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列表
|
付费方式
|
会员中心
帮助中心
使用帮助
关于我们
联系客服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网站导航
招标采购
招标公告
招标预告
变更公告
中标公告
采购信息
用户发布
项目信息
拟在建项目
VIP独家项目
备案项目
企业
采购业主
招标机构
供应商
企业建站
行业报告
资讯
展会动态
政策法规
行业动态
项目动态
商机
|
招标
|
项目
|
资讯
|
用户发布
|
企业
电话:400-699-1888
高级搜索
搜索风云榜
幕墙
设计
蝶阀
电梯
车床
印刷机
灌装设备
病床
手术室
火电
变压器
开关柜
耳标
加药装置
二维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导航图标
招标网
>
招标采购
>
招标公告
>
扬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2023)
分享到:
扬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2023)
发布日期:2023年06月28日 | 标签:
133502208
gonggao
;扬州市
2023.06.28
导出
PDF
Word
|
全屏
打印
收藏
|
特约项目查询
以下内容,仅对会员开放。如需查看详细内容,请先
注册
成为会员,
已注册会员请
登录
后查看。
免费试用
招标编号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采购业主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招标公司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联系人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联系电话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通讯地址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邮政编码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截止日期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公告摘要
***********招标公司受业主*******委托,于2023年06月28日在招标网发布扬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2023)。
各有关单位请与公告中联系人联系,及时参与投标等相关工作,以免错失商业机会。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
登录
)
权力类别: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权力名称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和内容 行政相对人 项目
名称 子项
名称 序号 *级 ************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设立、变更、注销)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号)?
????第***项??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实施机关?商务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号)?
????(*)下发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项?设立典当行和分支机构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规章】《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部令第*号)。?????????????????????
????第十五条??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转移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号)
????第**项??典当企业法定代表人、住所、名称变更的审批下放至设区的*级商务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苏政发〔****〕***号)
????附件?取消和调整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第**项??设立、变更典当行和分支机构审批??变更股权结构(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及以上的除外)、注册资本(变更后注册资本在****万元及以上的除外)委托设区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及中央有关文件精神。该项审批项目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组织实施。 * 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变更名称、营业地址、法人代表、注册资本(变更后注册资本在****万元及以上的除外)、转让股份(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及以上的除外)的审批(受委托) 企业法人 权力类别:行政其他 基本编码 权力名称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和内容 行政相对人类别 项目
名称 子项
名称 序号 *级 ***********Y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审批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筹建************ 【规范性文件】《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号)??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的*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苏政办发〔****〕***号)
????五、“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的工作程序”规定“股东确定后,由股东组织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筹备组,向当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筹备申请,经*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规范性文件】?《关于同意省金融办小额贷款公司和交易场所审批事项列入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的批复》(苏审改办〔****〕**号)
【规范性文件】《**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苏金融办发(****)*号)
????第十三条:各*(*、区)金融办具体负责当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主要包括:制定当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规划,组织招标,审核股东和高管人员资格。 * 筹建申请审核转报 自然人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其他组织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开业************ 【规范性文件】《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号)??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的*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苏政办发〔****〕***号)
????五、“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的工作程序”规定“筹建工作结束后,筹备组向当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开业申请,经*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验收合格并报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由所在*(*、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颁发营业执照。”
【规范性文件】《关于同意省金融办小额贷款公司和交易场所审批事项列入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的批复》(苏审改办〔****〕**号)
【规范性文件】《**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苏金融办发(****)*号)
????第十三条:各*(*、区)金融办具体负责当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主要包括:制定当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规划,组织招标,审核股东和高管人员资格。
