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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扬州江都龙源新能源有限公司龙源江都郭村镇100MW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08日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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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了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的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自即日起*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区**路***号
邮编:******
项目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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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龙源新能源有限公司龙源**郭村镇***MW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龙源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龙源**郭村镇***MW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万元)在*****区郭村镇郭华村、韩阳村、郭村村、前巷村等建设***MW “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总面积约****亩,年均发电量*****.**万kW·h。项目建设过程中如涉及电磁辐射等相关内容,需提请资质单位进行专项环境影响评价并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二、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和相关部门的文件及意见,在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做到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该项目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结合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公示意见反馈情况,在项目选址符合城*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相关法定规划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
三、严格按照《报告表》中各项环保要求,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落实以下工作:
(一)施工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严禁施工期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体,施工期生活污水经临时化粪池处理达标后用于周边农田灌溉;施工扬尘按《***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落实防治措施,施工噪声排放须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二)施工阶段应采取相应生态保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范围,合理布局施工场地,减少取土和临时占地面积。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植被恢复。
(三)遵循“**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要求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的各项法规和标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做到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安全处置。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必要的减振、隔声、消声措施,确保运营期厂界和敏感点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中*类标准。
(五)运营期生活污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进行厂区绿化。加强养殖尾水治理,养殖尾水经生态沟渠净化后回用。对于确需实施集中排水或换水的,排放前应按照相关规定向区渔业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同时应委托资质单位进行监测,确保养殖尾水排放符合《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 **/****-****)中相关标准。
四、你单位应按照《**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号)的要求规范化设置排污口,各类环保设施应设立标准的图形标志。
五、本项目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你单位应加强环境管理制度建设,定期开展六类环保设施安全检查,严防环境安全事故发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本项目现场环境监管。
六、你单位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其他各项行政许可及相关手续,在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后,依法依规进行建设与运营,并严格落实相关部门的各项管理要求与规定。
七、你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号)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公开企业环境信息,高度关注并妥善解决公众反映的本项目有关环境问题,履行好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
八、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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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局?????????????? ??????****年**月*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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