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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勒泰地区生态环境局对哈巴河县新特风电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21日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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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阿地环不予罚字〔****〕**号
****新特风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俊华
我局于****年**月*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新特风电有限公司已于****年*月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向*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反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和《关于印发<**维吾尔自治区 **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免于处罚事项清单(****年版)>的通知》中对未按规定报备应急预案或开展应急培训行为的行政处罚,“已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但未按规定将应急预案备案或者未按规定开展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日内完成整改的。”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规定,加强企业自主环境管理,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制度,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生态环境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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