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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阿地环罚字〔****〕**号
**元亨正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LXW*Q /span>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宁成红span>
****年*月*日,*****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在审批环评过程中发现**元亨正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元亨正达固废综合利用建设项目附属工程涉嫌未批先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 ****font face="仿宋_GB****" >年*月*日对**元亨正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元亨正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元亨正达固废综合利用建设项目附属工程项目****年*月**日开工建设,已完成**办公用房***㎡、门卫室**㎡和防尘网的建设,设备车间正在建设中,该项目编制了建设环境影响报告表,但未取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在未取得环评批复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按照《**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基准(个性、共性、修正裁量表)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玖仟肆佰元整(*****元整)。 font>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加处罚款。
*****生态环境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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