【规范性文件】《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苏金融办发〔****〕**号)
(十一)明确审批事项。取消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招投标程序。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开业、终止、**%以上股权或第一大股东变更等四类事项,由*(*、区)金融办审查、设区*金融办审核、省金融办审批;上述四类事项之外,涉及高管资格核准、股权变更、营业地址变更等其他事项,由*(*、区)金融办审查、设区*金融办核准。
【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印发《*场准入负面清单(****?年版)》的通知》(发改体改规〔****〕****?号)《清单》第?**?项“禁止或许可事项”: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不得设立融资担保、典当、小额贷款公司、征信机构等相关金融服务机构;“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批。
* *、开业申请审核转报
*、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自然人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其他组织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变更************ 【规范性文件】《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号)??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的*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苏政办发〔****〕***号)
五、“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的工作程序”规定“筹建工作结束后,筹备组向当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开业申请,经*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验收合格并报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由所在*(*、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颁发营业执照。”
【规范性文件】《关于同意省金融办小额贷款公司和交易场所审批事项列入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的批复》(苏审改办〔****〕**号)
【规范性文件】《**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苏金融办发〔****〕*号)
第十三条?各*(*、区)金融办具体负责当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主要包括:制定当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规划,组织招标,审核股东和高管人员资格。
【规范性文件】《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苏金融办发〔****〕**号)
(十一)明确审批事项。取消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招投标程序。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开业、终止、**%以上股权或第一大股东变更等四类事项,由*(*、区)金融办审查、设区*金融办审核、省金融办审批;上述四类事项之外,涉及高管资格核准、股权变更、营业地址变更等其他事项,由*(*、区)金融办审查、设区*金融办核准。
【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印发《*场准入负面清单(****?年版)》的通知》(发改体改规〔****〕****?号)《清单》第?**?项“禁止或许可事项”: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不得设立融资担保、典当、小额贷款公司、征信机构等相关金融服务机构;“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批。 * *、**%(含)以上股权变更及涉及最大持股人或实际控制人变化的股权变更申请审核转报
*、**%(不含)以下且不涉及最大持股人(或实际控制人)变化的股权变更审批
*、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等主要人员变更审批
*、注册资本变更审批
*、名称变更审批
*、住所变更审批
*、组织形式变更审批 自然人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其他组织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停业或终止************ 【规范性文件】《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号)??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的*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苏政办发〔****〕***号)
????四、“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监督管理”规定“*场退出:农村小额贷款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外,省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可以对其停止试点,提交工商部门给予停业整顿、吊销执照等处罚:*.在经营范围和贷款投向上违反本意见的规定。*.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高息放贷,牟取暴利。*.经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意见的其他行为”。
【规范性文件】《关于同意省金融办小额贷款公司和交易场所审批事项列入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的批复》(苏审改办〔****〕**号)
【规范性文件】《关于建立**省小额贷款公司*场退出机制的通知》(苏金融办发〔****〕**号)
【规范性文件】《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苏金融办发〔****〕**号)
(十一)明确审批事项。取消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招投标程序。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开业、终止、**%以上股权或第一大股东变更等四类事项,由*(*、区)金融办审查、设区*金融办审核、省金融办审批;上述四类事项之外,涉及高管资格核准、股权变更、营业地址变更等其他事项,由*(*、区)金融办审查、设区*金融办核准。
【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印发《*场准入负面清单(****?年版)》的通知》(发改体改规〔****〕****?号)《清单》第?**?项“禁止或许可事项”: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不得设立融资担保、典当、小额贷款公司、征信机构等相关金融服务机构;“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批。 * *、法人机构停业或终止申请审核转报
*、分支机构停业或终止审批 自然人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其他组织 ***********Y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审批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筹建************ 【规范性文件】《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号)??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的*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意见》(苏政办发﹝****﹞***号)
????申请设立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由试点开发区(园区)管委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股东后,向所在省辖*金融办提出筹建和开业申请,*金融办***科技局审核批准后,再向省金融办提出筹建和开业申请,经省金融办**省科技厅审核批准后,中标股东持省金融办批准开业文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规范性文件】《关于同意省金融办小额贷款公司和交易场所审批事项列入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的批复》(苏审改办〔****〕**号)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意见》(苏政办发〔****〕***号)
