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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仙政土〔****〕**号
***人民政府关于***盖尾镇莲井村老年活动中心建设用地的批复
盖尾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关于***盖尾镇莲井村老年活动中心建设用地的请示》(仙盖政〔****〕**号)文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人民政府关于*******年度第二批次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用地转用的批复》(闽政地莆〔****〕*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盖尾镇莲井村民委员会使用集体土地*.**公顷作为***盖尾镇莲井村老年活动中心建设用地(具体位置见用地红线图)。
二、该幅土地规划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文化设施用地(老年活动中心),用地单位应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该项目详细规划进行建设,未经有权一级政府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三、该幅土地使用权系使用集体土地,其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
四、用地单位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在土地交付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用地范围内规划的全部项目建设,若未按规定进行投资建设,政府可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五、若今后国家、省重点工程或*政设施等社会公共事业项目建设需要使用该幅土地时,政府可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并按政府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偿。
六、相关税费由征收机关核定征收。
七、用地具体手续由*自然**局负责办理。
***人民政府
****年*月**日
仙政土〔****〕**号 ***人民政府关于***盖尾镇莲井村老年活动中心建设用地的批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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