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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阿地环罚字〔****〕**号
****福润节水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崔志民
身份证号码:******************
地址:****恰勒什海乡政府南***米
*****生态环境局****分局于****年**月**日对****福润节水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新增*台迷宫式滴管带机组,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福润节水科技有限公司于****年**月*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印证资料,用于证实本案的违法主体为****福润节水科技有限公司;
*.《*****生态环境局****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年**月*日)*份、《*****生态环境局****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年**月*日)*份,环评批复,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用于证实你公司新增*台迷宫式滴管带机组,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年**月*日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张),用于证实你公司新增*台迷宫式滴管带机组;
*.*****生态环境局行政委托书(*份)、*****生态环境局****分局执法人员王健、王欢的行政执法证件复印件(*份),用于证实执法主体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年**月*日以《*****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阿地环罚告字〔****〕**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诉申辩及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根据《**维吾尔自治区 **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自由裁量”中个性裁量基准和修正裁量基准,裁量认定:情节特别严重,罚款,处罚款人民币壹仟捌佰元整(****元整),责令限期改正。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你公司新增*台迷宫式滴管带机组,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仟捌佰元整(****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支行
户 名:*************财政局(非税专户)
账 号:*****************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生态环境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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