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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咸丰县化解国有土地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年05月06日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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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招标公司受业主*******委托,于2023年05月06日在招标网发布关于《咸丰县化解国有土地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请与公告中联系人联系,及时参与投标等相关工作,以免错失商业机会。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为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妥善解决***国有土地上不动产登记的历史遗留问题,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现将《***化解国有土地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相关意见和建议,请将书面意见反馈到***化解国有土地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
征求意见时间:****年*月*日至*月*日,
联系地址:***楚蜀大道**号***自然**和规划局***室
联系电话:****-*******
***化解国有土地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积极稳妥化解我*国有土地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切实保障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国城*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然**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号)和《省自然**厅 省信访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人防办 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关于加快化解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鄂自然资函〔****〕***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和省委第九巡视组巡视反馈房地产项目无法办证问题整改工作要求,结合我*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梳理问题、优化措施,流程再造,采取“查办分离、查办并行”的方式,打通政策壁垒,力争到****年底,彻底解决我*国有土地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提升群众和企业获得感。
二、工作原则
(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化解国有土地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应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以历史的眼光看待问题,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既坚守法律底线又解决实际问题。
(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化解国有土地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注度高,应当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集中办理、整体推进。
(三)分类处置,依法办理。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全面梳理问题,分类整理建档,先易后难、突出重点,针对群众需求和社会反响强烈的事项,逐步统筹推进。
(四)化解存量,严控增量。全面清理国有土地上不动产违法建设存量,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行为,多措并举,治旧控新,通过完善城*治理机制,改善城*人居环境,增强城*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适用范围
以****年*月**日为节点,此前存在的国有土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历史遗留问题均适用本实施方案。
四、问题类别及处置意见
(一)因登记要件不齐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
*.未取得规划验收相关手续的。对已完成项目建设,且已交付使用的房屋,因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超容积率建设、跨宗地建设、配套设施不齐全等问题,未办理规划验收,现状不影响城*规划的,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按规定予以处罚、追缴税费及出让金,*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法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未取得房屋竣工验收备案相关手续的。对已完成项目建设,且已交付使用的房屋,因历史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建设质量监理、竣工质量验收报告、环保验收意见等项目竣工备案资料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拟办证建筑物质量进行检测、鉴定,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住建局可凭鉴**论为结构安全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作为工程质量合格、符合竣工验收的证明文件,*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未取得消防安全证明相关手续的。对已完成项目建设,且已交付使用的房屋,因历史原因确实无法提供消防安全证明文件的,或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经整改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专业检测机构,对建筑物现状进行消防安全评价,取得消防安全评价(合格)报告后,*住建局凭消防安全评价(合格)报告出具消防备案意见,*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法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对商住联建的项目,住建部门可分类分期进行竣工验收。属于个人建房的,不做消防专项要求。
*.未取得人防工程验收手续的。对涉及投资建设单位****年以后,因项目建设未通过人防工程建设行政审批的项目,由*人防办严格依法依规对应配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进行核准,同时追缴欠缴的人防易地建设费或督促其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对未按要求整改且拒缴人防易地建设费的单位,依法进行追缴。属于个人建房的,不做人防专项要求。
(二)因“两证”不齐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
*.有房屋所有权证、无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权属土地上无违法用地行为,土地权属明晰且经公示后无争议的,可直接办理不动产权证;土地权属资料不全或者缺失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有资质的权籍调查中介机构开展权籍调查工作,无违法用地情形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权籍调查成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办理不动产权证。
*.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无房屋所有权证的。未按规定取得房屋建设相关审批和验收手续,且已对外销售的开发项目,由各相关责任单位负责,按程序开展调查处理工作,*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法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三)因房屋、土地登记信息不一致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