?????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申请设立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由试点开发区(园区)管委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股东后,向所在省辖*金融办提出筹建和开业申请,*金融办***科技局审核批准后,再向省金融办提出筹建和开业申请,经省金融办**省科技厅审核批准后,中标股东持省金融办批准开业文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 筹建申请审核转报 自然人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其他组织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开业************ 【规范性文件】《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号)??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的*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意见》(苏政办发﹝****﹞***号)
????申请设立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由试点开发区(园区)管委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股东后,向所在省辖*金融办提出筹建和开业申请,*金融办***科技局审核批准后,再向省金融办提出筹建和开业申请,经省金融办**省科技厅审核批准后,中标股东持省金融办批准开业文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规范性文件】《关于同意省金融办小额贷款公司和交易场所审批事项列入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的批复》(苏审改办〔****〕**号)
【规范性文件】《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苏金融办发〔****〕**号)
(十一)明确审批事项。取消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招投标程序。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开业、终止、**%以上股权或第一大股东变更等四类事项,由*(*、区)金融办审查、设区*金融办审核、省金融办审批;上述四类事项之外,涉及高管资格核准、股权变更、营业地址变更等其他事项,由*(*、区)金融办审查、设区*金融办核准。
【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印发《*场准入负面清单(****?年版)》的通知》(发改体改规〔****〕****?号)《清单》第?**?项“禁止或许可事项”: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不得设立融资担保、典当、小额贷款公司、征信机构等相关金融服务机构;“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批。 * *、开业申请审核转报
*、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自然人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其他组织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变更************ 【规范性文件】《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号)??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的*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规范性文件】《关于促进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苏金融办发〔****〕**号)
????严格科技小贷公司股权变更的管理。科技小贷公司开业一年内原则上不得办理股权转让。开业一年以上的,科技小贷公司股东持有股份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进行转让,但必须事前报各*金融办批准。科技小贷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最大持股人、实际控制人股权转让,或涉及**%以上股权变化的行为,需报省金融办审批。
【规范性文件】《关于同意省金融办小额贷款公司和交易场所审批事项列入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的批复》(苏审改办〔****〕**号)
【规范性文件】《关于促进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苏金融办发〔****〕**号)
????五、坚持优选股东、优化股本结构??开业一年以上的,科技小贷公司股东持有股份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进行转让,但必须事前报各*金融办批准。科技小贷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最大持股人、实际控制人股权转让,或涉及**%以上股权变化的行为,需报省金融办审批。
【规范性文件】《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苏金融办发〔****〕**号)
(十一)明确审批事项。取消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招投标程序。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开业、终止、**%以上股权或第一大股东变更等四类事项,由*(*、区)金融办审查、设区*金融办审核、省金融办审批;上述四类事项之外,涉及高管资格核准、股权变更、营业地址变更等其他事项,由*(*、区)金融办审查、设区*金融办核准。
【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印发《*场准入负面清单(****?年版)》的通知》(发改体改规〔****〕****?号)《清单》第?**?项“禁止或许可事项”: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不得设立融资担保、典当、小额贷款公司、征信机构等相关金融服务机构;“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批。
* *、**%(含)以上股权变更及涉及最大持股人或实际控制人变化的股权变更申请审核转报
*、**%(不含)以下且不涉及最大持股人或实际控制人变化的股权变更审批
*、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等主要人员变更审批
*、注册资本变更审批
*、名称变更审批
*、住所变更审批
*、组织形式变更审批 自然人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其他组织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停业或终止************ 【规范性文件】《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号)??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的*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意见》(苏政办发﹝****﹞***号)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中华人民**国公司法》进行清算和注销。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规范性文件】《关于同意省金融办小额贷款公司和交易场所审批事项列入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的批复》(苏审改办〔****〕**号)
【规范性文件】《关于建立**省小额贷款公司*场退出机制的通知》(苏金融办发〔****〕**号)
【规范性文件】《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苏金融办发〔****〕**号)
(十一)明确审批事项。取消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招投标程序。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开业、终止、**%以上股权或第一大股东变更等四类事项,由*(*、区)金融办审查、设区*金融办审核、省金融办审批;上述四类事项之外,涉及高管资格核准、股权变更、营业地址变更等其他事项,由*(*、区)金融办审查、设区*金融办核准。
【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印发《*场准入负面清单(****?年版)》的通知》(发改体改规〔****〕****?号)《清单》第?**?项“禁止或许可事项”: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不得设立融资担保、典当、小额贷款公司、征信机构等相关金融服务机构;“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批。 * *、法人机构停业或终止申请审核转报
*、分支机构停业或终止审批 自然人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其他组织 ***********Y 交易场所(不含“交易所”字样)审批 交易场所(不含“交易所”字样)筹建************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号)
