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浙0108破11号杭州灿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发布日期:2024年04月10日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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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quanjiaoyi
;上城区
202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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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省******人民法院 公 告 (****)浙****破**号 ****年*月*日,本院根据债权人仝凯悦的申请,裁定受理债务人**灿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灿盛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年*月**日指定**中伦(**)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灿盛公司的债权人应于****年*月**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省******钱江路****号华润大厦A座**楼**中伦(**)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侯律师***********、余律师 ***********,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下午 **:**-**:**】申报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灿盛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年*月**日*时**分在本院第五号法庭(或“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微信小程序等法院认可的线上平台)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具体参会步骤由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灿盛公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灿盛公司的股东,如果在公告之日前注册资金没有实际缴纳的,须在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实缴到位。 灿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前,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四月十日 附件 灿盛破产债权申报及一债会公告.pdf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