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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宿迁市司法协理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年05月30日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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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招标公司受业主*******委托,于2023年05月30日在招标网发布关于《宿迁市司法协理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请与公告中联系人联系,及时参与投标等相关工作,以免错失商业机会。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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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建立司法协理员制度,规范司法协理员队伍管理,保障司法协理员依法履职,维护司法协理员合法权益,根据《**省**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司法所协理员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实际,我局起草了《***司法协理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年*月**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通过信函将意见发至:**省*****湖路****号(邮编******)*司法局,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司法协理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通过传真将意见发至:****-********;
*.通过来电将意见反馈至:****-********;
*.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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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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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协理员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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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司法协理员制度,规范司法协理员队伍管理,保障司法协理员依法履职,维护司法协理员合法权益,根据《**省**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司法所协理员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司电〔****〕**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司法协理员的招聘、使用、监督和保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司法协理员,是指根据司法行政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由*级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辅助性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司法行政工作职责,为法治政府建设、政府法律事务、促进法治、依法治理、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行政复议、公共法律服务等工作提供辅助支持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司法协理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国法律、法规和司法行政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爱岗敬业,恪尽职守,本着为司法行政服务对象提供优质服务的宗旨,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在*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司法行政机关、乡镇(街道)司法所的领导下开展各项日常工作。
第四条?司法协理员管理遵循科学规范、部门协同、责权明晰、严格监督、合理保障的原则。
第五条?*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司法协理员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落实保障措施,研究解决司法协理员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协理员使用管理工作。
人社、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司法协理员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司法协理员履行职责行为的后果,由使用司法协理员的司法行政机关承担。
第八条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司法协理员,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和*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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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司法协理员按照所辅助工作的性质,分为法治政府建设、政府法律事务、社区矫正、普法依法治理、公共法律服务五类岗位。
第十条?司法协理员在司法行政干警的带领下可以协助开展下列工作:
(一)开展乡镇(街道)政务决策、规范性文件、政府合同以及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为乡镇(街道)依法治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协助乡镇(街道)依法处理本地区重大经济、社会事务;
(二)指导监督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活动,开展行政执法综合业务指导和执法监督,协调解决执法争议;
(三)协调指导开展调解、普法等基层法治建设工作;
(四)开展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司法行政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后续照管等相关工作;
(五)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六)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办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热情接待群众来访、来电,及时汇报、正确处理,不得敷衍了事,不得延误,如遇特殊情况或重大事件,应及时报告,努力做好疏导工作,协助乡镇(街道)司法所妥善处理。
第十二条?按规定认真详实做好《***司法协理员工作日志》登记工作,登记情况作为司法协理员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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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招聘
第十三条?*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省司法所分类建设标准(试行)》《**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规定的司法所政法专编总数*.*倍以上*倍以下的范围核定本地司法协理员总数。各*(区)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法治建设和司法所承担的工作职责,按照总量控制、动态调整的原则,科学配置并严格控制司法协理员规模。
*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人社、财政等部门,对司法协理员总需求量进行科学研究测算,制定合理可行的用人额度管理办法。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优化工作岗位和流程,合理使用司法协理员,提高履职能力和工作效率。
第十四条?司法协理员招聘由*级司法行政机关**人力**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也可以由*级司法行政机关在用人额度范围内单独组织实施,具体办法由各*(区)司法行政机关**人社、财政等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司法协理员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一招聘标准和程序,明确招聘岗位,严格选拔录用。
第十六条?司法协理员招聘应当经过报名、考试、体检、考察和公示等程序,择优录用。
第十七条?应聘司法协理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年满二十二周岁的公民;
(三)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和工作能力;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招聘岗位对专业技能和文化程度有特殊要求的,应聘人员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录用为司法协理员:
(一)曾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
(二)曾因违法违纪,被开除、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三)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不适合从事司法协理员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烈士和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配偶和子女、退役军人、见义勇为人员。
第二十条?对录用的司法协理员,应当由*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招聘岗位依法与其建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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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参照司法行政干警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司法行政职责要求和特点,建立健全管理和监督制度。
第二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司法协理员培训制度,对新录用司法协理员开展履职基础能力岗前培训,对在岗司法协理员开展思想政治、法律知识、业务技能、安全防护、心理素质等培训,提高司法协理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
第二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司法协理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作风、工作绩效、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考核。
岗前培训和考核由*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作为司法协理员奖惩、继续留用或者不予留用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司法协理员应当自觉遵守规定的作息时间,做到按时上、下班,工作时间内坚守岗位。司法行政机关及乡镇(街道)司法所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调整工作时间的,司法协理员应当服从安排。
第二十五条?司法协理员履行职责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司法协理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依照有关规定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第二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司法协理员履行职责和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根据司法协理员违法违纪行为性质、情节轻重等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司法协理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二)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三)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
(四)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害或者不良影响;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司法协理员的招聘、管理和监督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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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保障
第二十九条?司法协理员的人员经费、招聘、教育培训等经费,应当纳入*(区)财政预算全额保障。
第三十条?人社部门**司法行政、财政部门核定司法协理员薪酬总量。司法协理员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网格员平均工资水平,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第三十一条?司法协理员按照有关规定享有带薪年休假、产假、婚丧假等休息休假权利。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定期组织司法协理员参加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第三十二条?司法协理员员享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待遇。
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岗位的危险性,可以为司法协理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三条?司法协理员因工负伤、致残、死亡的,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享受有关待遇。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司法协理员依法履职的行为,对司法协理员及其近亲属实施滋扰、恐吓、威胁、侮辱、殴打、诬告、陷害、侵犯隐私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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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协理员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司法协理员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使用司法协理员的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予以赔偿。
司法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司法协理员依法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司法协理员及其近亲属实施滋扰、恐吓、威胁、侮辱、殴打、诬告、陷害、侵犯隐私等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司法协理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司法协理员管理相关规定依法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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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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