????三、健全管理制度、严格管理程序?为规范交易场所名称,凡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外,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征求联席会议意见。未按上述规定批准设立或违反上述规定在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工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商登记。
【规范性文件】《**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苏金融办发〔****〕**号)
????第二章第十七条:筹建交易场所,应由申请设立交易场所的发起人向所在地金融办提出筹建申请,逐级报省金融办批准。
【规范性文件】《关于同意省金融办小额贷款公司和交易场所审批事项列入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的批复》(苏审改办〔****〕**号)
【规范性文件】《关于农村产权交易场所备案管理的通知》(苏金融办发〔****〕**?号)
一、为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审批程序,省金融办不再对农村产权交易场所进行审批,由各*或省直管*金融办负责审批。 * *、所在设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筹建事项进行审核后,转报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批;
*、农村产权交易场所由设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或省直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批(受委托) 企业法人 交易场所(不含“交易所”字样)开业************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号)
????三、健全管理制度、严格管理程序?为规范交易场所名称,凡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外,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征求联席会议意见。未按上述规定批准设立或违反上述规定在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工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商登记。
【规范性文件】《**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苏金融办发〔****〕**号)
????第二章第十八条:完成筹建工作拟开业的交易场所,由发起人向所在地金融办提出申请,逐级报省金融办,省金融办组织人员现场验收。
【规范性文件】《关于同意省金融办小额贷款公司和交易场所审批事项列入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的批复》(苏审改办〔****〕**号)
【规范性文件】《关于农村产权交易场所备案管理的通知》(苏金融办发〔****〕**?号)
一、为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审批程序,省金融办不再对农村产权交易场所进行审批,由各*或省直管*金融办负责审批。 ** *、所在设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开业事项进行审核后,转报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批;
*、农村产权交易场所由设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或省直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批(受委托) 企业法人 交易场所(不含“交易所”字样)事项变更************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号)
????三、健全管理制度、严格管理程序?为规范交易场所名称,凡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外,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征求联席会议意见。未按上述规定批准设立或违反上述规定在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工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商登记。
【规范性文件】《**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苏金融办发〔****〕**号)
????第二章第十九条:交易场所下列事项,须向所在地金融办提出申请,逐级报省金融办批准:
(一)名称、注册资本金、营业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变更;(二)修改章程、交易规则及管理制度;(三)交易品种上*、中止、取消或恢复;(四)对外投资与担保;(五)持有*%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六)合并或分立、停业、终止经营。
【规范性文件】《关于同意省金融办小额贷款公司和交易场所审批事项列入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的批复》(苏审改办〔****〕**号)
【规范性文件】《关于农村产权交易场所备案管理的通知》(苏金融办发〔****〕**?号)
一、为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审批程序,省金融办不再对农村产权交易场所进行审批,由各*或省直管*金融办负责审批。 ** *、所在设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变更事项进行审核后,转报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批;
*、农村产权交易场所由设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或省直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批(受委托) 企业法人 交易场所(不含“交易所”字样)设立分支机构************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号)
????三、健全管理制度、严格管理程序?为规范交易场所名称,凡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外,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征求联席会议意见。未按上述规定批准设立或违反上述规定在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工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商登记。
【规范性文件】《**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苏金融办发〔****〕**号)
????第二章第二十一条:**省内交易场所需在省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分别按程序报经省金融办及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
????省外交易场所申请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持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文件,向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金融办提出申请,逐级报省金融办批准。
【规范性文件】《关于同意省金融办小额贷款公司和交易场所审批事项列入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的批复》(苏审改办〔****〕**号)
【规范性文件】《关于农村产权交易场所备案管理的通知》(苏金融办发〔****〕**?号)
一、为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审批程序,省金融办不再对农村产权交易场所进行审批,由各*或省直管*金融办负责审批。 ** *、所在设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设立分支机构事项进行审核后,转报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批;
*、农村产权交易场所由设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或省直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批(受委托) 企业法人 交易场所(不含“交易所”字样)高管任职资格审核************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号)
????三、健全管理制度、严格管理程序?为规范交易场所名称,凡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外,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征求联席会议意见。未按上述规定批准设立或违反上述规定在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工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商登记。
