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浙0703破10号金华市悠乐家庭农场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间公告
发布日期:2024年05月14日 | 标签:
160054872
chanquanjiaoyi
;婺城区
2024.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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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查看详细信息请登录)
公 开 人:***悠乐家庭农场管理人 **省******人民法院 公 告 (****)浙 **** 破 ** 号 本院根据**程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 , 于 **** 年 * 月 * 日裁定受理***悠乐家庭农场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金奥律师 事务所担任***悠乐家庭农场管理人。***悠乐家庭农场债权人 应于 **** 年 * 月 ** 日前,向***悠乐家庭农场管理人(通信地址: **省******李渔路 **** 号创新国际大厦 * 楼**金奥律师 事务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申 报债权 ,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 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 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 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 , 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 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 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悠乐家庭农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悠乐家庭 农场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悠乐家庭农场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 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 ** 日 内向管理人提交财产情况说 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 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 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 、 印章和账簿 、 文书等资料。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 **** 年 * 月 ** 日 ** 时 ** 分在******人民法院第十二 审判庭召开,会议采用现场与线上会议以网络直 播的形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 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 , 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 二 四年五月十四日