游景区、园区、博物馆、民宿等基础设施;高标准规划建设**中国白酒博物馆及相关配套,切实打造丰富的酒旅融合产品。
鼓励和支持依托白酒**开发特色工艺流程展示、工业观光、工业文化体验等白酒工业旅游项目和产品。
鼓励和支持开发白酒文创产品,打造文创产品销售渠道**台,畅通展销渠道。
第十七条【长江文化旅游】*、*(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长江国家文化公园(**段)建设,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为核心,坚持长江生态文化旅游融合发展轴,带动沱江—濑溪河生态和文化遗产带、**河生态和文化遗产带、***生态和文化遗产带联动发展,依托长江(**段)历史文化遗产**,实现长江文化保护传承、研究发掘、传播弘扬、开发利用。
第十八条【康养文化旅游】*、*(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康养避暑度假区和康养旅游度假区建设,依托**优质的森林植被和高山湖泊等山地特色度假**,发展康养旅游。
鼓励利用优质中医药**、生态**,打造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建设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开发中医药健康旅游产品。
第十九条【数字赋能文化和旅游融合】鼓励和支持文化和旅游数字化建设,鼓励和支持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开发文化和旅游数字化产品,搭建文化和旅游数字化线上服务平台和线下体验场景,助推文化和旅游消费升级。
第二十条【传统文化、民俗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支持有关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社会团体、文化和旅游从业者等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研究**历史文化和民俗文化,开发文化创意、文化演艺等文化和旅游产品,促进本*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民俗文化与旅游深度融合发展。
第二十一条【旅游新业态】*、*(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旅游新业态发展,为旅游新业态发展提供政策保障:
(一)加强对全国、全省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传承和活化利用,鼓励利用文物**开发文创产品和旅游产品,将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等列入旅游线路。
(二)加强对国家级、省级、*级、*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活化利用,鼓励开发具有**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创产品和旅游产品,将非遗传承体验中心、非遗工坊等列入旅游线路。
(三)加强对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重阳节等传统节日文化的弘扬和利用,鼓励和支持结合传统文化、民俗文化打造文化和旅游新业态。
(四)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组织职工、学校组织学生带头开展研学旅游活动。鼓励和支持依托自然和文化遗产**、公共设施、传统古村落、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大中专院校、工商企业、科研机构等,建设研学旅游基地,创新开发研学旅游产品。鼓励研学组织(联盟)依法制定研学行业规则和行业标准并指导会员单位执行。
(五)鼓励和支持发展夜间文化和旅游经济,合理利用城*夜间景观、商业设施、剧院书场、特色餐饮等优势要素,规划建设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鼓励和支持开拓**特有的非遗艺术、文化文艺产品夜间演出*场,开发多元化、规模化、精品化的夜间文化和旅游演艺产品。支持有条件的景区开展夜间游览服务,鼓励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场馆开放时间,鼓励餐饮企业、商业综合体**营业时间。
(六)鼓励和支持开发生产工艺流程展示、工业文化体验等工业旅游产品,满足旅游者对工业产品生产的体验需求。鼓励和支持利用工业遗存以及符合条件的老旧厂房,在满足相关要求和规范的前提下,建设集展示、体验、休闲、娱乐等功能于一体的工业旅游综合体。
(七)鼓励和支持体育赛事和旅游活动一体谋划、一体开展,结合重大、特色赛事,培育“跟着赛事去旅行”品牌项目,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的体育旅游精品线路、赛事和示范基地。
(八)鼓励和支持在严格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公园、地质景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生态**,积极开发森林康养、生态观光、自然教育等生态旅游产品,推出一批特色生态旅游线路,推进森林步道、休闲健康步道建设。
(九)鼓励和支持利用自有**、乡村特色**依法从事乡村文化和旅游经营活动,注重挖掘乡土文化内涵,创**村旅游开发模式,引导开发田园观光、休闲健身、农事体验等特色乡村文化和旅游产品,带动乡村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
(十)鼓励和支持创意设计、广播影视、出版传媒、工艺美术、动漫游戏等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支持各类文艺院团、演出制作机构等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基础上进景区、历史文化街区、美食街区、文化产业园区等各类人流集聚区,开展常态化演出。
(十一)鼓励和支持其他具有发展潜力的旅游新业态。
第二十二条【城*公共空间打造与旅游度假区建设】鼓励和支持发挥城*公园、绿地、绿道、特色街区等公共空间的休闲功能,拓展城*文化和旅游休闲空间。
鼓励和支持旅游度假区建设,制定旅游度假区相关扶持政策,优化并丰富度假区业态,提升度假区品质,推动国家级和省级旅游度假区创建。
第二十三条【地方美食】*、*(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地特色餐饮美食品牌和推荐名录,将美食纳入文化和旅游**宣传推广,提升**美食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保护、传承**特色名小吃制作技艺,鼓励和支持创新、推广**美食产品,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餐饮项目和产品。
鼓励和支持各类餐饮业态与文化融合发展,丰富**美食文化内涵。