*.对于房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的,对已分别办理土地、房屋登记手续,房屋发生转移,且转移链条清晰,但土地未及时转移登记,房地权利人自愿达成一致的,持相关税费凭证,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若存在找不到原土地权利人、未见土地使用证原件等情况,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公告注销原土地证,经公告无异议的,办理变更登记。
*.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房屋所有权属证书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的房屋用途和土地用途不一致的不动产,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继续分别按照原记载的房屋、土地用途进行登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已登记的不动产用途。
(四)因建设单位失责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
*.原建设单位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且未设定抵押及司法限制的,购房人凭已缴清房款的证明及相关资料可单方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无法收回,且不存在限制登记情况的,由*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发布所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注销公告后,方可办理不动产权证。
*.原开发建设主体缺失,无法提供竣工验收相关资料,建设单位尚未办理房屋、土地首次登记的,可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推荐的业主代表,经所在社区、*住建局确认后代为提出首次登记申请,由*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权籍调查,依法公告无异议后,可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
(五)因拖欠税费、改变土地用途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
*.欠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的。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已交房的,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按规定予以处罚、追缴税费及出让金,*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法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存在改变土地用途情形的。已建成住宅用房或商业用房经申请住改商或商改住,不增加建筑面积,满足消防、安全、设计等技术规范的,由*自然**和规划局依法按实际用途评估土地价格,建设单位(或个人)补缴土地出让金后,签订土地补充出让合同,*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权证。
(六)未办理供地手续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
土地来源为国有土地,未办理供地手续,“两证”均无的。由*自然**和规划局负责,及时补办供地及规划相关手续;由*住建局负责,及时补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验收相关手续(自建房除外)。属于还建安置的,可依据当时还建政策,采用划拨方式进行供地。
(七)自建房屋分层分户分割办证的问题。
*.****年*月*日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已分层分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未办理国有出让建设用地分摊面积使用权证书的,按“房地一体,地随房走”物权登记原则,重新进行不动产权籍调查,明确共用区域、房屋及土地分摊面积等要素条件,经所有不动产权利人共同申请,分别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
*.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上居民自建房屋,已取得“两证”,房地一体权属清晰,分割后符合不动产单元设定要求,属于分家析产、直系亲属赠与或继承情形的,经所在地社区核实后,提供有资质测量机构出具的《权籍调查报告》,经税务部门核征相关税费后,以对应权利人数量为单位(一人一证),可直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房屋分割、土地分摊的不动产分割登记及不动产分割转移登记。
*.对涉嫌以自建房名义违规从事房地产开发,擅自买卖房屋并成交的,由相关责任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属违规开发行为的按规定予以处罚、追缴相关税费,*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法办理相关不动产权证书。对一宗土地上建设多栋房屋并已出售的,经*自然**和规划局同意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割登记,属于国有划拨土地的可同步办理土地划拨转出让手续。
(八)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上房产相关问题。
*.对涉及划拨土地上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申请不动产变更、继承、抵押等情形的,可保留原划拨土地的性质,按原批准的土地使用范围落宗办理不动产登记;除上述情况之外,其他划拨土地转移登记须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房改房、经适房、单位集资房、安置房等需办理划拨转出让土地的。权属信息齐全,无违法行为的,直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同步办理划拨转出让手续和不动产登记手续。存在违法行为的,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按规定予以处罚、补缴相关税费及出让金。涉及校园等实施封闭管理的房屋,需经得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单独抵押,但权利人以依法取得的建(构)筑物进行抵押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与建(构)筑物一并抵押,不再办理审批手续。在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时可依据《中华人民**国城*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在不动产登记证明附记栏注记:“该不动产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九)*属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历史遗留问题。
此类建筑涉及土地和规划违法的,在不影响城*规划的前提下,土地建设用地且来源清晰,四至界限清楚无议的,可直接按程序办理后续手续。
五、组织领导
成立由*长任组长,常务副*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单位为成员的***化解国有土地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开展全*化解国有土地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然**和规划局,从*自然**和规划局、*住建局、*城管执法局、*财政局、*税务局、**场监管局等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负责落实全*化解国有土地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具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另行刻制印章,因工作需要印发有关文件,由*自然**和规划局代章。
六、工作措施
(一)强化专班运作,提高决策效率。
*.强化问题摸排。问题摸排专班要全面摸清项目基本情况及所涉问题,细化分类统计,实施清单化管理。
*.强化问题研判。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摸排和主动申请的项目进行研判,根据需要组织各专班成员专题讨论,确定“查办分离”适用类别。重大疑难问题提交领导小组审议后再行处置办理。