【规范性文件】《**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苏金融办发〔****〕**号)
????第二章第十三条:上述相关人员任职资格由所在地金融办初审,*金融办审核,并报省金融办备案。
【规范性文件】《关于同意省金融办小额贷款公司和交易场所审批事项列入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的批复》(苏审改办〔****〕**号) ** 所在设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审核 企业法人
权力类别:行政处罚 基本编码 权力名称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和内容 行政相对人类别 项目
名称 子项
名称 序号 *级 对典当行经营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动产抵押业务、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典当行对外投资,典当行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规章】《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部令****年第*号)
????第二十六条??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一)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
????(二)动产抵押业务;
????(五)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八条??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对外投资。
????第二十九条??典当行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典当行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不得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
????第四十三条?典当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
(三)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
(五)典当行处分绝当物品中的上*公司股份应当取得当户的同意和配合,典当行不得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的上*公司股份。?
????第四十四条??典当行的资产应当按照下列比例进行管理:?
(三)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不得优于普通当户。?
(四)典当行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时,各股东应当按比例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违反本办法关于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五)?项,?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或者第四十三条第(三)、(五)项的规定,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四)项规定,资本不实,扰乱经营秩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足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并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对典当行未经批准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或者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规章】《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部令****年第*号)
????第二十六条??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一)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
????(二)动产抵押业务;
????(五)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八条??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对外投资。
????第二十九条??典当行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典当行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不得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
????第四十三条?典当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
(三)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
(五)典当行处分绝当物品中的上*公司股份应当取得当户的同意和配合,典当行不得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的上*公司股份。?
????第四十四条??典当行的资产应当按照下列比例进行管理:?
(三)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不得优于普通当户。?
(四)典当行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时,各股东应当按比例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违反本办法关于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典当行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四十三条??典当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
????(三)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
????(五)典当行处分绝当物品中的上*公司股份应当取得当户的同意和配合,典当行不得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的上*公司股份。
????第六十四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五)?项,?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或者第四十三条第(三)、(五)项的规定,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四)项规定,资本不实,扰乱经营秩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足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并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对典当行违反资产管理比例,扰乱经营秩序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规章】《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部令****年第*号)
????第二十六条??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一)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
????(二)动产抵押业务;
????(五)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八条??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对外投资。
????第二十九条??典当行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典当行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不得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
????第四十三条?典当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
(三)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
(五)典当行处分绝当物品中的上*公司股份应当取得当户的同意和配合,典当行不得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的上*公司股份。?
????第四十四条??典当行的资产应当按照下列比例进行管理:?
(三)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不得优于普通当户。?
