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维码
导航图标
招标网 > 项目中心 > 审批项目 > 濉环行审〔2023〕40号关于《淮北市聚铝金属有限公司铝制品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分享到:
濉环行审〔2023〕40号关于《淮北市聚铝金属有限公司铝制品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25日 | 标签:
以下内容,仅对会员开放。如需查看详细内容,请先 注册 成为会员,已注册会员请登录后查看。也可拨打免费咨询电话: 400-633-1888与客服专员联系索取免费体验帐号。
进展阶段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所属地区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投资规模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项目业主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建设周期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进展阶段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项目负责人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联系电话 【正式会员登录后可浏览】
以上信息格式为标准模板,因信息源的原因,登录后所显示的部分信息可能无法提供以上项目的详细内容,敬请谅解。

项目详情

***聚铝金属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聚铝金属有限公司铝制品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关于申请对***聚铝金属有限公司铝制品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报告”收悉,经审查,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省******濉芜产业园双创大道和濉芜五路交叉口往西***米,占地面积****㎡,购置压铸机、抛丸机、熔化炉、保温炉、CNC加工中心、自动化喷塑线等生产设备,建设后年加工铝制品****吨。项目总投资为*****万元,环保投资为***万元,占总投资的*.**%。项目代码:****-******-**-**-******。
二、该项目建设在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各种污染物可做到达标排放。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工艺、性质、位置、规模及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水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实行雨污分流制;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表*中三级标准和***第二污水处理厂接管限值后排入***第二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标后排放。
*.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大气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熔化炉、保温炉、密闭烘干房配备低氮燃烧装置。熔铝废气、熔化炉燃烧废气、压铸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米高排气筒排放;喷塑废气经设备自带的回收系统(旋风除尘)+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m高排气筒排放;以上废气排放均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中排放限值。
喷塑固化废气及天然气燃烧废气经集气罩收集+两级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从严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及《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号)中标准要求。
抛丸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中相关标准要求。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厂区内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表A.*中特别排放限值。
*.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关于噪声的污染防治措施:
要求对产噪设备采取隔声、减振、合理布局厂区等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类区标准。
*.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固废的污染防治措施:
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加强固体废弃物环境管理,妥善收集处理各类固体废弃物。
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废铝渣、废模具、废滤袋收集后外售;边角料、不合格品、抛丸及熔化工序除尘灰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回收塑粉回用;废润滑油、废切削液、废脱模液、废手套棉纱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污染防治措施,采纳《报告表》中提出的建议,满足*生态环境分局总量控制要求。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五、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收到本审批意见后,你公司应在**日内将《报告表》及审批意见送至***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浍河路**号
邮编:******

温馨提示:

• 1.此项目指备案、环评、审批、报建、规划等阶段的项目公示。招标网通过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各部委等渠道获得。

• 2.本项目信息尚未经过我网人工核实,建议您在跟进该项目前,先进行详细核实。

• 3.即使该项目已经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该业主可能还有相关采购项目,该项目也可能还有其它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为保证您能够顺利投标,请在投标或购买招标文件前向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咨询投标详细要求,有关招标的具体要求及情况以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的解释为准。

地区站
东北:辽宁 吉林 黑龙江
华南:广东 广西 海南
西北: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西南: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华中:河南 湖北 湖南
关于我们 | 成功案例 | 知名客户 | 诚征代理 | 诚聘英才 | 广告服务 | 友情连接 | 帮助中心 | 网站地图 | 手机版 | 招标导航
客户咨询:400-633-1888 信息发布:13030031390 传真号码:010-59367999   京ICP证050708号-1   证书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8602号  总部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7层(100190)
Copyright © 2005-2024 版权所有  招标网  北京智诚风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中招国联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中招国联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国建伟业咨询有限公司  哈尔滨中招国联科技有限公司  石家庄易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