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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岔县梧桐镇WT片区B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公告
发布日期:2023年09月26日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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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梧桐镇WT片区B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公告
为了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和规划管理法制化,提高公众对规划参与和监督的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的具体要求,现将《梧桐镇WT片区B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在***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告,望广大*民、关注、关心***城*建设的朋友积极参与,登录我们的网站,解读规划方案,并提出宝贵的意见或建议。
一、***人民政府网址:http://www.nancha.gov.cn/
二、公告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联系单位:***自然**局
四、地址:*****镇双林委
五、邮编:******
六、电话:****-*******
七、联系人:史浩、孙海滨
八、E-mail:***********
***自然**局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Ⅵ片区F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 * 条为保障***梧桐镇WT片区B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促进并带动梧桐镇整体的开发建设,特制订本规划实施文本。
第 * 条本细则适用于***梧桐镇WT片区B地块规划范围内各地块以及各类用地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并作为工程项目设计的依据,但不能作为工程项目施工的依据。规划范围内任何拆建、改建、扩建或**项目,均应符合本规划的规定和要求,由本规划进行技术总协调。
第 * 条本文本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分图图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两者应同时使用,不可分割,规划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均应符合本文本和分图图册。
第 * 条规划依据:
《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
《城*规划编制办法》
《城*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DB**/T***-****)
国家相关规范及***政府和规划部门相关规定和设计要求
第 * 条规划范围:***梧桐镇WT片区B地块位于***梧桐****木业公司位置,规划区用地坐落于国铁哈绥佳线***-***km处梧桐站,总用地面积*****.**平方米(约*.**公顷),东、西与北侧均至现状道路,南侧至公司围墙与现状道路。具体规划控制范围由总图图则界定。
第 * 条规划年限:本次规划期限以《城乡规划法》为依据,同时与《****心城总体规划》相吻合,确定规划期限为:
近期:****—****年;
远期:****—****年。
第 * 条本规划涉及的指标和技术规定是结合梧桐镇的实际情况和考虑今后的发展制定的。未涉及或未详细说明的指标和技术规定应符合国家、***省和***的现行规定。
第二章 功能定位与总体布局
第 * 条功能定位:规划需要符合梧桐镇的整体发展,以镇区总体规划为依据,合理调整用地属性及用地布局,优化功能结构,完善道路交通体系,打造成为镇域的公共服务片区,力求建立一个富有生气的、生态的镇域行政、经济、文化中心,完善设施建设、提高承载能力,打造优美环境、提升服务水平。
第 * 条总体布局:规划区以办公用房为核心,停车场、公园绿地与广场在外围,形成“一核、两环、四版块”的总体结构;“一核”指办公用房,“两环”指规划区内以支路组成的环路和慢行步道系统,“四版块”指规划区内的社会停车场版块、机关团体版块、广场用地版块和公园绿地版块。
第三章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及控制
第 ** 条用地分类:本次规划土地使用性质分类以《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为基础,提出适用于本规划特点的分类标准。