第二十四条【会议活动】鼓励依托人文历史、自然景观、传统文化、体育赛事、特色美食、田园风光等**,举办具有影响力、公众参与性强的特色活动,开发和培育**特色文化和旅游品牌。
鼓励利用大型会议、研修论坛、博览交易、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科技交流、民间文化等活动塑造城*文化和旅游品牌。
  支持举办具有国际国内或区域影响力的特色会展、文化和体育赛事活动,完善文化和旅游配套体系,开发相关项目和产品。
第二十五条【综合体、旅游产品、旅游商品销售】鼓励天府旅游名*、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文化产业赋能乡村**试点*、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示范项目等种类文化和旅游品牌创建;在城*建设和城*有机更新中积极培育发展文化和旅游休闲街区,盘活文化遗产**;积极培育建设集文化创意、旅游休闲等于一体的文化和旅游综合体。
鼓励利用历史文化街区、古镇名村、传统古村落、名人故居故里、博物馆、纪念馆和历史建筑等历史文化**,开发具有**特色的文化和旅游项目及产品。鼓励本地文化和旅游特色商品在景区、星级宾馆、游客集散地、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高铁站等场所集中展示、销售。
第二十六条【消费促进】 *、*(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培育和打造文化和旅游消费新场景、网红打卡地,制定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的政策措施,发放文化和旅游消费券,开展文化和旅游消费活动,发挥消费拉动作用。
第二十七条【旅行社发展促进】鼓励旅行社结合行业发展和自身发展定位加快理念、技术、产品、服务和模式创新,推进旅行社数字化转型、特色化和品牌化发展。
鼓励旅行社加快跨界融合和线上线下融合,积极融入地方和有关领域数字化生态。
第二十八条【旅游住宿业】*、*(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星级饭店评定工作的指导,优化星级饭店评定规程。建立和实施旅游民宿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放宽旅游民宿*场准入,培养优秀、等级旅游民宿,推动旅游民宿持续规范发展。
鼓励星级饭店创新经营方式,提高服务质量,提升行业形象,打造旅游饭店知名民族品牌。
支持城乡居民利用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住宅依法从事民宿经营。
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民宿经营活动的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区域协作】*、*(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梳理本地优势**,加强区域间**整合,开发以本地特色文化为核心的区域旅游产品、旅游线路、旅游品牌,统筹推动跨区域文化和旅游**实现优势互补、协同管理,推动跨区域文化和旅游协同发展、互惠共赢。
*、*(区)人民政府应加强与周边地区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区域文化和旅游**及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区域性宣传推广、产品开发、**共享、客源互送、*场监管等**,推进区域文化和旅游一体化,提升区域文化和旅游整体竞争力。
第三十条【国际**交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国际间的文化和旅游交流**,探索引入国际精品赛事、演艺活动,推动本地精品文化文艺演出、产品、展会等走出去,发展国际文化艺术品交易、展示业务,开发国际旅游精品线路。
第四章 组织与保障
第三十一条【营商环境保障】*、*(区)人民政府应当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文化和旅游营商环境,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
第三十二条【资金保障】*、*(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文化和旅游发展的财政投入。
鼓励社会资本设立文化和旅游发展基金,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支持文化和旅游建设。
  第三十三条【融资保障】*、*(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服务机构将文化和旅游领域作为重点服务领域,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满足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的融资需求。
  鼓励证券、保险、担保、基金、期货、融资租赁、信托等金融**服务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
  第三十四条【外币兑换和国际化信用服务保障】*、*(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推进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机场、高铁站、**港、中心**、旅游集散中心、主要景区等设立离境退税商店,促进境外旅游者购物消费。
第三十五条【人才保障】鼓励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将文化和旅游专题培训纳入各级干部培训计划。
鼓励创新文化和旅游人才培养模式,建立院校、企业、政府开放式人才培养体系,加大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力度。
第三十六条【土地保障】*、*(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统筹保障文化和旅游发展用地指标,满足重点文化和旅游项目的合理需求。
鼓励利用荒地、荒山、荒滩依法开发建设文化和旅游项目。
第三十七条【公共服务保障】*、*(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要求,加强文化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合理布局文化和旅游交通路线,在国省道、农村公路沿线安全、合理设置厕所、停车带、观景台、驿站、自驾车房车营地、加油站、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等服务设施。统筹建设连通景区、景点、乡村旅游服务基地、研学基地、文化和旅游培训基地、文博场馆等文化和旅游场所的道路,以及配套的停车场、非机动车停放点、旅游集散与换乘中心、游客服务中心、休闲驿站、通信等文化和旅游公共设施。