(四)典当行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时,各股东应当按比例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违反本办法关于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典当行的资产应当按照下列比例进行管理:
????(三)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不得优于普通当户;
????(四)典当行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时,各股东应当按比例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违反本办法关于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五)?项,?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或者第四十三条第(三)、(五)项的规定,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四)项规定,资本不实,扰乱经营秩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足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并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对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地方金融组织业务活动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十一条??设立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经批准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许可或者经营资格。
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设区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划分具体实施。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对地方金融组织未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或者报告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十八条??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下列材料,报送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一)业务经营情况报告、统计报表以及相关资料;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涉及诉讼、仲裁、重大行政处罚等事项的说明材料;
(四)国家和省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地方金融组织发生下列事件时,应当采取应对措施,并及时向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影响本组织业务存续的重大经营风险;
(二)重大待决诉讼或者仲裁;
(三)重大行政调查或者刑事调查事项;
(四)重大负面舆情或者群体性事件;
(五)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严重影响本组织经营的事件;
(六)发现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本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七)国家和省规定应当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二)地方金融组织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要求报送有关材料或者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设区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划分具体实施。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对地方金融组织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十八条??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下列材料,报送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一)业务经营情况报告、统计报表以及相关资料;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涉及诉讼、仲裁、重大行政处罚等事项的说明材料;
(四)国家和省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三)地方金融组织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供虚假材料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设区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划分具体实施。? * 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对地方金融组织非法开展受托出借资金、受托投资、自营贷款等业务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二十条??地方金融组织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二)非法开展受托出借资金、受托投资、自营贷款等业务;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金融业务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资格批准文件;
(四)挪用、侵占客户资金;
(五)进行欺诈、虚假宣传;
(六)明知或者应知其他组织、个人从事非法活动,而为其提供便利;
(七)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催收债务;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四)地方金融组织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批准机关吊销相关金融业务许可证件或者取消相关金融业务经营资格。
第六十二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设区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划分具体实施。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对地方金融组织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金融业务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资格批准文件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二十条??地方金融组织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二)非法开展受托出借资金、受托投资、自营贷款等业务;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金融业务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资格批准文件;
????(四)挪用、侵占客户资金;
????(五)进行欺诈、虚假宣传;
????(六)明知或者应知其他组织、个人从事非法活动,而为其提供便利;
????(七)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催收债务;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四)地方金融组织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批准机关吊销相关金融业务许可证件或者取消相关金融业务经营资格。
第六十二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设区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划分具体实施。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对地方金融组织挪用、侵占客户资金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二十条??地方金融组织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二)非法开展受托出借资金、受托投资、自营贷款等业务;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金融业务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资格批准文件;
????(四)挪用、侵占客户资金;
????(五)进行欺诈、虚假宣传;
????(六)明知或者应知其他组织、个人从事非法活动,而为其提供便利;
????(七)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催收债务;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四)地方金融组织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批准机关吊销相关金融业务许可证件或者取消相关金融业务经营资格。
第六十二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设区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划分具体实施。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对地方金融组织进行欺诈、虚假宣传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二十条??地方金融组织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二)非法开展受托出借资金、受托投资、自营贷款等业务;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金融业务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资格批准文件;
????(四)挪用、侵占客户资金;
????(五)进行欺诈、虚假宣传;
????(六)明知或者应知其他组织、个人从事非法活动,而为其提供便利;
????(七)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催收债务;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四)地方金融组织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批准机关吊销相关金融业务许可证件或者取消相关金融业务经营资格。
