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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行《阜阳市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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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行《阜阳市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会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年05月31日 | 标签:
餐饮服务招标
127514376
gonggao
;阜阳市
2023.05.31
2023.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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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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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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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招标公司受业主*******委托,于2023年05月31日在招标网发布关于举行《阜阳市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会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请于2023.06.15前与公告中联系人联系,及时参与投标等相关工作,以免错失商业机会。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
登录
)
为增强地方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司法局决定举行《***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立法听证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时间和地点
时间:****年*月**日(星期二)上午*:**。
地点:*司法局*楼会议室(***颍淮大道***号***司法局)。
二、听证事项
重点围绕《规定》以下内容进行听证:
(一)第二条关于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餐饮服务提供者以及口罩(口屏)的范围是否准确。
(二)第四条、第五条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规定是否科学、合理、可行。
(三)第六条关于对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餐饮服务提供者设定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可行性。
(四)其他关于《规定》的立法意见建议。
三、听证报名条件、时间和方式
本*行政区域内,关注餐饮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立法或者认为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均可报名。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月**日前填写《立法听证会报名表》,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现场等方式报名,联系电话:****-*******,邮箱:***********,地址:***颍淮大道***号***司法局*楼立法科。
四、听证陈述人和旁听人
(一)听证陈述人。听证陈述人名额为**人。分别为:**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商务局有关负责同志各*人;餐饮协会*人;餐饮服务提供者*人;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人;*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听证陈述人应当对听证事项有明确的书面意见、建议。
(二)听证旁听人。听证会的旁听人名额为*名。旁听人可以对听证事项提出书面意见、建议。
五、其他事项
(一)听证陈述人的申请人数未达到本公告规定人数的,所有申请人为听证陈述人;听证陈述人的申请人数超过本公告规定人数的,将根据听证内容指定、推荐或者从自愿报名参加立法听证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综合报名顺序、行业特点等因素遴选。
(二)旁听人员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确定。
(三)立法听证会所涉及的其他事项,待听证陈述人和旁听人确定后,另行通知。
附件:*.立法听证会报名表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司法局
****年*月**日
附件*
立法听证会申请表
姓名
性 别
年龄
民族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单位
职 务
职 称
住所地
* *(*、区) 乡(镇、街道) 村(路) 小区
登记类别
听证陈述人□旁听人□
(听证陈述人对相关条款所持观点)。(可附页)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规定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卫生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餐饮服务行业文明规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及餐饮服务提供者。
本规定所称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加工、制作、传菜、点餐、分餐等餐饮服务工作从业人员。
本规定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是指酒店、饭店、餐馆、茶艺馆、饮品店、咖啡厅、酒吧、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以及有固定餐饮摊点的餐饮服务经营者。
本规定所称口罩,是指符合国家、行业等相关标准的医用口罩、非医用口罩。
本规定所称口屏,是指能够遮住口鼻、清洁、具有防唾液、飞沫等防护功能的透明面罩。
机关、学校、医院、企业、托幼养老机构等单位食堂以及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口屏)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区)人民政府商务部门负责指导行业协会做好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口屏)相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口屏)进行宣传引导,做好卫生健康防疫知识的科普工作。
*、*(*、区)人民政府教育、民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口屏)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口屏)工作。
第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免费为其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行业等相关标准的口罩或者口屏。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从事加工、制作、传菜、点餐、分餐等工作时,应当规范佩戴口罩或者口屏。
第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管理责任,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悬挂本规定,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并接受社会公众、行业协会以及新闻媒体对执行本规定的监督。
社会公众发现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未佩戴口罩(口屏)或者未规范佩戴口罩(口屏)的,可以要求其改正,也可向商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未为其从业人员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行业等相关标准的口罩(口屏)的,由*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未佩戴口罩(口屏)或者未规范佩戴口罩(口屏)的,由*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未尽到管理责任,其从业人员一年内被累计处罚三人次以上的,由*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对餐饮从业人员佩戴口罩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未按照本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本规定自 年 月 日 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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