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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水利局关于公开征求《厦门市超计划水量复核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年08月04日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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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招标公司受业主*******委托,于2023年08月04日在招标网发布厦门市水利局关于公开征求《厦门市超计划水量复核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请与公告中联系人联系,及时参与投标等相关工作,以免错失商业机会。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我局按程序起草了《***超计划水量复核实施细则(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于****年*月**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电子邮箱:***********,邮件主题请注明“***超计划水量复核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通信地址:**省******枋钟路***号水利大厦***室(邮编******),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超计划水量复核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联系电话:****-******* 联系人:洪工
  附件 *.关于《***超计划水量复核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超计划水量复核实施细则(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水利局
  ****年*月*日
  附件*
  关于《***超计划水量复核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加强我*计划用水管理,规范非居民计划用水超计划水量复核工作,我局起草了《***超计划水量复核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在充分听取本单位相关处室和我*各供水企业意见后进行修改。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必要性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进一步规范了超计划水量复核工作,明确了超计划水量复核的申请条件、申报材料要求、办理时限、审核权限等细则。为我*计划用水户提供更加规范、便捷、高效的超计划水量复核办理程序。
  二、主要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国水法》《***城*供水节水条例》等现行法规**策,结合本*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三、起草过程
  ****年*月**日,在本单位内部征求意见基础上,我局组织供水企业就超计划水量复核实施细则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分别于****年*月、*月征求社会公众及*直相关部门意见后作了部分修改完善形成《实施细则》(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现第二次向社会征求意见。
  附件*
  ***超计划水量复核实施细则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以下统称超计划)水量复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国水法》《***城*供水节水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取用城*公共供水的计划(定额)用水户(以下简称计划用水户)超计划加价水量的复核等工作。
  用水户,是指在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管理等过程中发生用水行为的非居民用水户。
  第二章申请复核条件
  第三条 因军事、消防、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等)等原因导致超计划用水的;
  第四条用水计划指标数据有误等问题导致超计划用水的;
  第五条计划用水户转变为非计划(定额)用水户之后仍有产生的超计划加价水量的;
  第六条计划用水户新核定的计划(定额)指标尚未生效的;
  第七条计划用水户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因生产经营规模扩大等发展需要,导致用水量上升。未超行业用水定额,水平衡测试在有效期内,且按规定进行节约用水管理的;
  第八条计划用水户内部管网破损导致超计划用水的,能及时发现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修复(须经供水企业核实),且积极创建并被评为节水型企业(单位),凭节水型载体创建合同、项目验收材料和费用有效凭证给予一次性补助,但最高不超过超计划用水产生的加价水费。已获得*级及以上节水型载体荣誉,并在有效期内的,应创建更高荣誉的节水型载体。该项补助每年仅可申请一次,已获得最高荣誉节水型载体的,则不再给予补助。
  第三章申请复核的材料
  第九条计划用水户所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非居民用水超计划水量复核申请表》(详见附件)。
  (二)用水单位出具的超计划用水情况说明(内容需体现超计划用水具体原因、用水量,发现时间及维抢修时间等) 及佐证材料。
  因生产经营规模扩大等发展需要导致超计划用水的计划用水户,需提供企业产量证明、税收完税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
  因第三条情况导致供水管道破损、爆裂、消防用水等情况产生超计划用水的计划用水户,需提供能证明维抢修的时间、时长以及具体位置的图片、记录等相关佐证材料(事件结束后*小时之内做出处理响应并在**小时内修复供水管道)。
  (三)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类用水户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类用水户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单位(企业)用水管理制度。
  (五)由供水企业出具的近一年用水记录和超计划用水清单。
  第四章职责分工
  第十条申诉处理阶段:计划用水户对超计划用水有质疑且符合申请复核条件,可填写《***非居民用水超计划水量复核申请表》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向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水利局委托辖区供水企业代收)。
  供水企业应当在收到计划用水户书面申请材料后*个工作日内(不含现场核实时间。若需要,供水企业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个工作日内,开展现场核实工作,同时报*节水办派人参加现场核实),对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具体核实情况和建议记载入《***非居民用水超计划水量复核申请表》。
  供水企业在完成现场核实工作并填写相应核查情况及建议后,将计划用水户的书面申请材料报*节水办审查。
  第十一条*节水办应当自收到供水企业递交的材料*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内容初步审查并报*水利局审核。*水利局应在**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结果,遇特殊情况,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可**至**个工作日。
  第五章审核告知及退付办理
  第十二条审核结束后,*节水办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水企业和申请单位。供水企业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个工作日内做好相应的退付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非居民用水超计划水量复核申请表
  附件
  ***非居民用水超计划水量复核申请表
  编号:
  收件时间: 年 月 日
  以下栏目由非居民用水户填写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地址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用水户号
  用水性质
  □行政事业用途 £工业用途 £经营服务用途 £特种行业用途
  申请复核月份
  **年月—**年月
  复核理由
  £因军事、消防、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等)等原因导致超计划用水的;
  □用水计划指标数据有误等问题导致超计划用水的;
  □计划用水户转变为非计划用水户之后仍有产生的超计划加价水量的;
  □计划用水户新核定的计划指标尚未生效的;
  □计划用水户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因生产经营规模扩大等发展需要,导致用水量上升。未超行业用水定额,水平衡测试在有效期内,且按规定进行节约用水管理的。
  用水量复核理由说明(可另附页说明)
  提交附件清单
  特别
  声明
  本申请表所填内容正确无误,附件所提交的资料及证明文件真实有效,如有虚假将承担法律责任。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以下栏目由供水企业填写
  核实
  情况
  及建议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以下栏目由*节水办填写
  复核意见(决定)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以下栏目由*水利局填写
  复核决定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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