车站、码头、机场、宾馆、酒店、景区等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设和维护无障碍设施,为残疾人、老年人、孕妇等特殊群体安全旅行和正常使用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交通保障】*、*(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路标指示、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等标志设置。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交通枢纽、重要节点与主要文化和旅游场所之间的公共交通旅游线路建设,实现文博场馆、AAA级以上景区、四星级以上乡村旅游区公交线路全覆盖。具备条件的,应当开设旅游专线。
停车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情况,**有关单位在主要文化和旅游场所周边增设停车场或者临时停车位,保障道路通行畅通,维护停车秩序。
  第三十九条【优惠保障】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府投资主办的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展览馆、科技馆等公共场馆,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
利用公共**建设的旅游景区应当明示优惠政策,对残疾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各(大、中、小)学校在校学生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旅游者按照规定实行门票费用减免。
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旅游景区逐步扩大享受门票费用减免的旅游者范围。
鼓励旅游景区设立公众免费开放日。
第五章 安全与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政府、部门文化和旅游安全职责】*、*(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文化和旅游安全监管机制、文化和旅游安全生产责任制。
*、*(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加强对网红打卡点、私设景点、未开发区域的安全监管。
*、*(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文化和旅游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开展文化和旅游安全检查和监督,**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文化和旅游安全风险进行监测评估,及时向社会发布文化和旅游安全警示信息。
相关部门应当对在线文化旅游企业加强内容安全审核,开展*场巡查。
第四十一条【文化和旅游*场监管机制】*、*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化和旅游*场综合执法机制、文化和旅游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和投诉、举报案件的快速反应机制,加强对文化和旅游*场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投诉机制】*、*(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旅游服务热线,实行二十四小时专人值班制度,受理旅游咨询、投诉和求助。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有关部门建立文化和旅游投诉处理工作机制,在主要交通枢纽、旅游景区、宾馆酒店、购物场所、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场所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对投诉实行分类分级处理。
  第四十三条【质量监管】*、*(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标准化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制度,推动文化和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贯彻实施。
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提供的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其实际获得的质量等级、星级标准,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应当明码标价、质价相符,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宣传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消费者文明消费,劝阻不文明行为。
第四十四条【自然人义务】自然人在文化和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文化和旅游**,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文明行为规范,服从管理,不得攀树折枝、践踏草坪、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坏物品。
鼓励培养安全文明意识,不擅自进入未开放区域。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指引条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部门和工作人员罚则】*、*(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或者擅自变更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的;
(二)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未按照规定时限受理和处理文化和旅游投诉的;
(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启动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文化和旅游经营者、参与者罚则】文化和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其他活动参与者违反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生效日期】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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