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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苏0585破28号苏州双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关于移交财产通知书
发布日期:2024年05月14日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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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公 开 人:**双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双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于移交财产通知书 (****)双诺破管字第*号 **双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 ***人民法院于****年*月*日裁定受理**双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安信分所担任管理人。 根据《破产法》第十一条、二十五条之规定,管理人依法履行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债务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之日起**日内向管理人移交营业执照、公章、财务章、法人章、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账册、会计凭证、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材料、相关营销合同、文书档案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 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询问。 若债务人有上述资料但拒不移交的,根据《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查的意见》【法发(****)**号】第*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并可以就债务人应当移交的内容和期限作出裁定,对于涉及的证照、印章如在****年*月**日之前仍不移交,我们将予以登报声明作废,债务人不履行裁定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采取搜查、强制交付等措施予以强制执行,对于上述要求不移交,有关人员怠于履行上述义务,导致债务人公司因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缺失、灭失而无法进行清算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人民法院公告,在****年*月*日上午**时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开会方式等事宜管理人另行通知,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 特此通知。 **双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年*月**日 管理人地址:**省*****镇郑和中路***号东亭大厦**楼管理人业务部 联系人:丁乾,****-********、*********** 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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