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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宁安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1月31日做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31日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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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年*月**日我局对*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年*月**日--*月*日(*个工作日)。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时间
*
关于***马河乡盛泰粮食烘干厂
玉米烘干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宁环建审〔****〕*号
****-*-**
二、审批决定全文:
关于***马河乡盛泰粮食烘干厂玉米烘干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宁环建审〔****〕*号
***马河乡盛泰粮食烘干厂:
你公司报送的《***马河乡盛泰粮食烘干厂玉米烘干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审批领导小组研究,现审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该项目建设地点***马河乡马河村。项目总投资***万元,厂区总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为****㎡。本项目依托现有建筑进行建设,对除尘设备进行改造。预计年烘干****t玉米粒(潮粮)。
二、原则同意该项目建设。应在严格执行环评报告表中污染防治措施情况下,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水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运营期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外运堆肥。本项目热风炉无需水循环,无生产废水产生。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已建设完成,施工期主要内容为一些不合格环保设施的整改。运营期本项目生产供热来源自*台*t/h生物质热风炉,燃料为致密性生物质压块颗粒料,配套布袋除尘器+**m高烟囱,除尘效率为**%,烟尘、SO*、烟气黑度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限值标准;NOx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卸料场所为潮粮库内,卸料时关闭潮粮库大门,采取潮粮库封闭、减小装卸高度等降尘措施;筛分过程采用密闭处理,筛粮机自带布袋收尘装置;本项目采用烘干塔作为生产供热,烘干塔体设折流挡板;热风炉灰渣贮存在密闭灰渣暂存间内,定期洒水降尘,转运时袋装处理,且灰渣暂存间在封闭的锅炉房内,基本不对外排放的粉尘。粉尘的无组织排放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表*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三)强化噪声污染控制措施。运营期该项目的主要噪声来自于铲车装卸噪声、烘干塔、筛粮机及风机等设备运行时产生噪声。本项目采用低噪声设备、厂房隔声、基础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贡献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类标准,声环境保护目标处噪声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中*类标准要求。
(四)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本项目产生固废为筛选出的杂质、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和热风炉灰渣、废布袋、废机油和废润滑油、烘干塔内收集的粉尘及生活垃圾等。粮食筛分工序的杂质主要为玉米皮屑,经收集后暂存于垃圾桶内,交由环卫部门处理;灰渣和飞灰集中收集后加湿处理,冬季暂存在灰渣间内,春季外售给附近农户,用于农田堆肥;废弃布袋暂存于干粮库内,集中收集后送往***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焚烧;烘干塔内的粉尘收集后与生活垃圾一同由环卫部门处理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项目机械设备每年检修一次,检修时产生的废机油以及废润滑油,当天委托有回收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不在厂内暂存。本项目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做到及时收集,妥善处置,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相关要求;检修时产生的废机油以及废润滑油等危险废物,委托有回收处置资质的单位带离厂区,不在厂内暂存和处置。
(五)落实环境风险污染防治措施。禁止在热风炉房周围堆放各种可燃物;疏散通道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保持关毕状态,不得上锁;设置足够的灭火器。按照规定编制风险应急预案上报生态环境局备案。
(六)落实环评报告中的监测计划,及时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七)严禁企业出现上访事件。企业如果出现环境污染上访事件,企业应立即停止生产,待整改完成经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批准后方可继续生产。
三、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要按规定程序企业自主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四、如果出现*政府进行规划或土地调整等情况时,建设单位应按*政府有关要求执行。
五、审批意见中其他未做明确规定的事项内容,应按照国家生态环境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此批复为环保专项意见,项目建设还应符合安监等相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并办理相关手续。
六、项目在施工期和运营期间要服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对其进行的日常监管。
三、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四、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镇**东街*号
邮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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