第六十二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设区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划分具体实施。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对地方金融组织明知或者应知其他组织、个人从事非法活动,而为其提供便利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二十条??地方金融组织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二)非法开展受托出借资金、受托投资、自营贷款等业务;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金融业务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资格批准文件;
????(四)挪用、侵占客户资金;
????(五)进行欺诈、虚假宣传;
????(六)明知或者应知其他组织、个人从事非法活动,而为其提供便利;
????(七)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催收债务;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四)地方金融组织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批准机关吊销相关金融业务许可证件或者取消相关金融业务经营资格。
第六十二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设区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划分具体实施。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对地方金融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催收债务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二十条??地方金融组织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二)非法开展受托出借资金、受托投资、自营贷款等业务;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金融业务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资格批准文件;
????(四)挪用、侵占客户资金;
????(五)进行欺诈、虚假宣传;
????(六)明知或者应知其他组织、个人从事非法活动,而为其提供便利;
????(七)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催收债务;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四)地方金融组织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批准机关吊销相关金融业务许可证件或者取消相关金融业务经营资格。
第六十二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设区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划分具体实施。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对妨害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履行职责,拒绝、阻碍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采取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措施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五)妨害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拒绝、阻碍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采取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对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二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设区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划分具体实施。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对地方金融组织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十二条??地方金融组织发生下列事项,应当向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一)设立分支机构;
(二)合并、分立;
(三)变更名称、经营范围、营业区域、住所、注册资本;
(四)变更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国家和省规定应当备案的其他重大事项。
对前款规定的事项,国家规定需要审批或者对备案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三条??地方金融组织依法开展的下列业务,应当向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一)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金融业务;
(二)网信部门监督管理的金融信息服务业务;
(三)国家和省规定应当备案的其他业务。
第五十九条??地方金融组织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六十二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设区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划分具体实施。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对地方金融组织未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十六条???地方金融组织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时,应当履行下列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并通过文字或者音像等方式记录:
(一)以显著方式提请金融消费者注意其经营范围和禁止性业务规定;
(二)告知金融消费者与金融产品和服务有关的所有费用、利率、数量、违约金及其计算方法等涉及金融消费者重大利益的内容;
(三)如实、充分揭示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风险,了解和评估金融消费者的风险偏好与风险承受能力,将合适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提供给适当的金融消费者;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金融组织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时,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捆绑搭售产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第六十条??地方金融组织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不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设区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划分具体实施。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对地方金融组织内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六十一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地方金融组织处以行政处罚的,可以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设区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划分具体实施。 ** 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招标导航
施工准备
土地整理
三通一平
工程施工
地基与基础工程
桩基工程
预应力工程
防水工程
保温工程
爆破工程
加固除险工程
改造改建工程
回填工程
燃气工程
防腐工程
电气防雷工程
空调采暖工程
地下室
停车场
钢结构
膜结构
给排水
声屏障
道路工程
桥梁工程
市政工程
园林景观绿化
古建筑
喷泉
水幕
雕塑
草坪
亮化工程
照明
灯光
弱电
安防
综合布线
消防工程
门禁
救生
智能建筑
有线电视
数字会议
广播
音响工程
大屏幕
装饰装修
吊顶
粉刷
彩绘
幕墙
外立面
工程服务
审计
监理
勘察
规划
设计
建筑材料
门窗
座椅
地板
混凝土构件
水泥
建筑钢材
木构件
涂料
拦污栅
除尘器
管材
土工材料
土工格栅
土工布
更多>>
为保证您能够顺利投标,请在投标或购买招标文件前向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咨询投标详细要求,有关招标的具体要求及情况以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的解释为准。
地区站
华东: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华北: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东北: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华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西北: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西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华中:
河南
湖北
湖南
.
关于我们
|
成功案例
|
知名客户
|
诚征代理
|
诚聘英才
|
广告服务
|
友情连接
|
帮助中心
|
网站地图
|
手机版
|
招标导航
客户咨询:400-633-1888 信息发布:13030031390
京ICP证050708号-1
证书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8602号
总部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彩和坊路10号 1+1大厦2层(100190)
Copyright © 2005-2024 版权所有
招标网
北京智诚风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中招国联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中招国联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国建伟业咨询有限公司 哈尔滨中招国联科技有限公司 石家庄易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