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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公益诉讼起诉人镇江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张来所等11人消费者权益保护…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08日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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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招标公司受业主*******委托,于2023年11月08日在招标网发布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公益诉讼起诉人镇江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张来所等11人消费者权益保护…。
    各有关单位请与公告中联系人联系,及时参与投标等相关工作,以免错失商业机会。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省****级人民法院关于
公益诉讼起诉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张来所等**人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调解协议的公告
(****)苏**民初**号
关于公益诉讼起诉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张来所、江红仙、刘小梅、赵兵、郭芹、华林仙、荆明伟、范海霞、衡秀风、陈仲华、陈静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经本院协调,相关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如下)。现予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如对该调解协议有异议,请于三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意见及相关依据,书面意见请邮寄****级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
特此公告。
**省****级人民法院
****年**月*日
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
公益诉讼起诉人:**省***人民检察院
被告:张来所,男,****年**月**日生,汉族,住**省********路**号*栋***室。因本案所涉行为犯销售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张来所现于金陵监狱服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峰(系张来所儿子),男,****年*月**日,蒙古族,住**省******青云门**号***室。
双方就(****)苏**民初**号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张来所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侵害消费领域公共利益的惩罚性赔偿金******元,此款交***财政局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
二、张来所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级媒体上就其销售含有有害非食品原料食品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
公益诉讼起诉人:**省***人民检察院
被告:江红仙,女,****年*月**日生,汉族,住**省***吕城镇南环东路*号。
双方就(****)苏**民初**号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江红仙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侵害消费领域公共利益的惩罚性赔偿金******元,此款交***财政局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
二、江红仙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级媒体上就其销售含有有害非食品原料食品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
公益诉讼起诉人:**省***人民检察院
被告:刘小梅,女,****年*月**日生,汉族,住******越河街***-***号。
双方就(****)苏**民初**号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刘小梅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侵害消费领域公共利益的惩罚性赔偿金****元,此款交***财政局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
二、刘小梅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级媒体上就其销售含有有害非食品原料食品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
公益诉讼起诉人:**省***人民检察院
被告:赵兵,男,****年*月*日生,汉族,住**省******高资镇资政路*-***号。
双方就(****)苏**民初**号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赵兵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侵害消费领域公共利益的惩罚性赔偿金*****元,此款交***财政局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
二、赵兵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级媒体上就其销售含有有害非食品原料食品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
公益诉讼起诉人:**省***人民检察院
被告:郭芹,曾用名郭赵兰,女,****年**月*日生,汉族,住**省***新区紫竹苑*幢***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双方就(****)苏**民初**号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郭芹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侵害消费领域公共利益的惩罚性赔偿金*****元,此款交***财政局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
二、郭芹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级媒体上就其销售含有有害非食品原料食品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
公益诉讼起诉人:**省***人民检察院
被告:华林仙,女,****年*月**日生,汉族,住******宝堰镇南菜园村**-*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双方就(****)苏**民初**号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华林仙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侵害消费领域公共利益的惩罚性赔偿金 *****元,此款交***财政局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
二、华林仙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级媒体上就其销售含有有害非食品原料食品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
公益诉讼起诉人:**省***人民检察院
被告:荆明伟,男,****年**月**日生,汉族,住***陵口镇折柳越**路*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晓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双方就(****)苏**民初**号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荆明伟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侵害消费领域公共利益的惩罚性赔偿金*****元,此款交***财政局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
二、荆明伟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级媒体上就其销售含有有害非食品原料食品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
公益诉讼起诉人:**省***人民检察院
被告:范海霞,女,****年*月**日生,汉族,住***界牌镇界西村红光沙圩埭**号。
双方就(****)苏**民初**号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范海霞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侵害消费领域公共利益的惩罚性赔偿金****元,此款交***财政局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
二、范海霞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级媒体上就其销售含有有害非食品原料食品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
公益诉讼起诉人:**省***人民检察院
被告:衡秀风,女,****年*月**日生,汉族,住***延陵镇行宫**东路喜来乐药房二楼。
双方就(****)苏**民初**号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衡秀风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侵害消费领域公共利益的惩罚性赔偿金*****元,此款交***财政局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
二、衡秀风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级媒体上就其销售含有有害非食品原料食品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
公益诉讼起诉人:**省***人民检察院
被告:陈仲华,男,****年**月*生,汉族,住***丹北镇新桥**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双方就(****)苏**民初**号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陈仲华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侵害消费领域公共利益的惩罚性赔偿金*****元,此款交***财政局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
二、陈仲华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级媒体上就其销售含有有害非食品原料食品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
公益诉讼起诉人:**省***人民检察院
被告:陈静,女,****年*月**日生,汉族,住******谏壁镇**路一号。
双方就(****)苏**民初**号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陈静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侵害消费领域公共利益的惩罚性赔偿金*****元,此款交***财政局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
二、陈静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级媒体上就其销售含有有害非食品原料食品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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