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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鄂0104破8号武汉泛之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决议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19日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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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泛之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关于《追收股东未缴出资诉讼费垫付方案》决议的公告 **泛之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各位债权人: ****年*月**日,关于《追收股东未缴出资诉讼费垫付方案》债权人会议以非现场债权人会议形式召开。现就《追收股东未缴出资诉讼费垫付方案》决议公告如下: 一、非现场召开关于《追收股东未缴出资诉讼费垫付方案》债权人会议: ****年*月**日,关于《追收股东未缴出资诉讼费垫付方案》债权人会议以非现场债权人会议形式召开。本次会议共*户债权人出席,有表决权的债权人金额合计人民币*****元,占有表决权债权金额的**.**%。 会上,管理人提请债权人会议表决已下方案: 由**泛之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管理人按照注册资本***万元起诉股东王筱波、胡蝶,由债权人垫付相应诉讼费。根据人民法院诉讼费缴费标准,财产案件标的在***万-***万的,按照*.*%+****元的标准收取诉讼费,即须由债权人垫付*****元诉讼费。 方案以债权人垫付完毕诉讼费为通过的前提,若债权人未能按时足额垫付的,视为方案不通过,债权人放弃按照***万元起诉追收股东王筱波、胡蝶未缴出资。 若方案不通过,视为债权人同意放弃追收股东王筱波、胡蝶未缴出资纠纷,管理人不再以任何方式进行追收。债权人可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自行提起诉讼追究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若方案不通过,管理人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之规定,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提请人民法院终结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程序。 二、表决情况: 经统计,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关于《追收股东未缴出资诉讼费垫付方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不同意 朱沁怡 * 李思琪 * 周陈 * 孟小莉 * 杨莹 * 三、债权人会议关于《追收股东未缴出资诉讼费垫付方案》的决议 《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表决情况,债权人达成以下决议: 本次会议共*户债权人出席,有表决权的债权人金额合计人民币*****元,占有表决权债权金额的**.**%。该*户债权人均不同意《追收股东未缴出资诉讼费垫付方案》。 因此,《追收股东未缴出资诉讼费垫付方案》不通过,视为债权人同意放弃追收股东王筱波、胡蝶未缴出资纠纷,管理人不再以任何方式进行追收。债权人可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自行提起诉讼追究债务人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管理人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之规定,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提请人民法院终结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程序。 上述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如认为上述债权人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可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即****年*月*日前),请求硚口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并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特此公告! **泛之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管理人 ****年*月**日 附件 **泛之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决议的公告.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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