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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龙县行政审批局关于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实施清单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年07月31日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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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通知》(川办发〔****〕**号)和《州人民政府办文通知WY-****-**号》文件要求,现结合本*实际情况编制***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实施清单。
附件:***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实施清单
***行政审批局
****年*月**日
***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实施清单
序 号
监管领域
行业主管
(牵头监管)
部门
牵头部门监管事项
设定依据
监管对象
组织层级
监管层级
配合监管
部门
配合部门
监管事项
设定依据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监管
*商务和经济**局
拆监
收动
回活
车解管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
(*)
*
(*)
***局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治安状况、买卖伪造票证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款
*生态环境局
对回收拆解企业回收拆解活动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八十五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三款
*经济信息化局
*.对机动车生产企业向回收拆解企业 提供技术支持的监 管*.配合商务部门对回收拆解企业 按国家标准和规定 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收利用报 废新能源汽车的废 旧**蓄电池或者 其他类型储能设施,将车辆识别代 号、**蓄电池编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
序 号
监管领域
行业主管
(牵头监管)
部门
牵头部门监管事项
设定依据
监管对象
组织层级
监管层级
配合监管
部门
配合部门
监管事项
设定依据
码、型号等信息录入有关平台的监管
*交通运输局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场监管局
对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行为的行政处罚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检查
州商务和经济**局
商卡
途付
用预查
单业检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
*
(*)
*
(*)
*税务局
检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涉税事项
《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章
《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章
序 号
监管领域
行业主管
(牵头监管)
部门
牵头部门监管事项
设定依据
监管对象
组织层级
监管层级
配合监管
部门
配合部门
监管事项
设定依据
*
建筑*场监管
*住房城乡建设局
对建筑“两工 地”制造、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检测 建筑起重机械行为的监督检 查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
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建筑起重机械的单位
*
(*)
*
(*)
**场监管局
对起重机械制造单位、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条
*
燃气综合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局
经证、全营况检
气可情(况)安经情政
燃许得气产理行对营取燃生管的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
*
(*)
*
(*)
**场监管局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条
*
校外培训
机构办学
行为综合
监管
*教育体育局
办的
构为
机行管
训学监
《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面向中小学生(含学龄前儿童)开展校外培训的机构或个人
*
(*)
*
(*)
*文化广电旅游局
对开展文化艺术类培训的机构或个人的监督管理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
*农牧农村与科技局
对开展科技类培训的机构或个人的监督检查
序 号
监管领域
行业主管
(牵头监管)
部门
牵头部门监管事项
设定依据
监管对象
组织层级
监管层级
配合监管
部门
配合部门
监管事项
设定依据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
*委网信办
对教育部门认定后移送的违法违规网站平台、移动应用程序、网络账号等依法处置
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第二十条
《教育部办公厅等十二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防范治理工作的意见》第四条、第十四条
《**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关于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的通知》等
*发展改革局
对各地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标准制定、价格监管、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与失信校外培训机构信息共享发布情况的监督检查
***局
对联动开展情报信息搜集研判、预警预防、涉稳事件应急处置
*民政局
依法登记非营利性培训机构,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
*委宣传部
对各地是否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是否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纳入文明城*创建测评内容的监督检查
序 号
监管领域
行业主管
(牵头监管)
部门
牵头部门监管事项
设定依据
监管对象
组织层级
监管层级
配合监管
部门
配合部门
监管事项
设定依据
*委政法委
对各地是否将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防范治理纳入社区街道网格化综合治理体系、纳入基层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是否将查处无证无照“黑机构”纳入社区治理,是否做好有关维护和谐稳定工作的监督检查
**场监管局
对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广告等方面的监管
*住房城乡建设局
对涉及校外培训的房屋租赁、物业管理的监督检查
*消防救援支队
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
*
养老服务综合监管
*民政局
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第二条
养老机构
*
(*)
*
(*)
*住房城乡建设局
建筑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情况的检查
《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序 号
监管领域
行业主管
(牵头监管)
部门
牵头部门监管事项
设定依据
监管对象
组织层级
监管层级
配合监管
部门
配合部门
监管事项
设定依据
**场监管局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序 号
监管领域
行业主管
(牵头监管)
部门
牵头部门监管事项
设定依据
监管对象
组织层级
监管层级
配合监管
部门
配合部门
监管事项
设定依据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综合监管
*医保局
对 医**点 医药机构、有关个人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
医**点医药机构、有关个人
*
(*)
*
(*)
*卫健局
对医疗机构及其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执业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六条、第九十四条
**场监管局
对医疗机构相关价格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
对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监管
《中华人民**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
*
互联网诊疗服务综合监管
*卫健局
机互疗监
疗展诊的
医开网动检
对构联活督
《中华人民**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国医师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
*
(*)
*
(*)
**场监管局
对互联网诊疗相关价格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条
对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监管
《中华人民**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
《中华人民**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医保局
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七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
道路危险
货物运输
企业综合
检查
*交通运输局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
(*)
*
(*)
***局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检查;民 爆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运输许可检查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
食盐经营
综合监管
*经济信息化局
《食盐专营办法》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盐业公司、食盐零售单位
*
(*)
*
(*)
**场监管局
食品销售
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国食品 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 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食盐专营办法》 第十条第二 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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