*.强化调查处理。调查处理专班各成员单位要根据部门职能职责,同步对其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和违法开发等行为,按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追缴相关税费及出让金。对拒不配合处理和缴纳相关税费及出让金的,依法按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强化办证服务。证件办理专班凭当事人相关基础资料,在其缴纳无过错方税费后,按职责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对房屋权属存在异议的,由购房人通过司法裁决确定物权归属,凭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办理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手续。对存在查封、抵押等限制登记情形的,依法处理到位后再行办理。
(二)细化处理范围,明确处罚标准。
*.涉及《***中心**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前修建的房屋,无法提供规划手续,但有土地权属证明,宗地图能够反映建筑层数的(或者无加层情况且楼层在*层以下的),视为合法建筑,无需补缴相关费用(不含税费);涉及建筑超用地的按保留使用处理。
*.涉及违法用地的项目,超占土地为国有建设用地,不影响城*规划能够供地的,先没收超出部分的违法建筑,可以并处违法用地罚款,再将违法建筑建设工程造价(***元/平方米)计入土地成本一并出让给当事人;超占土地为国有建设用地,影响规划不能供地的,或者超占土地为集体土地的,先没收超出部分的违法建筑,可以并处违法用地罚款,再将违法建筑按建设工程造价(***元/平方米)由当事人定向回购,但不计入登记面积;超占土地属于他人所有的,应征得他人同意,建筑雨搭超用地,不影响周边环境的,不做处理;超占土地属于房产测量误差允许范围的,按批准土地面积登记,不做处理。
*.涉及违法建设的项目,对城乡规划实施影响轻微的,当事人按期自行拆除的不予罚款,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元/平方米的罚款,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城*基础设施配套费;对城乡规划实施影响严重,责令当事人自行拆除,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拒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执行,并处**元/平方米的罚款。超规划面积在房产测量误差允许范围内或自建房不超过总面积*%,且不超容积率的,按实际面积登记,补缴城*基础设施配套费,不作处理。
*.涉及相关费用标准,违法建设罚款按违法建筑面积核算,建设工程造价执行《***公示地价体系建设成果》中的***房屋重置单价,参照各类结构的房屋(钢混、砖混、砖木、简易)分等定级标准;违法用地罚款标准为***元/平方米,按违法用地面积核算;城*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为*****元/平方米、其他建制镇**元/平方米,按建筑面积核算;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和商品房开发各类税种等按*税务局核定的金额执行。土地出让金按依法评估价格执行;房地产测量费及不动产登记代理费应由申请人自己承担。
*.涉及没收违法土地或建筑的,按照“房地一体、优先回购”的原则,当事人有优先回购权,通过协议出让或定向回购的方式完成相关手续。
(三)下放审批权限,再造审批流程。
依据审批事项清单取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供地审批手续,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权限下放至*自然**和规划局,*自然**和规划局授权专人在审批中心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转出让、房改房首次登记、划拨供地、土地用途变更、规划指标调整等审批工作,签订简易《土地出让合同》,简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合并审批事项,提高办事效率。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将思想统一到“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和“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上来,充分认清化解国有土地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是民生工程、民心工程。要统筹推进化解国有土地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各项工作落地见效。
(二)明确分工,压实责任。各相关责任单位要按照*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切实履行部门工作职责,勇于担当,主动作为,及时办理手续、追缴税费和查处违法行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流程和工作机制,确保国有土地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工作有序推进。
(三)舆论引导,争取主动。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媒体,及时宣传化解国有土地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措施,报道典型经验和工作成效。同时,还要发挥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要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以化促效,优化环境。化解国有土地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助推器,本方案提出下放审批权限等措施既是化解矛盾的需要,更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必要,通过实践检验措施实效,凡是能够得到群众认可的,要长期坚持并推广。
本实施方案由*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原《***化解国有土地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咸政办函〔****〕**号)同时废止。之前已下发实行的*级相关规范性文件与本方案内容相抵触的,以本方案为准。
附件:***化解国有土地上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化解国有土地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覃正炜*委副书记、*长
副组长:宋庆平*委常委、常务副*长
何祥*委常委、*委统战部部长、*政府党组成员
成员:侯晓君*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赵俊*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刘**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王**自然**规划局局长
杨武*住建局局长
刘少峰*城管执法局局长
杨凤琼*财政局局长
谭国俊*税务局局长
杨念**信访局局长
刘***司法局局长
李高峰**场监管局局长
刘光**法院副院长
谭卫***局副局长
王远**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各乡镇(区)乡镇长(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然**规划局,*政府办公室联系该项工作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自然**规划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财政局田爱军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定期组织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协调各项工作开展,督办各项工作落实。

为保证您能够顺利投标,请在投标或购买招标文件前向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咨询投标详细要求,有关招标的具体要求及情况以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的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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