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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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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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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年*月**日我局拟不予批准*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不予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年*月**日-****年*月**日(*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不予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
传 真:*******
通讯地址:******诚毅大街*-*号南区*-*层
邮政编码:******
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技术单位
项目概况
拟不予批准意见
*
眼镜框生产加工项目
******天安路 *** 号 *#厂房五层 B 部分
**鑫瑞荣工贸有限公司
***吉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该项目位于******天安路 *** 号 *#厂房五层 B 部分。工程建设内容为:年加工塑料眼镜框 ** 万副。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万元。
你司于****年*月**日向我局提出《眼镜框生产加工项目》(下称《报告表》)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我局认为你司的申请不符合法定的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决定不予许可。
我局作出不予许可的具体理由如下:
《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报告表》*.*工程内容与项目实际不相符;*.* 主要原辅材料与项目实际不相符合;*.* 物料平衡核算有误;*.*.* 废气污染源强核算有误。
综上,你司的申请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批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如对我局作出的此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即:***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馨提示:
• 1.此项目指备案、环评、审批、报建、规划等阶段的项目公示。招标网通过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各部委等渠道获得。
• 2.本项目信息尚未经过我网人工核实,建议您在跟进该项目前,先进行详细核实。
• 3.即使该项目已经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该业主可能还有相关采购项目,该项目也可能还有其它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