第 ** 条规划区内各地块的开发建设,必须符合本规划所规定的用地性质,因特殊原因,确定需变更规划用地性质时,应经规划主管部门许可,并服从规划主管部门规定的附加条件。用地性质的变更,原则上只能在《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所规定的小类或中类范畴里进行。
第 ** 条规划同时允许在开发过程中,在用地中兼容建设一些其他性质的项目。
第一节 机关团体用地规划及控制
第 ** 条规划机关团体用地面积为*****.**平方米,占总用地的**.**%,建议以办公用房与附属用房为主要建设内容。
第 ** 条规划机关团体用地分为****-*****平方米的*个地块,细分地块视为最小出让地块,当出让地块大于细分地块时可以采取适当合并,但应保证整体结构。如地块统一开发,其内部绿地的形式、位置可作适当调整,但应与整体的绿化系统保持良好的联系并保证原有景观结构。
第 ** 条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可结合沿规划区的支路的公建设置。
第 ** 条各地块、基地内的配套设施的项目、数量、用地、建筑面积和位置应符合分图图册的规定。配套服务设施项目在规划建设改造过程中,可酌情调整或增加。
第 ** 条在进行较大范围的成片开发时,地块内配套公用设施的位置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根据修建性详细规划作适当调整,但其项目、数量、用地或建筑面积均不得少于规划分图图册中的规定。
第 ** 条本规划未涉及的其它配套公用设施参照***省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绿地控制
第 ** 条规划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面积为*****.**平方米,占总用地的**.**%,其中公园绿地面积为*****.**平方米,占总用地的**.**%;广场用地面积为****.**平方米,占总用地的**.**%。
第 ** 条图则所示的城*公共绿地在城*开发建设时不得侵占。各地块必须满足分图图册所规定的绿地率指标,同时还应尽可能增加绿化面积,并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增加垂直绿化和屋顶绿化,增强绿化效果。规划区内所有道路应按规划的道路断面配置行道树和绿化隔离设施。
第四章 土地使用强度控制
第 ** 条规划确定的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均为上限值,在实施过程中,地块的开发不得高于其中任何一个的上限。在同一性质、相邻地块统一开发时,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可相互转移,但不得高于总的容积率和总的建筑密度。当建筑提供部分室外或室内的公共空间,则其总建筑面积可提高,标准可按公共空间用地总面积的**%,建筑面积的***%进行补偿。
第 ** 条规划区内所有地块均以低层建筑为主。机关团体用地B-**容积率控制*.*-*.*,B-**容积率控制*.*-*.*,建筑密度均不大于**%,绿地率不小于**%;广场用地绿地率不小于**%;公园绿地绿地率不小于**%;社会停车场用地绿地率不小于**%。
第五章 道路交通规划及控制
第 ** 条规划交通运输用地面积为*****.**平方米,占总用地的**.**%。其中城镇道路用地面积为*****.**平方米,占总用地的**.**%,;社会停车场用地面积为****.**平方米,占总用地的*.**%。
第 ** 条规划区内道路按支路等级划分。支路红线为**.**米与**.**米。
第 ** 条道路红线内用地为道路及道路绿化专用,任何与道路交通无关的建筑和构筑物的改建、扩建及**均不得占用道路用地。支路的走向、转点座标、道路断面形式必须符合本规划道路规划图的要求。
第 ** 条规划结合绿地系统组织形成完善的步行网络,使得各地块与主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及开敞空间之间形成良好的联系。在公共活动场所和人行横道处须考虑无障碍设计,以满足残疾人的需要。
第 ** 条公共建筑以及公园,必须配建机动车停车场,用来停放本单位自用车以及所吸引的外来车辆。停车场的基本规模依据《城*停车规划规范》(GBT *****-****)中各建筑物的性质、规模对于停车场规模的要求确定,机动车每标准车停车面积**-**平方米。配建停车场面积原则上在本地块内解决,特殊情况也可多个地块和并建设停车场。
第 ** 条规划区内交通设施、配建停车、机动车出入口的位置和道路交叉口形式应符合分图图册的规定。如地块性质或建筑容量需进行调整时,配建停车位也需相应变动。
第 ** 条规划确定道路交叉口道路红线**线交点向道路延伸**米范围内为禁止开设机动车道出口路段,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设机动车道出口。
第六章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第 ** 条配套公共设施配置应结合地块具体开发建设进行相应配套。
第 ** 条配套公共设施建设不采用独立占地的方式,结合地块开发进行调整,但不得少于文本及分图图则中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 *政工程规划及控制
第一节 给水工程
第 ** 条管网规划:供水管网采用生活、消防共用的供水系统。按城*规划布置管网,考虑给水系统分期建设的可能,并留有充分发展的余地。
第 ** 条规划采用生活、消防共用的供水系统,供水管线采用环状布置,对有特殊消防要求的建筑需自行配置消防设施,规划区内不另设消防管道,统一由*政管网供给。
第二节 污水工程
第 ** 条排水体制:采用分流制的排水体制,其中污水经汇集后排入污水处理厂。
第 ** 条雨水排放:雨水经管道收集后分别向规划区外排出。
第三节 电力工程
第 ** 条规划线路可采用铠装电缆,采用直埋方式敷设,避免对景观产生不良的影响。
第四节 通信工程
第 ** 条规划区内电讯电缆采用管道敷设,与道路建设同步进行。重要的主干线应采用迂回线路,构成环形网络,以满足通讯要求。
第 ** 条规划区内除发展通常的电讯业务外,还应积极发展移动通讯业务,引进先进的通讯设备,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第五节 供热工程
第 ** 条**的热力调压站规划位于机关团体用地。
第 ** 条规划供热管网采用枝状布置,全部采用直埋敷设。为便于施工和检修,管道敷设位置设在人行道下或绿化带内。
第六节 环卫工程规划
第 ** 条垃圾收集及储运方式确定:垃圾收集分为三类进行收集:有机垃圾、无机垃圾和废品垃圾。分类收集垃圾后,以密闭的方式按类别倒运至同类垃圾压缩间。
第 ** 条垃圾处理:远期规划区的垃圾处理应纳入全镇垃圾处理系统统一考虑,规划区内垃圾运往垃圾综合处理厂进行处理,实现垃圾处理的减量化、无害化和**化。
第八章 建筑高度及间距控制
第 ** 条各地块中最高建筑的高度不应超过分图图册规定的建筑限**求。
第 ** 条根据城*空间及自然山体景观要求,本规划区内建筑高度控制最高不超过**米。
第 ** 条规划区内以低层建筑为主;中心绿带高度不超过*米。
第 ** 条建筑间距须满足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要求。
第九章 建筑物边界退让控制
第 ** 条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政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 ** 条沿城*道路的两侧多、低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米。
第 ** 条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米(均自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
第 ** 条地块与地块之间考虑开设消防通道的可能,两侧需各退后用地边界*米。
第 ** 条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雨棚、阳台、招牌、灯饰等可在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外挑,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米。
第 ** 条具体建筑工程的的退让距离除以本规划为基本原则外,需同时满足消防及**间距等相关规范要求。
第十章 奖励与处罚
第 ** 条容积率是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全部建筑面积(包括附属建筑物面积,不包括地下建筑面积、架空开放的建筑底层等建筑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第 ** 条临近主路、广场、公园、内河水系等城*重点地段的建设项目 , 在测算建筑容积率时与其相对应的城*干道、广场和公园的**% 用地可参与容积率平衡,平衡后的容积率不得超过图则有关容积率的规定。
第 ** 条建设单位拟提高容积率或增加地下建筑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向*政府提出申请,经*城*规划、建设、国土、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是否调整容积率或地下建筑面积。原则上公建项目容积率增加幅度不应超过**%。容积率或地下建筑面积调整后建设单位按照以下规定向*政府补交土地出让金,同时交纳相应的城*基础设施配套费。
(*)地上公建建筑面积增加部分,综合考虑地类级差因素,建设单位按该项目土地用途的楼面地价* —*倍补交土地出让金。
(*)地下建筑面积增加的项目,地下一层建筑面积增加部分按照该项目的楼面地价的**%补交土地出让金;地下二层建筑面积增加部分按照该项目的楼面地价的**%补交土地出让金;地下三层建筑面积增加部分按照该项目的楼面地价的*.*%补交土地出让金。
第 ** 条公建项目为城*提供公共空间及公益设施的建设项目可适当增加容积率。
(*)为城*提供常年开放,面积不小于***平方米的供*民自由使用的广场、绿地,并负责开放空间日常维修管理或承担日常维护管理费用的,每提供*平方米开放空间,根据开放空间地区控制容积率核定允许其增加建筑面积数量。
(*)额外为城*提供公益设施(公共厕所、文化活动场所及警务室、青少年、老年活动站室等),并向公众提供无偿使用的。每提供*平方米使用面积的,允许增加建筑面积*平方米。
(*)建设项目为保护建筑提供观赏空间或维护资金的,每提供*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平方米。修缮国、省、*级保护建筑的可以按其修缮工程费用的*倍,按项目的楼面地价折算成容积率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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